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监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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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监测工作制度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提高水土保持监测水平,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1.3 水保监测工作应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二、组织管理
2.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保监测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2.2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2.3 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实施,并根据水土流失情况,制定监测计划和方案。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
3.1 水保监测内容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水土流失程度、水土流失动态等。

3.2 水保监测方法应采用地面观测、遥感监测、试验研究等相结合的手段,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3 生产建设单位应根据水土流失情况,选择适宜的监测方法,建立监测站点,定期进行监测。

四、监测程序与要求
4.1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2 水土保持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目标、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监测成果报送要求等。

4.3 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定期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成果。

4.4 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应定期对生产建设单位的水保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确保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监测成果与应用
5.1 水保监测成果应包括监测报告、监测数据、监测图表等。

5.2 生产建设单位应根据监测成果,及时调整水土保持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5.3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监测成果,制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5.4 水保监测成果应用于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评估等环节。

六、法律责任与奖惩
6.1 生产建设单位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2 水保监测机构未按照规程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3 对在水保监测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
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7.3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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