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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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4.03

•【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施行日期】2004.04.0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2004年4月3日)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经2004年3月3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政府令第9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政府令第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政府令第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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