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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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6〕10号2006年7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房地产业重要地位的认识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积极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对改善人居条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和各项工作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措施,把调控房地产市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二、加大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执法工作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住房价格管理,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价格的审定力度,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位。

要把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位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切实防止房价地价过快上涨。

对于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及预售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为其提供购房按揭贷款。

按照《通知》要求,2006年,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集中开展房地产
交易环节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对合同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地区,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已经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盟市,要在现有水平上逐步扩大覆盖面。

要建立健全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

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

自治区建设厅和财政厅要按照有关要求对各盟市做好督查工作。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产、金融、税务、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同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2006年年底前,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盟市2005年以来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追查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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