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缺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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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缺陷管理办法
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医疗缺陷。
因此应加强医疗缺陷的管理,减少和避免并发症、医疗意外的发生,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
为加强对医疗活动中医疗缺陷的管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医疗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缺陷主要是指医疗、护理、服务及管理过程中的不完善,而形成的质量不足或服务不满意。
根据判定角度不同可分为自查缺陷、投诉缺陷和鉴定缺陷。
医疗缺陷分为轻度缺陷、中度缺陷、重度缺陷。
二、医疗缺陷的预防及报告
各科室应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依法执业的教育与培训I;在医疗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技术水平,执行防范、处理医疗缺陷的规定与预案,加强内部质量评价,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对重度医疗缺陷、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医疗事故应严格贯彻执行《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逐级进行报告。
三、医疗缺陷的处理
未引起医疗纠纷的自查缺陷,按照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根据缺陷的等级、情节、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点名批评、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分。
引起医疗纠纷的投诉缺陷按医疗投诉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是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个人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金。
情节严重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暂停责任人的执业许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