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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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三章
备案和变更 第九条新增校外教学点的申请: 新增校外教学点由设点单位和主办学校(试点高校)联合向设点单位所在地省辖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函授站 (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实行备案制;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实行审批制。 申请设置校外教学点须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审批(备案)表》(见附件2)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 学点备案数据库(数据库格式见附件3)。外省高校需提供获得举办函授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办学资格的批准文 号及文件全文复印件。 2.设点单位和主办学校(试点高校)的建点协议书(除成教院、继续教育学院、络学院以外主办学校二级学 院或机构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具体内容应包括: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学制、 招生对象、招生人数、发展规模;组织机构及管委会人员配备方案;经常性办点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等。 3.设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社会需求、生源预测、当地相关教育资源情况分析等)。 4.校外教学点教学计划、管理方案。
第四章
第四章
教学点的管理 第十四条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实行主办学校(试点高校)、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自我管理为主,省、 市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2.负责新增校外教学点的复审备案及行文公布。 3.负责部署校外教学点的年检工作,行文公布年检结果,必要时,对各市年检结果进行抽检或复检审。 4.根据需要,组织对校外教学点的专项评估、检查和工作调研,宏观指导校外教学点建设和发展,协调处理 校外教学点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省辖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校外教学点的规划和布局,受理设点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条件对拟设校外教 学点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和现场考察。
第六章
第六章
适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外高校、省内普通高等院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在苏设置的校外教学 点。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大学在省、市、县电大以外设立的校外教学点、自学考试社会辅导点、高等学校面向在 职从业人员进行的其他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 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点):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置在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 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举办业余教育(夜大学)的高等 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置在高校所在省辖市范围的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成教学员进行教学辅导、 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指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 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设置在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为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教学支持服务和进行 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以上函授教育辅导站(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现代 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统称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下同)。
第二章
第二章
教学点的设置 第三条设置原则: 1.布局合理。校外教学点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设置。 2.条件合格。校外教学点设置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 3.资源优质。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要本着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引进外省高校优质资源、整合建设全省成人高等 教育优质资源的原则。 4.资质合法。校外教学点的办学主体(设点单位)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资质要求: 1.主办学校(试点高校)必须是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 资格的高等学校;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是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函授站和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所开设的专业必须 是适合举办函授教育和远程教育的专业。 2.设点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
江苏省高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 点管理办法
江苏省发布的文件
01 第一章
03 第三章 05 第五章
目录
02 第二章 04 第四章 06 第六章
基本信息
《江苏省高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是江苏省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建 设和管理。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 我省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 法》的通知精神(教高厅〔2003〕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五章
第五章
教学点年检 第二十条各市教育局每年11月应对所辖市内所有校外教学点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招生及招生秩序; 2.教学及教学管理; 3.学籍管理; 4.收费及财务管理; 5.建点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 6.行政、后勤、安全等方面管理。 第二十一条年检等第评定各市教育局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应根据年检情况,对受检校外教学点作出等第评定。 评定等第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等。 1.合格等第评定主办学校(试点高校)、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认真履行建点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 作职责;依源自文库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员反映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