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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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
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3.31
•【文号】国税发[2006]49号
•【施行日期】2006.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本篇法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
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
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
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种登记
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仅限于此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上报的资料,及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了解本地区税源分布情况。
二、关于纳税申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
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见附件3)。
(三)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原件和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三、关于自产石脑油连续生产问题
纳税人应对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记录石脑油的领用数量;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记录石脑油的移送使用数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石脑油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的管理,并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石脑油销售数量与台帐记录的领用数量、移送使用数量进行对比分析开展纳税评估。
四、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
(一)抵扣凭证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
纳税人未提供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其他规定
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
(四)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帐(台帐参考式样见附件4、5、6)。
纳税人既可以根据本规定附件4、5、6的台帐参考式样设置台帐,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台帐。
另行设置的台帐只能在本规定附件4、5、6内容基础上增加内容,不得删减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五、关于减税免税
(一)通知第十条第(二)款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
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通知规定税率申报纳税。
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30%缴税。
六、关于销货退回
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2006年3月31日前销售的护肤护发品,2006年4月1日后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税率调整的税目,纳税人可按照调整前的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属2006年3月31日前发票开具错误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情形的,不按销货退回处理。
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按照红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冲减当期销售收
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冲减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纳税人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时,按蓝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计算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记入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有关销货退回的退税申请时,应认真审核货物及资金的流向。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汇报。
附件1
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
┌────────────────────┬─────────────────────┐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电话号码│
├────────────────────┼─────────────────────┤
│消费税类别│(1)生产(2)委托加工│
│││
├────────────────────┼─────────────────────┤
│经营方式│(1)境内销售、(2)委托加工出口、(3)自│
││营出口、(4)境内委托加工。
│
│││
├───────────┬────────┼──────────┬──────────┤
│应税消费品名称│ 2005年产量│2005年销量│2005年销售额│
├───────────┼────────┼──────────┼──────────┤
│││││
├───────────┼────────┼──────────┼──────────┤
│││││
├───────────┼────────┼──────────┼──────────┤│││││
├───────────┼────────┼──────────┼──────────┤│││││
├───────────┼────────┼──────────┼──────────┤│││││
├───────────┼────────┼──────────┼──────────┤│││││
├───────────┼────────┼──────────┼──────────┤│││││
└───────────┴────────┴──────────┴──────────┘
填表说明:
1.本表仅限于此次政策调整使用。
2.应税消费品名称按以下项目分别填列。
具体项目为: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摩托车、白酒、汽车轮胎内胎、斜交胎、子午线轮胎。
3.2005年产量、销量的计量单位按照销售商品计量单位填写。
4.本表为A4纸竖排。
附件2
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所属时期:年月单位:吨、元
┌────────────┬─┬─┬─┬─┬─┬─┬─┬─┬─┬─┬─┬─┬─┬─┬─┬─┬─┬─┐
│纳税人识别号│││││││││││││││││││
└────────────┴─┴─┴─┴─┴─┴─┴─┴─┴─┴─┴─┴─┴─┴─┴─┴─┴─┴─┘
┌───┬────────────────────────────────────────────┐
│企业名││
│称││
├───┴────┬────────────┬─────────┬──────┬─────────┤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当期外购或委│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
│回已税油品名称│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托加工收回应│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款│期初余额│税消费品已纳│期末余额│
││││税款││
├────────┼────────────┼─────────┼──────┼─────────┤
│1│2=3+4-5│3│4│5│
├────────┼────────────┼─────────┼──────┼─────────┤
│石脑油│││││
├────────┼────────────┼─────────┼──────┼─────────┤
│润滑油│││││
├────────┼───┬───┬────┴─────────┴──────┼───────┬─┤
│油品生产、销售情│本期期│本期生│本期销售数量│本期期末库存数││
│况│初库存│产数量├─────────┬─────────┬─┤量├─┤
││ 数量││对外销售数量│自用数量│合│││
││││││计│││
├────────┼───┼───┼─────────┼─────────┼─┼───────┼─┤
│6│7│8│9│10│11│12=7+8-11
││
├────────┼───┼───┼─────────┼─────────┼─┼───────┼─┤
│石脑油││││││││
├────────┼───┼───┼─────────┼─────────┼─┼───────┼─┤
│溶剂油││││││││
├────────┼───┼───┼─────────┼─────────┼─┼───────┼─┤
│润滑油││││││││
├────────┼───┼───┼─────────┼─────────┼─┼───────┼─┤
│燃料油││││││││
├────────┼───┼───┼─────────┼─────────┼─┼───────┼─┤
│航空煤油││││││││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
2.“所属时期”指申报纳税期限。
3.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号码,个人
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4.本表“企业名称”栏填写单位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5.本表为A4纸横排。
附件3
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所属时期:年月单位:元、吨
产品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企业名称││
├───┬───┬─────┴─────┬───┬───┬────┬─────┬────┤
│发票代│发票号│开票日期│ 单价│销售数│ 销售额│购货方纳税│ 购货方│
│码│码│││量││人名称│ 纳税人│
││││││││ 识别号│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
2.本表用于填报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内在国内销售的所有油品的发票明细,不同产品的发票明细应分不同的明细表分别填列。
3.本表产品名称填报申报所属期内销售货物发票上方注明的油品名称。
4.本表“所属时期”指申报纳税期限。
5.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号码,个人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6.本表“企业名称”栏填写单位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7.本表为A4纸竖排。
附件4
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外购应税消费品名称:所属时间:年月金额单位:元
┌─┬────┬───┬───────────┬───────────┬───────────┐
│日││增值税││││
│期│摘要│专用发│数量│金额│已纳税额│
├─┤│票号码├───┬───┬───┼───┬───┬───┼───┬───┬───┤
│--│││ 购进│ 领用│ 余额│ 购进│ 领用│ 余额│ 购进│ 领用│ 余额│
│月││││││││││││
├─┼────┼───┼───┼───┼───┼───┼───┼───┼───┼───┼───┤
│1 │ 2│3│4│5│6│7│8│9│10│11│12│
├─┼────┼───┼───┼───┼───┼───┼───┼───┼───┼───┼───┤
│日│期初库存│││││││││││├─┼────┼───┼───┼───┼───┼───┼───┼───┼───┼───┼───┤
│││││││││││││
├─┼────┼───┼───┼───┼───┼───┼───┼───┼───┼───┼───┤
│││││││││││││
├─┼────┼───┼───┼───┼───┼───┼───┼───┼───┼───┼───┤
│││││││││││││
├─┼────┼───┼───┼───┼───┼───┼───┼───┼───┼───┼───┤
│││││││││││││
├─┼────┼───┼───┼───┼───┼───┼───┼───┼───┼───┼───┤
│││││││││││││
├─┼────┼───┼───┼───┼───┼───┼───┼───┼───┼───┼───┤
│││││││││││││
├─┼────┼───┼───┼───┼───┼───┼───┼───┼───┼───┼───┤
│││││││││││││
├─┼────┼───┼───┼───┼───┼───┼───┼───┼───┼───┼───┤
│││││││││││││
├─┼────┼───┼───┼───┼───┼───┼───┼───┼───┼───┼───┤
│││││││││││││
├─┼────┼───┼───┼───┼───┼───┼───┼───┼───┼───┼───┤
││本月购进│││││││││││││合计│││││││││││├─┼────┼───┼───┼───┼───┼───┼───┼───┼───┼───┼───┤
││本月领用│││││││││││││合计│││││││││││├─┼────┼───┼───┼───┼───┼───┼───┼───┼───┼───┼───┤
││期末库存│││││││││││└─┴────┴───┴───┴───┴───┴───┴───┴───┴───┴───┴───┘
填表说明:
1.本台帐用于外购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已纳税款的核算。
台帐按月登记。
4月份启用台帐时,期初库存为零。
2.“期初库存”填写第6、9、12栏,每月月初核算。
上月期末库存即为本月期初库存。
3.发生每笔外购应税消费品业务时,填写1、2、3、4、7、10栏。
第1栏填写购货日期。
第2栏填写购进。
第3栏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第4、7栏分别填写每笔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应税消费品数量、金额。
第10栏=第7栏×消费税适用税率。
4.发生每笔生产领用应税消费品业务时,填写1、2、5、8、11栏。
第1栏填写生产领用日期。
第2栏填写生产领用。
第5、8栏分别填写每笔生产领用应税消费品的数量、金额。
第11栏=第8栏×消费税适用税率。
5.“本月购进合计”只填写第4、7、10栏。
6.“本月领用合计”只填写第5、8、11栏。
7.“期末库存”只填写第6、9、12栏。
第6栏=期初库存数量余额+本月购进合计数量-本月领用合计数量。
第9栏=期初库存金额余额+本月购进合计金额-本月领用合计金额。
第12栏=期初库存税额余额+本月购进合计税额-本月领用合计税额。
8.本表为A4纸横排。
附件5
抵扣税款台帐
(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名称:所属月份:年月金额单位:元
┌───┬────────────┬────┬──────────────┬────┐
│ 日期│││││
││摘要│抵扣凭证│数量│已纳税额│
├───┤│号码├────┬────┬────┤│
│ --月│││购进│领用│余额││
├───┼────────────┼────┼────┼────┼────┼────┤
│1│2│ 3│ 4│ 5│ 6│ 7│├───┼────────────┼────┼────┼────┼────┼────┤
│日│期初库存││││││
├───┼────────────┼────┼────┼────┼────┼────┤
││││││││
├───┼────────────┼────┼────┼────┼────┼────┤
││││││││
├───┼────────────┼────┼────┼────┼────┼────┤
││││││││
├───┼────────────┼────┼────┼────┼────┼────┤││││││││
├───┼────────────┼────┼────┼────┼────┼────┤││││││││
├───┼────────────┼────┼────┼────┼────┼────┤││││││││
├───┼────────────┼────┼────┼────┼────┼────┤││││││││
├───┼────────────┼────┼────┼────┼────┼────┤││││││││
├───┼────────────┼────┼────┼────┼────┼────┤││││││││
├───┼────────────┼────┼────┼────┼────┼────┤
││本月购进合计││││││
├───┼────────────┼────┼────┼────┼────┼────┤
││本月领用合计││││││
├───┼────────────┼────┼────┼────┼────┼────┤
││期末库存││││││
└───┴────────────┴────┴────┴────┴────┴────┘
填表说明:
1.本台帐用于委托加工收回、进口的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已纳税款的核算。
台帐按月登记。
4月份启用台帐时,期初库存为零。
2.“期初库存”只填写第6、7栏,每月月初核算。
上月期末库存数为本月期初库存数。
3.发生每笔委托加工收回、进口应税消费品业务时,填写1、2、3、4、7栏。
第1栏填写以上业务发生日期。
第2栏按照所发生的以上业务分别填写。
例如:发生进口业务,填进口。
第3栏填写抵扣凭证的号码。
第4、7栏分别填写抵扣凭证注明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发生生产领用应税消费品业务时,应填写1、2、5栏,不填第7栏。
第1栏填写生产领用应税消费品的日期。
第2栏填写“生产领用”。
第5栏填写生产领用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5.“本月购进合计”,填写第4、7栏。
第4栏填写本月委托加工收回、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合计。
第7栏填写本月委托加工收回、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合计。
6.“本月领用合计”,填写第5、7栏。
第5栏填写生产领用应税消费品数量合计。
第7栏=第5栏×加权平均单位税额。
加权平均单位税额=(期初库存税额+本月购进合计税额)÷(期初库存数量+本月购进合计数量)。
7.“期末库存”,填写台帐第6、7栏。
第6栏=期初库存数量+本月购进合计数量-本月领用合计数量。
第7栏=期初库存税额+本月购进合计税额-本月领用合计税额。
当月允许抵扣的已纳税款于每月月末核算,生产领用时不核算。
8.本表为A4纸竖排。
附件6
抵扣税款台帐
(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名称:所属月份:年月金额单位:元
┌──┬──────┬────┬──────────────┬──────────────┐
│日期│││││
││摘要│抵扣凭证│数量│已纳税额│
├──┤│号码├────┬────┬────┼────┬────┬────┤
│--月│││购进│领用│余额│购进│领用│余额│
├──┼──────┼────┼────┼────┼────┼────┼────┼────┤
│ 1│2│ 3│ 4│ 5│ 6│7=4×单
│8=5×单│ 9│
│││││││ 位税额│ 位税额││
├──┼──────┼────┼────┼────┼────┼────┼────┼────┤
│ 日│期初库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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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购进合计││││││││├──┼──────┼────┼────┼────┼────┼────┼────┼────┤││本月领用合计││││││││├──┼──────┼────┼────┼────┼────┼────┼────┼────┤││期末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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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台帐用于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发生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和进口业务时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的核算。
台帐按月登记。
4月份启用台帐时,期初库存为零。
2.“期初库存”只填写第6、9栏,每月月初核算。
上月期末库存为本月期初库存。
3.发生每笔外购、委托加工收回、进口应税消费品业务时,填写1、2、3、4、7栏。
第1栏填写以上业务发生日期。
第2栏按照所发生的以上业务分别填写。
例如:发生外购业务,填外购。
第3栏填写抵扣凭证号码。
第4栏分别填写抵扣凭证注明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发生生产领用应税消费品业务时,填写1、2、5、8栏数据。
第1栏填写生产领用应税消费品的日期。
第2栏填写“生产领用”。
第5栏填写生产领用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5.“本月购进合计”,填写第4、7栏。
第4栏填写本月外购、委托加工收回、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的合计。
第7栏填写本月外购、委托加工收回、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合计。
6.“本月领用合计”,填写第5、8栏。
第5栏填写本月领用外购、委托加工收回、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的合计。
第8栏填写本月领用外购、委托加工收回、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合计。
7.“期末库存”,填写第6、9栏。
第6栏=期初库存数量+本月购进合计数量-本月领用合计数量。
第9栏=期初库存税额+本月购进合计税额-本月领用合计税额。
8.本表为A4纸横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