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历查阅和复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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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院病历查阅和复印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住院病历管理,进一步规范住院病历查阅和复印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住院病历查阅和复印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临床科室和病案室要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二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第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患者出院后,病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住院病历交到质控科。
经质控科检查后,及时交病案室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五条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要求复印病历时,不得拒绝、推诿。
第六条 我院只受理以下人员提出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七条 在住院期间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由所在病区主任负责受理申请;出院后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由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到病案室办理。
第八条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
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由医务处负责审查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予以协助。
第十条 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住院期间复印病历资料的,由病区主任安排专门人员携带病历资料,与申请人一同到病案室进行复印,复印后病案室在复印的病程记录最后盖章“以上病历内容已经复印 复印人签名”。
复印后立即将病历资料带回并交相关人员保管;出院后复印病历的,由医务处通知病案室,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病历。
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病案室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二条 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