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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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市场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推动绿色低碳建筑发展。

第四条建筑市场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管理、公正监管、科学监察、全面管理。

第二章:建筑市场准入管理
第五条建筑市场准入管理主要包括资质管理、注册登记、备案审核等内容。

第六条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进行年度复审。

第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专业资质,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第九条勘察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勘察资质,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准入申请流程,规定准入条件和标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建筑市场竞争管理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竞争应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在进行工程招投标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透明、平等竞争,不得进行贿赂、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安全、可靠、耐久、美观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要求,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质量控制方案,并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合格。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工程质量问题。

第二十条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查,并依法追究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第五章: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和巡查。

第二十三条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绿色低碳建筑发展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推广和推动绿色低碳建筑发展,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筑企业应加强科技创新,提升绿色低碳建筑设计和施工水平,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二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和设备,降低建筑能耗和环境污染。

第七章:行政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二十九条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企业的日常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做好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公安部门、质监部门、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安全稳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建筑企业,建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规定执行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于未尽事宜或需要调整的规定,由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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