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燃气设施(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18-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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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燃气设施(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18-0184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18-0184号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269238360100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
订)269238510100
【处罚日期】2021.11.19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谢方园(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叶林建材商行经营者)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3:19
案件名称:谢方园(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叶林建材商行经营者)损坏燃气设施被处罚人名称:谢方园(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叶林建材商行经营者)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2日17时46分,我局闲林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其他部门抄告发现,当事人在余杭区闲林街道闲林东路拓宽提升工程工地损坏燃气设施。经调查,2021年8月22日下午14时,
当事人在上述工地内进行土方挖掘作业时,未通知燃气工作人员到现场监护,就用挖机挖掘燃气主管道附近土方,最终将一根垂直于主管道的燃气支管(直径63毫米)挖断,导致燃气泄露。事发后,当事人的施工人员第一时间拨打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抢修电话报修。燃气公司抢修人员于半小时后赶到现场,关闭阀门,实施停气抢修,事件发生时至事后未发生人员伤亡,但造成科嘉苑小区、三之三幼儿园城镇用户停气。8月22日17时46分,执法人员抵达现场时,燃气公司抢修人员已修复完毕。经核实,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损坏燃气设施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大禹支行(余杭街道禹航路415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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