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传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卢家银新著《群己权界新论》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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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新声
探讨传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卢家银新著《群己权界新论》评介
□魏永征
【摘要】《群己权界新论》一书探讨了传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体现了作者在传 播法研究方面的最新成果,对研究传播活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群己权界新论》;卢家银;传播活动;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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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己权界新论》(商务印书馆出版)是 中山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卢家银博士的新作。

他以“群己权界新论”来命题自身在传播法研究方面收获的最新成果,体现了他对于传播法的思考和理解。

“群己权界论”,是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翻译家严复(1854-1921 )在1903年将英国思想家J•密尔(1806-1873 )1859年出版的重要论著《论自由》(On Liberty,中国20世 纪50年代再次汉译出版则使用现名)译为汉语出版时所起的书名。

在中国思想史和翻译史研究中,对这个典故众说纷纭,评价不一。

一般 说来,人们认为在字面上“群己权界”与“自由”虽然相去甚远,然而体现了译者对于原著议题的认识和阐释,即自由的实质乃在厘清个人权益(己)与群体、社会(群)权益之间的界限。

作者撷取这个百余年前的古色词组作为此书主标题,而赋以当代传播法的新意。

信息传播,是人类维系社会运作的一项基本活动。

而从事传播活动的主体(自然人或法 人及其他组织)必定会同他人、社会以及各种群体和组织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这正是传 播法(或称传媒法、媒体法,因为现代社会的主要传播活动必须经过媒体)所要调整的对象。

传播活动主体的权利,国际上通称言论自 由(freedom of speech)、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 );在中国,宪法里称为言论、出版自由,政策和学术层面上较多称为表达权,这些称谓的所指其实并无不同。

而传播主 体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社会及 其各种群体和组织的乃至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是举世公认的基本原则。

传播法就是要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设定合理的界限以及对任何一方逾越界限饤为的制裁。

这正是此书英文书名(On Liberty &Regulation:Comparative Communication L aw)所说的:自由和规制。

【作者简介】魏永征,教授,西北大学新媒体与法治研究中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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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传播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 传播法不可能只制定一部单一的法律,传播法的规范会涉及多种法律和—用大陆法系概念来说----法的部门(branch of law),包括传统所说的公法和私法。

本书的架构也体现了这样的特征。

作者在第一章“基本权利”阐述了 表达自由或表达权之后,再以12章的篇幅分叙法律为了保护其他各类权益,对传播主体基本权利所设定的限制:“煽动犯罪”“淫秽色情”“亵渎宗教”“种族仇视”等,主要体现 调整传播行为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名誉侵权”“隐私保护”“真实威胁”“数据迁移”等,更多着眼于调整传播行为与公民、法人权益之间的关系,从而系统体现作者在传播法上的“群己权界”观。

图1
本书这十三章的设计主要展现传播活动中从权利到责任的纵向结构,各章内对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就本章研究对象所作的“比较”则体 现了一种横向结构,也就是此书的副题:“传 播法比较研究”。

传播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相同或相似的,但是由于不同国家社会形态和制度、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等的差异,各国建立的法制、规范和准则以及它们的形态则会有很大的不同,甚至同样的法律命题或概念,在不同国家不同社会的实施中也会出现很大的差别,就例如传播者的权利在不同国家不同场合就有不同表述和解释。

为此,在法学研究中,比较法(comparative la w)是 经常使用的、不可或缺的方法(由于其重要地位有的学者主张比较法应该是一门学科)^比较法就是对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为此,离不开法系(family of laws,legal family,etc.)的比较。

法系是按照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共同传统、共同特征对各国法制所作的归类,学界各家有关区分或有详略之别。

按照法学前辈沈宗灵先生(1923-2012 )在20世纪末的论述,主 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法系)、英美法系(普通 法法系),以及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还 有伊斯兰法、印度法等(沈宗灵:《比较法研究》,1998 )。

本书以大陆法、英美法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传播法的比较为主,对其它法系的国家也有涉及,如“煽动犯罪”“种族仇恨”这些章节介绍了印度的有关法制。

第五章“宗教亵渎”,专门比较了主要信奉基督教国家(包含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英国、美国和意大利)、伊斯兰教国家(埃及和巴基斯坦等)和佛教国家(泰国、斯 里兰卡和柬埔寨),对于制裁亵渎宗教行为的不同法律规范和案例,中国以无神论为主流观念,而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教自由和不信教自由,传播法研究很少涉及亵渎宗教的问题,本章案例大多零碎见于报章,从法制 层面加以综合讨论,足以拓展国人见识。

当然 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会存在很大差别。

如在“名誉侵权”“隐私保护”等章节可以看到,尽管英国与美国属于同一法系,美国 法起源于英国法,但是历经两百余年的发展,两国的许多规范存在不容忽视的差异。

对不同 法系、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传播法作比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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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并非着眼于它们孰优孰劣,法律制度总是要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相适应的,各 地的不同法制对本地来说通常都具有合理性。

比较法研究的主要启示是,他国的传播法制对中国研究者在理论上的借鉴意义,由于社会制 度等诸多方面的不同,简单搬用他国规范有可能造成南橘北枳的效果。

传播法总是处于发展之中。

有些国家的传播法、传媒法著作往往每隔数年就要修订一次,有的著作已修订达20版以上。

法律制度虽然具有稳定性,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不同的法律部门往往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或修改原有法律,而传播法如上所说,总是涉及众多法律部门,这种发展或修改往往涉及传播法。

更为重要的是,传播科技发展往往是社会发展的前驱。

21世纪以来,互联网的发展已经颠覆了原有的传统传播形态,由此,网络空间 “群己权界”产生新的变动。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规制网络传播,各国纷纷制定有关法律规范。

本书在论述传播法那些固有议题如煽动、亵渎、名誉、隐私等的同时,也注意发掘网络时代的新动态新变化新案例,以专章论述了随着网络传播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新的传播法议题,如“真实威胁”(true threats)、“数据 迁移”(data portability )、“青少年在线保护”等。

其中“数据迁移权”或译为数据可携带权,是2018年生效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 D P R)首次确立的数据主体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适应社交网络兴起的需要而形成的。

作者及时注意到这种新型权利加以研究,撰写论文发表(《论隐私自治:数据迁移权的 起源、挑战与利益平衡》,《新闻与传播研究》2019年第8期),又经扩充而成为本书第十二章,论述了这种权利的内涵、起源,对现 实的挑战,以及与国家、社会、个人等各方利 益的平衡等,介绍了欧洲各国的落实措施和其它国家的借鉴,并就中国如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这足以表明本书具有的前沿性。

传播法内容广泛,国际上有的传播法著作篇幅宏大。

本书既然着眼于比较研究,就不可 能面面俱到。

如本书的“名誉侵权”章节,本 身就是一部专著的选题,国内研究成果数以百计,本章只集中讨论不同国家对死者、政府、公众人物等主体的名誉权益的比较研究,而不 再泛论诸如侵权构成、抗辩事由、责任形态等问题。

另外,全书主要关注传播内容的法律规范,而并未涉及诸如纸媒(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不同传播媒体的特定权利、责任和法律规制以至各类传媒产业等问题,这也许是作者将本书称为“传播法”研究 而不是“传媒法”研究的一个理由。

这样说,并非指本书存在不足,而是想借此说明,本书 的出版意味作者多年的传播法研究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而在未来还有新的发展空间,期待 作者有更多的成果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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