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阳光采购规章制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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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阳光采购规章制度北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采购活动,提高采购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采购合规性,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涉及药品采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药品阳光采购是指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公开、透明、公平、诚信地进行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药品阳光采购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确保药品质量和价格合理性。
第二章采购管理
第五条药品阳光采购应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责任分工等。
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等。
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八条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存储。
第九条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采购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监督。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绩效评估,及时调整采购策略。
第三章采购流程
第十一条药品阳光采购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包括需求确定、信息发布、资格审核、投标评标、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在阳光采购平台上发布采购信息,包括采购需求、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应对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确保供应商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
第十四条采购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投标评标,确保公平竞争和采购透明度。
第十五条采购单位应及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采购单位应建立履约管理机制,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药品阳光采购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采购流程、资质审核、评标结果等。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采购单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应对违反阳光采购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阳光采购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其违规行为,警示社会;
(二)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告诫其改正错误;
(三)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其采购金额的10%;
(四)暂停或终止合同:暂停或终止未履行的合同,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监督部门所有。
北京药品阳光采购规章制度制定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