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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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公务员制度复习题

中外公务员制度复习题

公务员法复习题一、简答题1、什么是品位分类?什么是职位分类?各有什么优缺点?西方公务员的分类制度品位分类(1)品位分类是以人为对象的分类.它强调依据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和身份等标准要素,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类别.(2)典型国家:英国、法国、德国、日本。

﹙3﹚优点:a、便于选拔通才,有利于人事机构调整公务员的职务和安排必要的培训,公务员的交流范围比较广阔b\ 有利于吸收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C\ 有利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公务员有某种安全感,不必担心因工作调动而降低自己的品位等级D\ 分类方法比较简单,便于管理﹙4﹚缺点:a\ 不重视专门人才的作用,不适应专业化分工的需要B\ 不利于学历低、资历浅但工作能力强、水平高的人脱颖而出C\ 强调人在事先,因人设职,容易造成机构臃肿、职责不清、人浮于事职位分类1)含义: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公务员分类制度,它将纷繁复杂的公务员工作岗位,按照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所需资格这四个主要因素,划分若干类别和级别,以便做到不同专业、不同等级的公务员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

(2)典型国家: 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3)构成元素:横向:职门、职组、职系纵向:职等、职级﹙4﹚优点1、强调工作的专业化,有利于专才的培养2、有客观统一的职位标准,使得职位职责清晰,便于考核与管理3、公务员的待遇与职级、职等直接挂钩,利于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4、以事设岗,为避免人浮于事提供条件﹙5﹚缺点1、适合专业性、机械性、事物性较强易于规范化的职位,不适合责任性较大,需要发挥人的主观性能动性的职位2、职位分类结构的严密性使人员升迁、交流缺乏弹性,受到限制,不利于人才的全面发展3、职位分类的程序过于繁琐,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2、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职位分类的规定.《公务员法》第3章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会前学法-新公务员法解读二

会前学法-新公务员法解读二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 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 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 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 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 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 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 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感谢各位领导的聆听!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 险待遇。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 和优待。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九十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 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享受失业保险。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
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领导职务、职级、 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务员定义】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法宣在线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1-6)

法宣在线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法的一般性问题作出规定,主要是对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等问题作出规定。

本法的总则共十条,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根据,调整范围,本法的指导思想,公务员管理的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等。

这些内容的确定和规范,为以后各章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前提。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一、制定公务员法的必要性。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贯彻依法治国、实现干部人事依法管理的需要。

宪法明确地规定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要“坚持依法执政”。

干部人事管理法律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干部人事管理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

公务员法的制定颁布,填补了这一空白,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需要。

1993年8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并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民主党派、群团机关参照试行。

10多年来,公务员制度的推行促进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优化干部队伍、促进勤政廉政、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一项成功的改革。

同时,暂行条例颁布十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许多新的成果,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以总结完善。

11 中国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

11 中国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

五、任职回避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中共 中央办公厅2006年制定) 第四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 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 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 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 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六、地域回避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 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第八条 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 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 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 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 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二、非公务员调入机关任职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 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 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 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 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三、转任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 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 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 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 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 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十一章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

第十一章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

天津师范大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复习思考练习试卷学院:政治与行政学院专业:行政管理科目:中国公务员制度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代码填在题干上的括号内。

(每小题1分,本大题共10分)1.C2.C3.B4.D5.B6.C7.C8.D9.A 10.1.ABCD2.ACE3.BDE4.ABCDE5.ABD三、判断改正题: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正确的划√,错误的划×,并加以改正。

(每小题 2分,本大题共 10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 党管干部的内容包括考察、选拔、推荐、任用、监督等各个环节。

3. 在公务员的选用中既要有德,又要有才,二者是同等重要的。

4. 公务员法的确立加强了对公务员的考核。

5. 综合管理机构对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四、名词解释题:(每小题 5分,本大题共15 分)1.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明确了中国公务员的界限。

中国公务员就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并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 公务员管理,就是运用科学的原理、原则、制度和方法,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任用、奖惩、薪酬、流动等工作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3. “政治中立”是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其涵义是公务员队伍(不含政治性任命人员)对各政党保持中立,不参加各政党的政治性活动,各政党也不得干涉公务员的任免。

五、简答题:(每小题6 分,本大题共30 分)1. 在我国,公务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而有所变化的。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首次正式使用“公务员”一词,报告指出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公务员制度,并把公务员界定为“政府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次使“公务员”成为法律术语,并且在第三条将公务员定义为各级国家公务机关中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即在党的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的人员都不属于公务员的范围。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本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令,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8月14日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全文共十八章八十八条。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奖励第七章纪律2第八章职务升降第九章职务任免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第十二章回避第十三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四章辞职辞退第十五章退休第十六章申诉控告第十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奖励第七章纪律第八章职务升降3第九章职务任免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第十二章回避第十三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四章辞职辞退第十五章退休第十六章申诉控告第十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

2,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含义
A,交流的法定形式三种: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B,交流是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活动和手段。
C,交流原因两种:工作需求;照顾公务员个人愿 望。其中工作需求是第一位的。
D,交流的范围:有内部交流,外部交流,也有 混合型交流。 E,交流一般是平级调动,有时也与提拔和降职 结合进行,不过要履行相应升降的程序。
十八大后13省换纪委书记 6人空降6人异地调入 十八大以来,已有13个省份更换了省级纪委书记,包括天 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上海、福建、广西、重庆 、西藏、云南、新疆和四川。其中广西的纪委书记两度易 人。 省级纪委 “一把手” 异地交流任职成趋势 《川报观察》发现,上述13个省份涉及14人次的省级 纪委书记调整中,6人属于中央“空降”,6人是异地调入 ,仅有2人由当地在职官员出任。
199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既包括“调 入”,也包括“调出”。 2006《公务员法》中调任只包括“调入”,不 包括“调出”。
3,调任的特点
外部交流; 通过调入,获得公务员身份和相关职务。
3,调任的程序
A:提出拟调入人员的要求和资格条件,确定报 名范围; B:在确定的范围内通过考核或考试进行选拔; C:考察、审核,确定资格; D:报任免机关进行任命,培训,任职。
王小东不再担任中共北海市委书记职务 我要评论2015年05月26日 14:16:27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委派,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长 喻云林26日上午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决定,免去王 小东北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另有任用。同时, 王小东不再担任北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按法律规定 程序办理,报自治区党委备案。 王小东,男,汉族,1962年1月生,山西灵丘人, 198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先后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 委组织部副部长;广西北海市委书记、北海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党组书记等。2013年12月,出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 委常委,北海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冯抒敏)

公务员的惩戒和激励保障

公务员的惩戒和激励保障
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说: “历代王朝的覆灭,都是同政体的腐败分不开的”。
每个王朝经历“夺取政权→励精图治→兴盛繁荣 →腐败不仁→垮台灭亡”。
著名学者王亚南说:“历史学家常言中国一部二 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学,则又实是一 部贪污史”。
第 九 章 惩 戒 (七条)
一、惩戒
适用难点与疑点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有权 说“不”?
对于“如果公务员认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 明显违法而不予执行,但后来有权机关判定上 级决定或者命令合法,公务员对于自己不执行 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针对“对于上级所作的存在一般错误(不 构成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公务员未向上 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而 执行的,其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 、 夜 空 中 淅淅 沥沥的 雨撒个 不停, 空气好 清新。 两个女 生各自 抱着一
本 书 慢 悠 慢 悠的走 着,时 不时发 出几声 爽朗的 大笑。 “ 你 跟 我 来一下 !”
突 然 一 个 男 生拦住 了她们 的去路 ,冷冰 冰地对 林夏说 到。天 真黑, 无林看 着她与
他 走 到 了 远 处的一 棵柳树 下。 如 果 他 也能 来找她 那该多 好啊! 十 六 岁 的
院长朱庆林虽主动回避,但两被告人多次 申请西安中院整体回避,请求异地审理。回避 申请“N”次均被驳回,及至两被告人上诉至陕 西高院,被维持原判。——(《南方周末》2003年9月11日)
回避:
公务员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 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减少因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 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09-16)
【案例】——公务员纪律之六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总则。

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职务与级别。

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

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

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

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

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奖励第七章纪律第八章职务升降第九章职务任免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第十二章回避第十三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四章辞职辞退第十五章退休第十六章申诉控告第十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返回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

(一)定义、原则和特征
1、定义: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
区 做出限制性规定,以减少工作中的认为干扰的一种 制度。
2、原则:
政策配套原则 依法会比原则 内外监督原则 自我约束原则
3、特征:
强制性 预防性
(二)内容
1.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
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 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2.地域回避,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的 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 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务回避,指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 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 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三)方式
1.自行回避 ,是指公务员认为自己与处理的公务具备法
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向有关负责人主动请求回避处理有 关负责人对公务员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 的决定。 2.申请回避,是指公务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处理案件的公务 员具备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在公务执行结束前,依法 向有权机关请求停止该公务员继续处理该公务。有权机关 依法对此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申请的决定。 3.决定回避,是指有权机关可以在没有公务员提出自行回 避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已经掌握的 情况,认为公务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可以作出回避决定。
课后思考题
1.
2.
3.
4.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公务员的交流制度与 回避制度有什么区别 与联系? 落实回避制度时应注 意哪些问题? 怎样解决公务员回避 制度中的问题 ? 如何完善我国的公务 员交流与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导读:本文是关于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公务员回避制度】1、任职回避亲属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

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篇二:公务员回避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推进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按照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立法规划,2011年1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

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

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

• 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 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 和职数内进行。 •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 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 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 第一,使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能够不断开阔视野, 获得不同职位上任职的经验,得到全面锻炼,提高领 导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他们担当更高一级的领导职务 和业务能力,为他们担当更高一级的领导职务做好准 备。第二,防止各种关系网的形成,以利于各项公务 的顺利展开,为保障公务员廉洁奉公创造条件。
(二)公务员回避的种类
• 1、职务回避 •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 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 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 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 审计和财务工作。”
2、公务回避
• 所谓公务回避,就是工作人员在执行公 务时,凡处理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益 问题时,予以回避。第一,涉及本人利 害关系的; • 第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 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 第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3、地区回避
• 地区回避,过去亦称籍贯回避,即不允 许一定层次的公务员在原籍、原地区任 职。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 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 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县人民 政府以及镇、乡人民政府;“领导职务” 包括正副市长、正副县长、正副镇长、 正副乡长等。
• • • • • (一)依法进行的原则 (二)适才适用的原则 (三)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四)合理的原则 (五)稳定性原则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摘要: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公务员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有利于防止国家公务员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公务员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公务活动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履行公职的法律制度。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

任职回避,称职务回避,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不得同时担任,一定范围内的职务。

1.回避亲属(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1)同一机关中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2)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3)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指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

适用地域回避的职务,包括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其中,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主要指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职务。

例外规定。

现行的例外有二种情况:(1)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宪法》第114条);(2)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地方组织法》第56条第3款)。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处理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公正,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转由其他公务员处理的制度。

执行的公务涉及本人或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2及近姻亲的利害关系。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公务员履职过程中的公正性、廉洁性与高效性,对公务员在特定情况下回避参与决策或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廉洁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对公务员回避制度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与意义回避制度是国家机构和公共行政组织用以保障公务员公正行使职权的一项制度安排。

在公务员履职过程中,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利益损害、违反行为准则等情况。

通过回避制度的规范,可以有效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确保公务员在决策、执行职责时能够做到公正和廉洁。

回避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1. 维护公务员廉洁从政。

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回避参与决策或行为,防止利益输送、腐败行为的发生,对于维护公务员廉洁从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2. 保证公共权力行使的公正性。

回避制度能够防止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利益驱使,确保决策结果的公正和公正。

3. 提升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回避制度要求公务员根据自身的职责和利益,主动回避与之有关的事务,从而促进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务员回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直接利益关系。

公务员在决策或行为中直接涉及的事项与其本人的利益有直接的关联,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的情况。

2. 家庭利益关系。

公务员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在决策或行为中直接涉及的事项与其近亲属的利益有直接的关联,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的情况。

3. 其他特定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规定,需要公务员回避的其他特定情况。

三、回避制度的原则与操作步骤公务员回避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与公正原则。

公务员回避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公务员个人的利益不应成为回避的唯一依据,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和公正原则。

2. 主动与自觉原则。

公务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主动回避与本人或近亲属利益相关的事务,确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一、概述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公务员在担任职务时,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涉及到其自身利益或者家庭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回避决策、处理或者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以确保公共利益不受到亲属、朋友等人的影响而受到损害。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进行职务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不遵守的将受到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理。

二、回避的概念公务员在决策、处理或者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自身利益或者家庭利益、其他人利益与公务员职责的矛盾、利益冲突,就需要进行回避,以免侵害公共利益,损害公正与公平的原则。

回避的关键就是在于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原则,排除自身利益的影响,而对人民群众的利益采取公正的行为。

一个好的回避制度,有助于维护公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的行政和治理环境。

三、回避的种类回避制度是一个比较灵活的制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出不同的回避种类,一般分为正面回避和反面回避两种:•正面回避:指公务员在处理与自己及其亲属、朋友关系较近的利益冲突时申请回避。

这种回避是主动的,需要公务员自己提出申请,相关机关进行审核,最终做出是否允许回避的决定。

•反面回避:指公务员之间的互相制约,公务员之间避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利益交织等可能引起的违法犯被诉行为。

这种回避是被动的,需要其他公务员提出申请,相关机关进行审核,最终做出是否允许回避的决定。

四、回避的原则公务员回避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公务员应当维护公共利益,排除个人利益干扰,正确处理职务上的问题。

•公务员应当保护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避免将机密泄露出去。

•公务员应当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得在职务履行中侵犯他人隐私权。

•公务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尊重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回避的执法机构和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机构是由国家权力部门来执行的。

具体实施中,各级政府机构都有自己相应的回避制度。

一般来说,在组织管理层面上,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指导文件并指派专人负责生效、监督等相关工作的落实,从而保证回避制度能够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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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公务员交流好
交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交流的原则
公务员交流的方式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涵义和意义
涵义 意义
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原则
依法回避原则 统筹兼顾原则 主动回避原则
内外监督原则
三、公务员回避的种类
任职回避 地区回避 公务回避
四、公务员回避的方式与程序
自行回避 依申请回避 决定回避
中国公务员制度
主讲:吴春华 教授 温志强 副教授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回避制 度
学习目标
主要内容
学习目标
教学要点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务员交流与回避的特征,熟悉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的原则,明确公务员交流与回避 的涵义,掌握公务员交流与回避的方式、种类。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公务员交流制度
第二节 公务员回避制度
本章点睛 保障公平,提高政府效能,廉洁 奉公
公务员交流制度
第一节
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涵义与特征
交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交流的原则
公务员交流的方式
一、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涵义与特征
涵义
特征
二、交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古代官吏调动制度 建国后我国干部的调配制度
进一步阅读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节选)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复习与思考
如何理解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涵义?
怎样理解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原则有哪些?
怎样理解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涵义和特征?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原则有哪些?
简述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涵义、范围及内容?
三、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意义
互通人才有无,调剂人才余缺
促进人才合理配置,调动工作积极性
提高能力和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公务员廉政建设
解决公务员的实际生活困难
四、公务员交流的原则
依法进行原则
适才适用原则
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合情合理原则
五、公务员交流的方式
调任
转任
挂职锻炼
第一节
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涵义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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