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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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股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区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中层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干部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区股级干部,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我区区直党政机关、区人大机关、区政协机关、区纪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区级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部门的股级职务;区直事业单位股级职务;镇(街道)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股级职务。

第二章任免权限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股级干部职务任免权限如下:
(一)区委工作部门、区人大机关、区政协机关、区纪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级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股级职务,由区委组织部任免。

(二)区政府直属副科级单位的班子副职(正股级),经区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免。

(三)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的股级职务,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免。

(四)镇(街道)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股级职务,由镇(街道)任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区公安分局的股级职务,由区公安分局任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股级职务,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聘任。

初级中学和小学校长、副校长职务,经竞聘后由区教育局聘任。

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资格
第五条提拔担任股级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符合“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

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第六条提拔担任股级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副股级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必须是试用期满已转正定级的干部。

2、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级以上职称的,应具有机关事业单位一年以上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中专以下学历且无助级以上职称的,应具有机关事业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提任正股级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现担任或曾担任副股级职务。

2、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级以上职称的,应具有一年以上副股级职务任职资历;中专以下学历且无助级以上职称的,应具有
二年以上副股级职务任职资历。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股级职务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的干部,可适当放宽任职资历条件。

经单位研究确认为特别优秀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干部,可提请直接任命为正股级职务: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须试用期满已转正定级)。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有机关事业单位一年以上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

对直接提拔担任正股级职务的,要严格审批把关,所在单位应事先报告,按照任免权限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启动相关程序。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八条动议。

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初步建议向单位党组(班子)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股级职务选拔任用的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①需选拔任用的职位情况;②任职资格条件及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册;③明确选拔任用形式和程序,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或空缺岗位较多的单位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形式;④成立干部考察组。

第九条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成立的干部考察组组织进行。

民主推荐任职人选应为本单位在编在职干部;按工作需要,事业单位股级职务任职人选范围可扩大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兼任)。

民主推荐应采用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方式。

参加会议推荐人员为本单位全体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吸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会议推荐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

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组织考察。

干部考察组组织进行民主推荐后,根据推荐情况,单位党组(班子)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然后干部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档案和工作资料、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决定。

召开单位党组(班子)会议,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参会人员
充分讨论后,集体研究确定拟任用人选。

第十二条任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股级职务任免程序如下:
(一)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任免的
单位研究确定拟任用人选后,按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任免。

上报材料包括任免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干部主要表现、党组(班子)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复印件、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情况汇总、拟任人选的廉政和计划生育情况等材料。

因特别优秀而直接提拔为正股级职务的,还需提交单位对拟任人选特别优秀的评价材料。

受理单位的任职申请后,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职位、资格审查,综合各方面情况,集体研究审议任职申请,作出任免决定。

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讨论决定任职事项后,由所在单位及时按规定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所在单位将公示情况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任免通知。

(二)由镇(街道)、区公安分局进行任免的
镇(街道)、区公安分局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任
职事项后,及时按规定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镇(街道)、区公安分局发文任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三条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
1、《民主推荐表》样式
2、《民主测评表》样式
3、《个别谈话推荐表》样式
4、“干部考察预告”样式
5、“任前公示”样式
附件1:
干部民主推荐表
说明:1、请将被推荐人姓名和现任职务填写在上方相应的空格栏内。

2、民主推荐采取无记名的形式进行。

民主推荐表由XXX(单位)干部考察组负责回收、统计。

XXX(单位) XX年X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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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干部考察民主测评表
说明:1、请分别在综合评价和是否同意提拔使用栏内选择一项打“√”,限选一项,多选无效。

2、书面评价应写实,尽量具体,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3、民主测评表由XXX干部考察组回收、统计汇总。

附件3:
个别谈话推荐表
说明:请将被推荐人姓名和现任职务填写在上方相应的空格栏内。

XXX(单位)XX年X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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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干部考察预告
XXX(单位)干部考察组定于20XX年X月X日开始,对XXX(单位、职务、姓名)同志进行考察。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的精神,扩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增加透明度,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现予预告。

希望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协助考察组做好工作,并提供有关情况(书面和电话反映均可)。

同时,欢迎大家对考察组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察组成员:
联系电话:
XXX(单位)
XX年X月X日
附件5:
股级干部任前公示通告
根据干部任前公示办法有关规定,XXX等X位同志拟提拔任用,现予公示,征求党员、群众和单位的意见:
XX,男,19XX年X月出生,XX区人,本科学历,XX年X月参加工作,X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XX,拟任XX。

在公示期限内,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XXX(单位)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XXX,地址:**市**区XXX,邮政编码:526070,联系电话:XX。

电子信箱:XXX。

XXX(单位)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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