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表面上看要大一些,两者的救济范围本质上并无差异。
热门城市:日喀则律师沭阳律师新郑市律师无极县律师德兴市律师宜都市律师平山县律师烟台律师义马市律师
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行政不作为现象逐渐增多,那么,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也要相应而出。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都是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行政不作为以及其救济途径的一些内容。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行政作为而言的。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的行为。
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不作为主体必须是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
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行政主体必须负有法定作为义务。
它包括依职责产生的法定义务和依职权产生的法定义务。
第三、行政主体具有履行该法定义务的能力,但故意或过失不作为。
第四、
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
履行。
表现为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或者没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及主要救济方式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
1、行政不作为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隐蔽性,“行政不作为”现象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有不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的思想混日子;有的游手好闲,不想主动开展工作;有的麻木不仁,不为服务对象着想;有的“有利则为,无利不为”等等,如此“不为”,意味着政府背离了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这不仅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也影响了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秩序,造成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2、行政不作为不利于构建责任政府。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打造责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
诚然积极作为的政府未必是责任政府,但不作为的政府则肯定不是责任政府,对于构建责任政府,维护政府形象,政府不作为的防范机制的构筑是关键。
对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将行政权力的运作始终置于法定责任的轨道,才能将建设“责任政府”落到实处。
3、行政不作为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目前已正式写入了我国宪法当中,法治国家
的建立,依法行政是关键。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开展行政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其重要的特点是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行政不作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它与依法行政背道而驰,危害了国家依法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现阶段我国对行政不作为的主要救济方式
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对行政不作为救济理论的系统研究较为匮乏,经过近十多年的发展,行政不作为救济理论才逐步趋向成熟。
同时宪法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具有了较完善的公民权利理论,国家开始遵循福利的或给付行政的理念,在社会保障方面积极立法,建立了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
行政不作为救济理论及制度的成熟和完善,直接关系到现行社会条件下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权益受保护的程度,更是监督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职权,减少行政不作为违法现象的强有力后盾。
目前在我国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确认违法。
对于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如果无必要或无可能责令行政主体继续履行,
或者行政主体由于时机不成熟不能履行义务得到行政相对人理解时,只能确认其不作为违法。
如果仅涉公共利益,确认违法后不存在赔偿损失问题。
而涉个人利益时,造成损失
的应予赔偿。
2、责令履行。
在有履行的必要或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责令履行让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有学者认为,应该责令行政主体履行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义务,如果只让其履行程序上的义务,则如果行政主体仍不履行实体上义务,则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重复起诉的诉累。
但是此观点存在一定争议,因为行政主体如何作为属于其应有的权力而且行政诉讼中行政不作为的审查更多应是程序上审查,一般不涉及实体审查。
3、赔偿损失。
如果行政不作为确实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无论是否责令履行,都应责令行政主体赔偿。
因为“令行政机关履行必须执行的法定义务,只是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侵害,受害人如果过去受到损失,并未因此得到补救,这时就要发生政府和官员对法律行为的赔偿问题”。
对于无履行必要或可能等不能责令行政主体履行但确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政不作为,则在确认违法的基础上予以赔偿无疑是最好的救济。
▲四、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的建议
1、将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纳入救济范围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个人利益中心论”的影响,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以保护相对人的个人利益为目标,因而可予复议和诉讼的救济范围只限于直接损害特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