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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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6.30
•【字号】沪经贸贸发[2003]672号
•【施行日期】2003.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加工贸易保税监管
正文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沪经贸贸发[2003]67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在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秩函〔2003〕22号)的文件精神,现结合上海实际,制定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并于7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
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
根据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在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秩函〔2003〕22号)的文件精神,我委从7月1日起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试点工作。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类型
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和主管部门的解释,区内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分为:
1、内资企业外贸流通经营权;
2、内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3、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
4、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二、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基本条件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2、内资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基本条件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3、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并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按照《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原外经贸部[2003]年第1号令)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详见附件)。
4、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凡经过批准在保税区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都可获得自营进出口权。
三、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操作办法
(一)内资企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自营进出口权
1、通过网上在线填报《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网上确认提交后,下载打印表格,盖章签字(网址:)。
2、按照提示准备全套申报材料,递交市外经贸委。
受理地点: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1403室(新虹桥大厦),电话:62754440。
3、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准备材料:《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书面申请;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须带原件核对)。
4、内资企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由我委受理后集中报国家商务部核准。
我委自收到商务部的核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内资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我委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不准予登记的,将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权
1、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并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按照《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原外经贸部[2003]年第1号令)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详见附件)。
由企业直接申报或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转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后上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2、凡保税区内已经成立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凭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制定的《申请表》以及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在市外资委的原授权范围内核准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
授权范围之外的由外高桥管委会初审后转报市外资委。
3、从试点之日起,在外高桥保税区新设立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由市外资委按原授权范围委托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审批,自动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4、凡是外高桥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非许可证配额商品出口,可作为一事一批,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在授权范围内核准,授权范围之外的由外高桥管委会初审后转报市外资委。
经海关核实,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按原规定核准出口采购权的经营范围。
5、允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为进行其研发产品的市场测试进口并销售少量其母公司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市外资委审批(进口的母公司产品为研发中心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的市场测试产品;进口量与市场测试目的相适应)。
附件:《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