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领域存在问题及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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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领域存在问题及若干建议
发表时间:2010-01-26T16:04:13.217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年12月上旬刊供稿作者:孙鹏[导读] 我国风险投资目前在投资主体、规模、退出机制、人才、相关法律与政策以及投资基础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孙鹏(河北省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摘要:我国风险投资目前在投资主体、规模、退出机制、人才、相关法律与政策以及投资基础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主体多元化和政策优惠保证资金供给、强化风险资金退出机制建设、强化风险投资人才培养机制和完善风险投资法律体系建设是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关键。多问题,如何面对现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风险投资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便是我们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风险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1 风险投资的内涵和特点
风险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风险投资不同于一般投资有其自身的特点: 1.1 风险投资大都投向高技术领域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的高技术项目或企业,风险投资的目标就是使高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后获取高额回报。
1.2 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投资。高科技项目的风险不确定性决定了风险投资的高风险,同时,高科技项目成功所带来的巨大回报也决定了其高收益。
1.3 风险投资具有很强的参与性风险投资者在向高技术企业投资的同时,也参与企业项目的经营管理,因而表现出很强的“参与性”。
2 我国风险投资现状及分析
我国的风险投资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国家科委和银行的支持下,相继成立了中国新技术创新投资公司、中国招商技术有限公司等一批早期风险投资企业。1991年国务院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创办风险投资公司。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区更是抓住机遇,顺应潮流,建立自己的科技风险投资业。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经历了十多年的孕育期,至今尚未形成气候,究其原因,起步阶段的我国风险投资业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2.1 对风险投资内涵认识不足风险投资是长期的权益投资,投资时间长,其间还可能要不断追加投资,它不十分注重短期回报,更看重投资企业的权益增长。同时它也是有风险的投资,且风险较一般的投资高了许多,失败的几率极大。由于缺乏对风险投资这种高风险特点的认识,容易导致投资者思想准备不足,从而可能在风险投资的多次失败中失去信心。
2.2 风险投资的人才严重短缺对资金和投资项目的管理落后于同行业水平,风险投资是专业化的投资,风险投资家要有丰富的知识、经验和专业水平的管理能力,对技术、金融、资本市场有深刻的认识和较强的运作能力,而我国正缺乏这种具有很高专业素质的人才。
2.3 政府的行政导向过于明显,风险投资过多依赖于政府的作用,由于我国目前的大部分本土风险投资公司都和各级政府财政有着密切的联系,导致政府对风险投资基金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从而也带来了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基金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行业特征,这种从投资和管理主要都是政府行为的风险投资,既不符合市场经济和风险投资的特征,亦是被事实证明过了的一种低效率运作机制。
2.4 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水平不高,这主要表现在:风险投资不规范,随意性大,在确定投资对象时缺乏系统、细致的挑选,所投资项目分布行业广、地域分散,不利于项目监控管理,形不成规模优势,反而加大了风险。而在确定了投资对象后,往往仅实行股权投资,还有的直接以发放贷款的形式进行投资,在参与经营管理方面十分欠缺,有的甚至不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更谈不上自始至终的参与风险企业的科技开发、成果转让、人才引进及其企业管理,因此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风险投资。
2.5 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制约。知识经济与传统经济的运行方式和运行机制的差异,使得现有的许多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国家的风险投资实践表明,有限合伙制是有效率的,可以保证风险投资资金的来源,但有限合伙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人数上限使得风险投资公司难以筹集充足的风险资金。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风险投资公司的专业性人才主要是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专业化的管理,他们一般不是风险资金的主要提供者,风险投资公司发起人应该认购股份的规定未免过高。知识产权保护是风险投资的重要内容,一旦风险创业者的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风险投资者可能因为专有性知识产权受侵犯而损失惨重。因此,需要有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来有效保护风险投资的创新型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际经验,保险资金是重要的风险资金来源,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等形式,使保险资金不能进入风险资金市场,对风险投资发展不利。
许多国家为风险投资设立政府担保制度,实践表明政府担保可以以少量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金投向风险投资。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虽然设立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担保资金,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作保障。
3 推进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3.1 构建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外在环境 3.1.1 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风险投资对高科技企业的推动作用已经引起我国政府的重视。但是与其他风险投资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的支持力度还不够,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以及便于操作的具体政策。
3.1.2 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环境。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和经验表明,立法和监督是促进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保证。政府要尽快出台切合高科技企业高风险和高收益特点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我国风险投资业的法律支持系统,为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2 形成有效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由于风险投资基金的属性是以承担当前巨大风险代价获取未来高额收益,而不是为长期控制企业为最终目标,风险企业一旦进入成熟期,它就会寻求退出途径。因此,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的国家都有适合本国资本市场的风险资本退出模式。结合我国目前资本市场情况,首先,应积极推进和大力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板市场,这应是我国风险资本退出的主导模式,除此之外,柜台转让、股份回购也是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途径;其次,应当尽快完善我国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完善和规范产权市场运行机制,尽可能减少风险投资的退出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