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业主独家委托链家售房后跳单,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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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业主独家委托链家售房后跳单,法院判决
其承担违约⾦
业主独家委托链家售房后跳单,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
⼀、基本案情
业主王强于2013年1⽉15⽇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签署《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独家委托链家为其出售房屋提供居间服务。
《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中约定,独家委托期限为两个⽉,即⾃2013年1⽉15⽇起⾄2013年3⽉14⽇⽌。
同时,⽤加粗和下划线注明:选择独家委托的,在上述委托期限内,业主委托其他⼈居间、代理出售该房屋的,应按房屋出售价格的2.5%向链家⽀付违约⾦。
就上述独家委托事项,链家向王强⽀付了3000元保证⾦。
2013年1⽉18⽇,王强将待出售房屋的钥匙交给链家保管,并与链家签署了书⾯的《钥匙托管协议》。
后链家向王强居间介绍了房屋购买⼈张晓晓,双⽅就房屋出售事宜交谈甚好,晓晓对于房屋状况、装修、价格都很满意,王强也觉得晓晓说话痛快,⼜是全款买房,觉得不错。
然⽽,意想不到的是,之后晓晓突然电话告知经纪⼈由于⾃⼰预算有限,考虑了⼀下,暂时先不计划买房了。
双⽅最终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后链家发现王强和晓晓于2013年2⽉27⽇通过另⼀家中介公司成交了房屋,并且已经办理了⽹签及过户⼿续。
获知这⼀信息后,链家经纪⼈与王强联系要问个究竟,也准备把保证⾦要回来。
可是王强接到经纪⼈的电话,却是⽮⼝否认,说⾃⼰的房⼦不卖了,房屋另有其它⽤途,还声称不要再给他打电话。
经纪⼈后来多次与其联系,王强均态度蛮横,拒不理会。
⽆奈之下,链家将业主王强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强返还保证⾦3000元,并⽀付违约⾦27000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王强辩称:不认可链家的诉讼请求,《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仅仅是个登记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约。
⽽且,登记表既然叫做“委托”登记表,说明这只是⼀个委托⾏为,业主作为委托⼈有权随时撤销委托。
审理中链家公司提供了《房屋登记受理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以证明王强与张晓晓已经办理房屋交易⼿续。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王强与链家公司建⽴的委托合同关系系当事⼈真实意思表⽰,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当事⼈均应依约履⾏。
王强在独家委托链家公司出售房屋期间内,⼜通过其他经纪公司向链家公司为其介绍的房屋买受⼈出售涉诉房屋的⾏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强于本判决书⽣效后⼗⽇内返还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3000元整;⼆、被告王强于本判决书⽣效后⼗⽇内赔偿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约⾦27000元整。
注:本⽂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