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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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第一篇: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修订,并于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在**区的实施情况如何?从我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可见一斑,为此,笔者就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一)刑事案件。
我区未成年人案件主要为刑事案件。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保护为立足点,教育为着力点,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均适用缓刑;三是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为其指定辩护人;四是通知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五是一律不公开开庭审理;六是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从重
处罚被告人;七是坚持当庭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八是认真总结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和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共同做工作。
(二)民事案件。
近年的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主要为婚姻家庭类案件、继承案件及侵权案件。
离婚、监护等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听取有表达意愿、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来处理;继承案件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保障独立的财产权;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及时处理、及时结案,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侵权案件中,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在尽快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及时主持调解,督促责任人尽快赔偿被害人,让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
(三)行政案件。
主要是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
如某吧因为容留未成年人上而受到行政处罚,吧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四)执行案件。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执行案件,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兑现。
对于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则依靠联动执行机制和执行救助机制,灵活解决当事人的困难,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制宣传教育。
要积极组织开展“送法六进”活动,深入学校举办法制宣传讲座,以案说法,教育、引导学生学法、懂法、守法。
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促使新生少年健康回归社会。
法院要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判后回访、模拟法庭、电视宣传、结对帮扶等活动,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使未成年人处处感受到社会的阳光和温暖,促使他们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成因
(一)社会联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机制未建立完善。
工作中,未形成系统工程,仍然呈现“八仙过海”的局面,法院、公安、司法、群团组织、关工委大多时候仍是各自为战,协调配合不足,未形成合力。
亟需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的联动协作机制,将其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做工作。
(二)法院少审机构不健全。
就全国法院系统情况看,除试点中院、基层法院外,绝大部分基层法院还未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有的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部附设了“少年审判庭”,机制、制度、保障不配套,不利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和综合管理。
(三)需强化家庭和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一些负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部门认识有待
提高,工作中未严格依法办事,致使不时出现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
一些家庭和家长不负责任,把家庭的未成年人当成“私有财产”,甚至放任自流,导致个别子女走上歧途。
(四)法制宣传教育仍需加强。
社会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宣传不够深入,贯彻落实不够有力,致使存在“误区”、“盲区”,不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
三、继续做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建议
(一)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按照“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少年法庭工作八字方针,推动完善少年法庭审判管理工作。
及时出台完善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统一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从组织机构上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严格执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加强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力度。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办案人员要专业化、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实行社
会调查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确立了讯问和审判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这些诉讼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使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更有针对性,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创造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的条件。
因此,法院对相关立法精神要深入进行解读,联系实际狠抓落实。
(四)建立回访制度。
回访的对象不仅仅是未成年缓刑犯,还应包括其他判处监禁刑的罪犯,以及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的未成年当事人,了解法院的裁决对其生活的影响,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五)强化法制宣传教育。
要在党委、政府青少年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法院、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化、关工委等部门联动协作,采取举办法制讲座、艺演出、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论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理解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2年3月14日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特别程序中,专门对审理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在总结以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家庭和社
会环境,受教育程度,成长经历等因素,就未成年人犯罪后接受审判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使诉讼权利,得到法律帮助,如何教育和挽救已犯罪的未成年人,从以往的普通规定,转化为特别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让失足的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和社会帮助,教育他们改过自新,为他们解决现实和今后的困难。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人关怀。
一、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凡是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必须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就具备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理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该法第二款规定了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触
犯法律规定的行为,虽然行为人不满十六周岁,但因年满十四周岁,对法律规定的犯罪仍然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在刑事处罚上,该法规定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和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不得滥用。
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一般理解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首先,应当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穿到刑事审判的始终。
为做这项工作,必须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的联系,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最由少年法庭或者少年合议庭具体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人员配备上,应当选拔具有熟悉和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审判人员主审或参加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尽量邀请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保护组织具有熟悉法律和少年身心特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充分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随案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不能通知或无法通知时,应当尽量通
知他们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社区、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行使监督权。
提醒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纠正侵犯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行为。
经法庭同意,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帮教等工作。
同时,法定代理人到场后,保障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参与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如何恰当量刑发表意见,对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
第三,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发通知和邀请函等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旁听法庭审判。
根据案情需要,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采取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进行举证、质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移送审查受理至宣判前,人民法院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告诫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查阅、摘抄、复制未成年人案卷后,不得对外公开和传播。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应保密和不公开的规定。
第四,不公开审理及公开宣判信息传播限制原则,法律以强制性的规定,公开宣布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时,一律不公开审理。
只有经过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可到场,到场人数和围由人民法院决
定。
到场的代表经法庭同意,并可以参与法庭帮教工作。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则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进行。
同时,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法庭应当告知其不得对外传播案情,并记录在案卷。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准备程序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准备开庭时,应当做
以下保障工作:员会关于认真做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x 关工委22号件要求对学校各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形成如下报告。
一、近三年来的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我县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件,不断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力度,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体格局,做了积极有益的工作,大力度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
学生打架、上、、携带管制刀具、抽烟的情况减少了很多。
二、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表现及危害
通过调研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违法犯罪低龄化、暴力化日趋严重。
二是盗窃、抢劫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三是多为团伙犯罪。
四是虚拟络诱发的犯罪呈上升趋势。
(一)、吧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通过调研发现,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管理上有漏洞。
二是放任未成年人进入吧。
三是放任未成年人超时消费。
四是 - 1 -
放任未成年人浏览不健康站。
总之,未成年人无节制上,一方面直接影响了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另一方面诱发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
一些色情、暴力、邪教或反动站严重毒害青少年,致使他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有的在吧结交了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受其影响逐渐走向犯罪。
(二)、“空白地带”的未成年人管理成为社会一大难题。
初中辍学生、初中毕业后未升学、未就工长期游荡在社会上的一部分未成年人在管理上处于空白地带。
这部分人数量很大,这些都是年龄在15-17岁的未成年人,这部分人离校后,长期处于“三不管”(家庭管不、学校管不了、社会管不到)状态,常常盗窃、抢劫给社会的稳定带来极大隐患。
三、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形成的原因
由于年龄和生理等方面的变化,中学生模仿、从众心理较强。
调查研究时发现,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社会的不良影响
目前,社会正处在一个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社会化五彩缤纷,电视、电影、报刊、络等各种传媒空前发达,这对于身心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世界观、人生观正处于形成期,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防御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来讲,是极大的诱惑和严峻的考验。
另外,社会贫富不均的现象也客观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
(二)、学校教育存在缺陷
首先受大教育环境的影响,有的学校重智育轻德育,不能很地在未成年人成长的关键时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
其次,有些教师对“双差生”缺乏关心、耐心和信心,有的甚至放任不管。
(三)、家庭的不良影响
现在的未成年人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父母一味纵容溺爱,使他们形成以不良意识和行为习惯,对社会和家庭缺乏应有的责任感。
尤其是离异家庭、单亲家庭、空巢家庭(父母双方外
出务工),家长无力承担教育责任,给未成年人教育带来不良影响。
生活在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因耳濡目染,亲身体验过暴力侵害,心理受损明显,易养成仇恨、冷酷、撒谎、逆反等不良性格。
几乎多数家长以孩子能不能考上大学为衡量标准,而忽略了德育方面的教育。
(四)、未成年人自身的不足
青少年时期是生理和心理迅速变化的时期,是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转变的特殊时期。
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改善,青少年生理“早熟”与心理“晚熟”的反差越来越大,极易引起思想迷失和行为失,偏离正确的人生道路。
由于中学生与社会接触较多,社会上的一些不良习气也被带到了校园里。
据一些教师反映,有的高年级学生欺负低年级学生,向弱小或富裕家庭的学生强行索要钱财;有的学生为了显示自己的“成熟”,学会了吸烟、喝酒等;有的学生讲哥们义气,参与打架斗殴。
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建议与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领导,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明办组织协调,教体局、共青团、妇联、公安、化
等党政群齐抓共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抓日常工作落实。
(二)、加强警教共建,综合治理,有效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是加强综合治理,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预防犯罪工作作为创建“平安平度”、“平安乡村”活动的重要内容。
二是开展警教共建活动,实行民警兼任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制度,并组织相关单位,有计划的深入中小学开展法制宣传、法制讲座。
(三)、切实加强对城乡吧的管理
一是加大管理力度,政府牵头,协调化、公安、执法、工商、通讯等部门,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综合执法。
二是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制止未成年人进入吧。
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四是对提供络服务的中国通、中国电信、铁通,按照规定,严格服务内容、严格控制时间。
五是加强络场所的安全管理。
六是加大吧管理法津法规的宣传,在社会上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聘请一批社会监督员,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吧进行监督。
(四)、加强对“空白地带”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
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建立未升学毕业生思想道德教育跟踪管
理制度。
一是由教育局建立初中毕业未升学学生档案,将他们的姓名、年龄、居住地、毕业后的去向等详细进行统计,并协调公安、村委会经常与家长、本人联系沟通,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
一旦发现不良苗头,能够及时采取措施。
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劳动培训。
三是充分发挥我们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吸引和凝聚未成年人,提高就业本领,帮助其就业。
(五)、加大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基地的资金投入
尽快在我县建立一所规模较大,设施完善、综合性、多功能的青少年活动中心,并把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
以活动中心为阵地,积极开展教育、科技、化、艺术、体育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融入其中,吸引广大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四篇:会泽三中关于做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工作调研报告
会泽三中关于做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工作
调研报告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事关社会的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会泽三中根据《云南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认真做专题调研工作的
通知》云关工委22号件要求对学校各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形成如下报告。
一、近三年来的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我校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件,不断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力度,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体格局,做了积极有益的工作,大力度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
学生打架、上、、携带管制刀具、抽烟的情况减少了很多,近三年来我校先后处分了60多人,受处分的学生行为习惯大都有所转,9个屡教不改的学生已被欠其转学。
二、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表现及危害
通过调研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违法犯罪低龄化、暴力化日趋严重。
二是盗窃、抢劫成 1
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三是多为团伙犯罪。
四是虚拟络诱发的犯罪呈上升趋势。
1、吧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我镇有吧五个,其中有四个是黑吧。
通过调研发现,吧主要存在以下问
题:一是管理上有漏洞。
二是放任未成年人进入吧。
三是放任未成年人超时消费。
四是放任未成年人浏览不健康站。
总之,未成年人无节制上,一方面直接影响了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另一方面诱发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
一些色情、暴力、邪教或反动站严重毒害青少年,致使他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有的在吧结交了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受其影响逐渐走向犯罪。
2、“空白地带”的未成年人管理成为社会一大难题初中辍学生、初中毕业后未升学、未就工长期游荡在社会上的一部分未成年人在管理上处于空白地带。
这部分人数量很大,这些都是年龄在15-17岁的未成年人,这部分人离校后,长期处于“三不管”(家庭管不、学校管不了、社会管不到)状态,常常盗窃、抢劫给社会的稳定带来极大隐患。
三、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形成的原因
由于年龄和生理等方面的变化,中学生模仿、从众心理
较强。
记者调查时发现,在校园里,中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还存在不少原因。
三、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因
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因很多,但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社会的不良影响
目前,社会正处在一个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社会化五彩缤纷,电视、电影、报刊、络等各种传媒空前发达,这对于身心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世界观、人生观正处于形成期,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防御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来讲,是极大的诱惑和严峻的考验。
另外,社会贫富不均的现象也客观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
2、学校教育存在缺陷
首先受大教育环境的影响,有的学校重智育轻德育,不能很地在未成年人成长的关键时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
其次,有些教师对“双差生”缺乏关心、耐心和信心,有的甚至放任不管。
3、家庭的不良影响
现在的未成年人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父母一味纵容溺爱,使他们形成以不良意识和行为习惯,对社会和家庭缺乏应有的责任感。
尤其是离异家庭、单亲家庭、空巢家庭(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家长无力承担教育责任,给未成年人教
育带来不良影响。
生活在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因耳濡目染,亲身体验过暴力侵害,心理受损明显,易养成仇恨、冷酷、撒谎、逆反等不良性格。
几乎多数家长以孩子能不能考上大学为衡量标准,而忽略了德育方面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