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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兵兵寻衅滋事一案
张兵兵寻衅滋事一案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密刑初字第44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洋,男,1985年9月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1X年11月因赌博被治安拘留5日;201X年3月因偷窃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密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兵兵,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X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X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7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密云县看守所。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1X)0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洋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兵兵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晓华、代理检察员张蕾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洋、张兵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洋因怀疑何洋勾引其女友李丽,遂于201X年4月8日17时许,纠集被告人张兵兵、小明等人(均另案处理)手持铁剑、镐把等工具,乘车来到北京市密云县冶仙塔停车场内,将何洋所驾驶的夏利牌小轿车(车牌号:京CJ2678)损坏,被告人李洋持铁剑将何洋的腹部等扎伤。

经鉴定,何洋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506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兵兵系累犯,提请对被告人李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被告人张兵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李洋、张兵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洋因怀疑何洋(男,20岁,密云县人)勾引其同居女友李丽,遂于201X年4月8日17时许,纠集被告人张兵兵及小明等人(均另案处理)手持铁剑、镐把等工具,乘车到北京市密云县冶仙塔公园停车场内,将何洋所驾驶的夏利牌小轿车(车牌号:京CJ2678)砸坏,被告人李洋持铁剑将坐在驾驶位置上的何洋腹部等处扎伤。

经鉴定,何洋的损伤程度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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