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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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
♦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对审査判断证据提供正面指引,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明确证据采纳标准。

♦明确非法证据范囤和认定标准,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立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保障公正司法、提髙司法公信力,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议题。

其中,如何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有效机制,是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

防范冤假错案是审判的一项基本要求。

整个刑事诉讼涉及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多个环节,审判作为最后一个环节,决立被告人是否有罪,判处什么刑罚,因此是防范冤假错案最后一逍防线。

这意味着审判肩负的责任非常重大。

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髙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总结司法经验教训,研究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努力实现死刑案件零差错。

这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

从这几年死刑复核实践看,最髙人民法院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有效防范了冤假错案发生。

各级法院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持续提髙。

例如此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念斌案件,就是疑罪从无经典案例。

近年来,最髙人民法院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方而做出许多努力和探索。

2010年,由最髙人民法院牵头,'‘两高三部”(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立》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践表明,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 包括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没有全而收集和移送证据,没有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没有坚持法左证明标准,没有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等。

“两个证据规左”在刑事诉讼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证据制度,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提髙证据意识,严格案件证拯关,产生积极影响。

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怎》,提岀多项重要机制。

为落实中央政法委《规左》要求,最髙人民法院于当年10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从5个方面完善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一是树立程序公正、证据裁判等现代司法理念。

改变传统上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等落后司法理念。

二是完善证据审查机制。

对如何审查判断证据提供正面指引,同时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证拯采纳标准。

三是强化案件审理机制。

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左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进一步完善法庭调査、法庭辩论规则。

四是完善审核监督机制。

进一步明确合议庭和审委会职责,建立科学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五是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既要严格依照法左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又要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

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岀台后,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负责的相关改革项目,与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紧密相关。

例如,三中全会提岀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就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

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重点关注两个问题,
一是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范用和认左标准。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左严禁刑讯逼供,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实践中对于什么是刑讯逼供,采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取得的口供是否排除,仍然存在一左争议。

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刑讯逼供的范用,明确采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取得证拯的排除规则,同时明确规定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为司法部门提供更加明确的规范指引。

二是系统地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包括侦査、起诉、审判各环肖如何受理被告人申请,如何审查证据收集合法性,如何进行调查,如何进行排除。

特别是审判阶段的排除程序,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流程,包括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一审和二审的衔接等。

排除非法证据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核心举描,只有严格实行非法证拯排除规则,才能避免因采纳非法证据导致的冤假错案。

又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査、审査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

从刑事诉讼流程看,侦査、审查起诉是审判基础,如果侦查阶段事实证据岀现问题,案件将存在严重质戢隐患。

在传统诉讼模式下,侦査、审査起诉对审判的影响和制约较大,有的案件,侦查结论还制约着起诉和审判的决左。

为了加强冤假错案的源头预防,防止事实不淸、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既要系统完善审前程序制度,也要充分发挥审判在查明事实、认泄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方面的关键性作用。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强化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重要抓手。

该项改革有必要关注以下问题:第一,完善证据制度。

2010年岀台的“两个证据规定”,确立了较为系统的证据规则,随着实践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证据制度。

例如,为切实解决一些案件中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等问题,可以考虑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关键证据收集的录音录像制度,探索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完善实物证据保管和鉴立证据等。

第二,立足目前制约审判职能充分发挥的关键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以及辩护制度。

对于侦查程序,有必要强化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防范机制,完善侦查阶段内部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措施的司法监督,严格把握侦査终结的证据标准,提高取证的质量和水平。

对于起诉程序,有必要强化逮捕的实质性审査,探索建立审前料押的左期审查制度,有效防范、切实纠正超期羁押。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承前启后的关键性环节,既要严格把握起诉标准,避免事实不淸、i正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又要强化对侦査的监督,将防范冤假错案关口提前。

对于审判程序,要进一步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化繁简分流机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到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上来。

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也是冤假错案风险较大的案件,对此类案件,要推进庭审的实质化,规范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充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确保事实证据调査在法庭,控辩意见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除了规范庭审程序外,还要规范宣判程序,特別是规范泄期宣判的程序,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对裁判公正性的疑虑。

此外,还要规范案件的报道制度,完善案件考评表彰机制,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巻,完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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