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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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菏泽市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工业物业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
第三条
菏泽市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机构的决策和执行机构。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相关单位和社区居民选举产生。

第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物业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
监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护和保养;
处理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
组织开展居民文化活动等。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菏泽市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业主的住宅和公共区域进行巡查,确保安全和卫生。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居民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居民,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小区的维修、保养等需要业主共同协作的事项,并要求业主按照规定支付公共维修费用。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业主有权享受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并有权监督和参与物业管理的工作。

业主有权提出关于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价。

第九条
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并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业主有义务保持住宅和公共区域的卫生,不得擅自改动公共设施。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
第十条
菏泽市政府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行政部门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对于服务质量不达标的物业管理公司,政府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居民可以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投诉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问题。

物业管理委员会有义务受理和处理投诉,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对于严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限制使用公共设施等。

对于违法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其他涉及物业管理的事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以上即为《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概要,具体条款及细则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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