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收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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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一收集设施
一、一般规定
1.1垃圾收集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站、可回收物回收站点、
大件垃圾暂存点。
垃圾收集点可以采用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房(亭)等形式设置。
1.2垃圾收集设施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水、臭气和
垃圾等二次污染,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13新建、改(扩)建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环境卫生工程
项目规范等相关标准配套建设垃圾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
资金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1.4垃圾收集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腐、阻燃、耐磨、抗老化、便于移动和清洗,不易变形和毁损,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定期清洗消杀,保持干净整洁,腐蚀严重、外观破损的垃圾收集容器应及时维护与更换。
3根据场所、垃圾量、垃圾容重、收运频次和容器规格确定数量。
1.5垃圾分类标志的图案和配色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标
志》GB/T 19095的要求,详见附录Ao已购置的垃圾收集容器,可通过更新标志等措施以符合标准。
二、垃圾收集点
2.1垃圾收集点的配置应做到种类匹配、数量足够、定点定位、标志规范。
2.2垃圾收集点的设置应符合安全与卫生要求,地面应硬化处理。
具备供水或供电条件的,应配备照明、洗擦手、破袋等装置。
2.3生活垃圾收集点应设置投放指引,根据需要公示分类收集点的位置分布、分类投放要求、投放时间等信息。
2.4居住小区(含住宅小区、公寓和宿舍)垃圾收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小区垃圾收集点应以方便居民投放和满足垃圾产生量为原则,因地制宜设置垃圾收集点。
2居住小区垃圾收集点应至少包含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1个居民小区应至少设置1处有害垃圾收集点,1处可回收物收集点。
3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开展定时定点投放,釆用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方式的小区,应增设误时分类收集点,供未能在规定时间投放垃圾的居民投放。
4居住小区内户外公共场所(含人行道、运动场、休闲区等)宜按人流量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5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垃圾收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人员数量、工作性质、工作场所布局特点等因素确定收集点位置和数量。
2电梯口、茶水间、洗手间、办公室、会议室、教室等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茶水间、洗手间可根据需要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4食堂的就餐区应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备餐区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学校的垃圾收集点宜按照教学区、生活区等功能区进行分
别设置,宜单独设置可回收物收集点。
6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设置在单位底层、地下室或门
厅等,学校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可监控范围内。
7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应至少设置1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集中存放场所,集中办公的不同单位可合并设置、共同使用。
2.6公共场所垃圾收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两侧的垃圾收集容器间距宜按道路功能划分:
1 ) 人流密集的城市中心区、大型公共设施周边、主要交通枢纽、城市核心功能区、市民活动聚集区等地区的主干路,人流量较大的次干路,人流活动密集的支路,以及沿线土地使用强度较高的快速路辅路宜30m-100m设置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 人流较为密集的中等规模公共设施周边、城市一般功能区
等地区的次干路和支路宜100m~200m设置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 ) 以交通性为主、沿线土地使用强度较低的快速路辅路、主干路,以及城市外围地区、工业区等人流活动较少的各类道路宜200m~400m设置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交通物流场站的出入口、候车区、乘车区、洗手间宜根据人流量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条安检通道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公园、旅游景区的出入口处、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游客休息处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广场宜按每300m2~ 1000m2设置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等文化交流场所和娱乐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餐饮服务区域的就餐区应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备餐区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酒店、宾馆等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口、办公室、会议室
等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7商场、超市应在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农产品销售的部位,应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8农贸市场垃圾收集点的布局、收集容器的配置,应结合经营面积和服务人数等实际情况确定。
收集点应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可根据需要增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9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应至少设置1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集中存放场所。
10举行大型活动、赛事或集会时,活动场所应综合考虑人流分布密度、活动分区、活动时长等因素,增设临时性生活垃圾收集点。
11公共场所可根据需要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产生
有害垃圾的场所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12其他场所的垃圾收集点设置应参照本导则相关场所执行。
三、垃圾收集站
3.1垃圾收集站宜设置在服务区域内市政设施较完善、方便环卫车辆安全作业的地方。
原有垃圾收集站不满足垃圾分类需求的,宜改(扩)建为规范的分类收集站。
3.2垃圾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
具体建设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的规定。
3.3大于5000人的居住小区、规模较大的商业综合体宜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
采用人力收集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lkm ;釆用小型机动车收集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km o
3.4收集站应公示分类信息,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收集流程、作业要求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四、可回收物回收站点
1可回收物回收站点一般分为固定回收点和流动回收点。
2可回收物回收站点除可回收物投放回收外,宜具备引导居民分类交投、分类宣传、积分兑换等功能。
3可回收物回收站点的布局应按照便民原则,根据人口数量、服务面积等因素确定,可参考以下指标:
1居住小区宜按每1000户-2000户设置1个固定回收站点。
2居住小区以外的聚集区,每个聚集区宜至少设置1 个固定回收站点。
4因场地不足等原因无法设置固定回收点的区域,可设置流动回收点。
流动回收点可釆用流动回收车定时、定点集中服务方式, 或
预约方式进行回收。
定时定点服务区域应设立明显标识。
五、大件垃圾暂存点
5.1大件垃圾应投放至指定的场所或者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5.2新建小区和有条件的既有小区宜在合适区域设置大件垃圾暂存点,并设置明显标志。
不具备条件的小区应按区域统筹原则合理设置大件垃圾暂存点。
5.3大件垃圾暂存点应设告示牌,公布清运服务单位及
责任人、联系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