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人事处-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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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二○一五年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做好二○一五年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校在职教职员工。
二、考核原则
1.综合考核:各单位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加强对教职工综合表现的整体评价。
2.自主考核:各单位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以个人工作业绩为基础,充分发挥党政联席会议、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实行自主考核。
3.动态考核:既要考虑到教师教学科研工作情况,也要有利于激励教师的整体发展,尤其要注重教师在工作过程中的创新。
4.整体考核:学校继续采用对学院进行岗位绩效整体考核的方式,整体考核本单位教职工的工作绩效。
三、考核依据
本年度考核贯彻改革精神,以《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为基本依据,各考核单位根据学校统一部署、自行考核。
日程安排见附件。
四、考核等级和办法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等级应优先推荐业绩突出的教职工。
各考核单位处级干部得优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得优总数的50%,并不得超过本单位处级干部总数的50%。
学校按各考核单位参加考核人数15%的比例下达优秀指标。
各考核工作小组要高度重视本单位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自身在考核工作中的自主权,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积极解决考核中的突出问题。
考核以岗位聘任所规定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为标准,科学合理地评价教职工的年度工作业绩。
教学科研人员的年度业绩考核,应考虑到遵循学科特点和科研规律,以及发挥教师个性特长,人尽其才。
各学院对教师个体的年度考核要充分考虑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中的引导作用。
通过考核,激发本单位教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成效和潜能,营造团结合作、积极和
谐的优良氛围。
五、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程序主要包括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公示、学校审定、考核结果反馈、材料归档等。
六、特殊人员的考核办法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1)病假(工伤在正常医疗期内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2)待聘、缓聘人员;
(3)因私出国、出境超过半年的人员。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1)公派出国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由本人提供国外学习、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级;
(2)非公派但经学校同意正在参加国内外脱产进修学习(含攻读学位、讲学、合作研究等)超过半年的人员,由本人提供国内外学习、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级;
(3)扶贫、挂职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4)借调人员,由借调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级;
(5)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可以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6)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基本称职;受记过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级,从解除处分的当年起,按正常考核程序确定等级;
(7)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8)2015年新进硕士(人事代理),试用期一年内参加考核,不定等级;
(9)校聘人员的考核由人力资源处“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南京师范大学分中心”另行通知并组织进行,不纳入各单位考核基数。
3、全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不得评为优秀。
属于《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况的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七、归档要求
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分别上报年度考核结果汇总、《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表格填写和打印拟采取在线填写,另附说明),由
人力资源处统一归档。
为切实做好2015年年度考核工作,请各单位按文件要求于2015年12月11日前核准本单位实际考核人员名单、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单、考核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将名单报送人力资源处。
考核有关材料在人力资源处网站下载。
特此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人力资源处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二〇一五年年度考核日程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