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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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如何填写?
安全隐患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治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
经济类型自定整改期限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电话
从业人员人数预投资额
手机电子邮箱实际投资
邮政编码排查日期报告日期
所属行业隐患分级填表日期:年月日
整改责任人排查人报告部门上年销售收入
完成日期隐患基本情况治理措施监控措施
说明
行业领域划分: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有色、民爆、旅游、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道路运输、公路养护、水运、铁路运输、航空公司、机场和航油企业、渔业、农机、学校、商场、建筑、水利、电力、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其它。
表格填写报送:此表由企业填写,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本单位存档一份,不上报;限期整改(含有部门限期整改)的一般以上隐患一式三份,本单位存档一份,报县级安监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各一份,县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将复印件留存,原件上报上级部门。
填表人(签名):
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治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源。
没有事故隐患就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消除事故隐患就是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下面对事故隐患的定义分类等进行简要分析,帮助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对事故隐患进行认定和处置。
2、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此定义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法定的。
仔细分析,这一定义有优点也有不足。
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
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4、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5、分四级:一般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下。
较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不含)以下。
6、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以下。
特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扩展资料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该《规定》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附则5章32条,自2008年2
月1日起施行。
二、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2、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废止了吗
没有废止,2008年2月1日施行的。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是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5、最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如何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如遇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工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检查企业发现的事故隐患后,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求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如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且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向企业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群众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PS.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热线为12350,此外绝大部分地区都可通过网上举报、微博、微信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现在不少地方都已出台举报奖励办法,举报经核实的,举报人将会获得一定的奖励。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什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因素等。
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