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1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979-988条)
民法典合同编要点梳理与提示(干货)
民法典合同编要点梳理与提示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新增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更好地完善合同法律制度。
要点一: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更为精练,且明确了数据电文“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特点。
(469条第3款)要点二:对要约的撤销时间基于对话(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非对话(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同做了不同规定。
(477条)要点三:增加了期内承诺但通常情形下不能及时到达视为新要约的内容。
另需注意,本条的“承诺期限”,既包括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也包括要约人在要约中未规定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合理的承诺期限。
(486条)要点四: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新增)时合同成立。
(490条第1款、493条)要点五: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签订确认书(电子数据订立合同)或提交订单成功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构成要约)合同成立。
(491条)要点六: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且就依照国家计划订立合同新增两点:及时发出合理要约的义务、不得拒绝合理订立要求的义务。
(494条)要点七: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条系吸收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内容而来,肯定了预约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并明确了预约合同可产生违约责任。
(495条)要点八:关于格式合同订立人的说明义务,本条增加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另明确赋予了对方在订立人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下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权利。
(496条)要点九:明确了未报批不生效合同中报批条款的效力(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重点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重点解读民法典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合同的规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合同编是民法典的一部分,对于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和定义。
下面将对民法典合同编的重点进行解读,并提供相关参考内容。
一、合同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进行了定义,即合同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确定一个协议是否构成合同时,根据合同编的规定,需要满足五个构成要件:一是要有当事人,二是要有协议内容,三是要有真实意思表示,四是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五是一般合同需要形式要件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38条至143条二、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合同的订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编对于合同的订立和效力进行了规定。
根据合同编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网上交互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相对效力和对外效力,相对效力是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外效力是合同对除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48条至158条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相关事项。
根据合同编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不能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特定情形采取限期履行、强制履行、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等方式。
合同的变更一般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定的要求,否则变更无效。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59条至186条四、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移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移是合同编中重要的内容。
根据合同编的规定,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自然解除、约定解除、一方解除、仲裁、人民法院裁定解除等。
在合同解除后,权利和义务的转移是由法律或者协议进行,一般需要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87条至202条五、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编对于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违约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包括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三部分。
通则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的定义和分类。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
2.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应当依法成立,具备法定要件才能生效。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而合同的生效则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3.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约定履行。
如果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法律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5. 合同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买卖物品、劳务或者权利义务的协议。
2.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4.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6.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7.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8.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和咨询达成的协议。
9.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0.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1.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准合同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部分内容:1.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2.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4篇
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4篇篇1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条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定第二条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第三条买卖合同的内容第四条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五条买卖合同的质量保证第六条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第七条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变更第九条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定买卖合同是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条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威胁等违法行为;(三)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四)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交付方式、时间等条款。
合同一经签署,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等条款进行。
买卖双方应当互相信任、诚实守信,共同履行合同义务。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积极协商解决办法。
第五条买卖合同的质量保证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对货物的质量保证。
卖方应当保证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要求退货或者赔偿。
第六条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买卖合同的风险,在合同约定的交易地点交接时起转移。
如果因卖方原因导致货物在交付时发生损坏,损失由卖方承担;如果因买方原因导致货物在交付时发生损坏,损失由买方承担。
第七条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买卖合同的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条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变更买卖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但变更合同应当经过书面确认。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规则的解释适用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规则的解释适用摘要:无因管理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学术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我国的《民法通则》到《民法典》的制定与颁布,都对无因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并且随着司法的发展,对于“无因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从一开始的较为粗略,发展到现在越来越全面。
因此,我们也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中一些概念性的问题及属性进行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本文结合《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拟对“决定”无因管理成立的“管理意思”、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真实意思”、“必要费用”等进行探讨,以求在学理上更好理解、在实践中更好运用无因管理规则,合理保护本人和无因管理人的权益。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意思真实意思利益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中也建立了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并没有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因为他们认为从制度效果来看,无因管理的适用在很多情形下可以由不当得利来替代。
我国民法从一开始的《民法通则》民事权利一章中就对无因管理规则进行了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继而在《民法总则》1中的民事权利一章对无因管理规则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延续《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民事权利一章中进行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与合同、侵权等债之发生原因并列(详见第118条第2款)。
从法典的体系来看《民法总则》将本属于债法分则内容的规定移至民法总则部分,显然不合体系。
究其原因来看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当前立法体现的原因。
虽然在总则部分对于无因管理内容的谷底那个过于单薄,但是在《民法典》第三编中的第三分编——准合同中单设一章,对无因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24民法典合同编全文
民法典合同编全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附录和附录中的所有条款。
"合同标的"指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品、服务或权利。
"合同价款"指甲方为提供合同标的而向乙方支付的价款。
"交付"指甲方将合同标的移交给乙方的行为。
1.2术语解释本合同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整个合同,如有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二章合同标的2.1合同标的描述(1)商品名称:__________(2)服务内容:__________(3)权利范围:__________2.2合同标的的变更如双方同意变更合同标的,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合同价款与支付3.1合同价款双方确认,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3.2支付方式(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
(2)进度款:根据合同履行进度,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
(3)尾款:合同履行完毕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
3.3支付时间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四章合同履行4.1履行期限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4.2履行地点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__________(地点)履行合同。
4.3履行方式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如有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五章违约责任5.1违约行为(1)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3)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2违约责任(1)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3)如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的赔偿金。
民法典合同编学习笔记
民法典合同编学习笔记合同,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交往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则是对合同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与完善,为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合同编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在现代社会,合同是人们进行经济交往和合作的基础。
无论是购买商品、租赁房屋、提供服务,还是进行投资合作,都离不开合同的约束和保障。
合同编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合同行为,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合同编中,对合同的订立有着详细的规定。
首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等;平等原则强调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情况;公平原则要求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当事人的利益应当得到合理的平衡;诚信原则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
合同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则是通过口头语言达成的协议;其他形式如通过行为默示达成的合同。
不同的合同形式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效力和证明力,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
合同的内容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这些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这些条款进行仔细的协商和约定,以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交易习惯或者补充协议来确定。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合同双方:甲方(出租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乙方(承租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解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旨在帮助合同双方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第二条《民法典》合同编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的要件第三条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三)标的合法、明确。
(四)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时间第四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的效力范围第五条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瑕疵第六条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订立的。
(三)因显失公平订立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节合同的履行方式第八条合同的履行可以采取一次履行或分次履行的形式。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期限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限。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十条合同可以依当事人的协商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第六章合同的转让和终止第一节合同的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节合同的终止第十三条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的构成第十四条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
第二节违约的责任第十五条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争议解决第一节和解谈判第十六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和解谈判解决。
第二节诉讼或仲裁第十七条当事人不能通过和解谈判解决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九章附则第一节适用范围第十八条本解读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试题 第三编 合同(二)试题及答案
《民法典》试题第三编合同(二)试题及答案63.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时() [单选题] *A支付利息B不支付利息(正确答案)C 按照法律规定D 无效6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单选题] * A不承担保证责任B连带责任保证C一般保证(正确答案)D保证无效65.保证的范围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主债权(正确答案)B利息(正确答案)C违约金(正确答案)D损害赔偿金(正确答案)66.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
*A.中断(正确答案)B.中止(正确答案)C.延长(正确答案)67.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内承担返还义务。
[单选题] *A.全部范围B.相应范围(正确答案)C.已取得利益的范围68.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单选题] *A转租合同无效B转租合同效力待定C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正确答案)D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69.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 [单选题] *A委托人(正确答案)B受托人C共同所有D双方约定70.无偿保管合同中,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A没有故意(正确答案)B没有重大过失(正确答案)C 没有签订合同D没有约定71.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单选题] *A.共同B.连带(正确答案)C.补充清偿D.无责任72.()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单选题] *A.承诺(正确答案)B.答应C. 应承D.同意73.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单选题] *A.两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正确答案)D.一年7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单选题] *A.家庭住址B.主营业地(正确答案)C.公司地址D.IP地址75.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为交付时间。
无因管理中追认制度的适用
无因管理中追认制度的适用对无因管理,我国《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均强调无因管理的构成以行为人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前提。
若行为人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来管理他人事务,则在构成要件上直接阻却无因管理的成立。
法定义务,最典型的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保护,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而支出费用,不得主张无因管理而请求返还。
约定义务包括当事人基于委托、承揽、雇佣、合伙等合同类型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其中,当事人基于委托合同管理他人事务无疑最为普遍与典型。
从条文逻辑上来看,无因管理与委托合同之间存在着相互排斥关系,当事人之间有委托关系时,就不会构成无因管理,当事人之间无合意时,才依照无因管理来处理。
可见,无因管理制度相较于委托合同制度具有补充性。
但是无因管理中的追认制度又将其与委托合同关联了起来。
在管理人未受委托(亦无其他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情况下,事务管理未经本人承认时,应适用无因管理规定,而不适用委托合同规定;但事务管理一经本人追认后,原则上即应适用委托合同规定,而当然排斥适用无因管理规定。
所以,无因管理一旦被追认,不可避免的会与委托合同之间产生联系。
下文将具体阐述关于追认制度的适用。
一、追认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上说,该条排除了对不真正无因管理的追认,因为,只有在客观上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且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的,才是真正的无因管理;反之,违反其中一个要件,客观上管理的不是他人的事务,或者虽然在客观上是他人事务但在主观上却没有为他人管理意图的,为不真正无因管理。
至于幻想管理、误信管理、不法管理等非真正无因管理则并无该条之适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依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行为规定来处理,不能因受益人的追认而适用委托合同规定。
不真正无因管理以利己为目的,缺乏无因管理利他的制度基础,与委托有着本质区别。
民法典学习解读--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第985条): (1)得利 (2)受损 (3)得利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无法律上根据。 (5)与无因管理的区别:依据无因管理而得利,是为有合法根据。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第985条) 善意:以返还时现存得利为范围(第986条) 恶意:以产生时的得利为范围 (第987条) (2)例外: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 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985条)
三、立法出现了“给付”概念(第985条):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和“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四、是否应区分“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仍不明确——司 法的任务:
所谓区分,是指“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得利人和受损人的决定,应按给付 关系处理。
何谓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第985条)
一个提醒:第三人清偿时,若明知给付关系人之外无债务,应/才可适用。 兼及给付与清偿概念细微区分:清偿是(提出给付之人/为给付者)将给付 与债务连接。 (狭义的,或不加修饰的)清偿:与自己债务连接; 第三人清偿:与他人债务连接。
• 案例一: (2018)川11民终410号 • 【裁判要旨】 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日常生活开支属于必然产生的消费, 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一方为另一方垫付的小额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合理 的度,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问题: 解释1:逻辑上先有赠与合同,即时履行,不得要求返还:不构成不当得利 (因为赠与合同确立的是法律义务,可任意撤销,履行了,则有法律根 据))——履行道德义务而为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
两种情况区分及第985条适用范围
• 一、两种情况: 1. 明知给付关系人之间无债务而清偿 给付关系人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但 无须返还”——通常情形:如明知钱还了,还要还钱,然后,再要不当得 利,故意“逗你玩”了,不行。 2.“明知给付关系人之间(尚)无债务而清偿 给付关系人之间不构成不 当得利(因为会发生清偿效果)” 第490条第2款(形式瑕疵之补正履行):(尚)无债务而清偿会反哺自身 以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目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四)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合同履行完毕;(二)当事人协商一致;(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十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一致,合同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无效合同)下列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的顺序)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的顺序,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六条(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第十八条(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合同履行完毕;(二)当事人协商一致;(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027债权概述(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附章)
第三编合同(债权)提示:按民法典的编排,本编仅规定了合同的内容,没有对债权做一个详细的阐述,为保证与物权的对应,本编增加债权的相关理论内容,所以在编排上多了附章——债权概述,放在前面。
为保证合同编的编排顺序,附章的内容是独立的。
合同编的内容相应顺延。
合同编如规定债权相应的内容,依旧放在合同编中。
附章债权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原则上讲,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即义务。
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
二、债的法律特征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1)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结果表现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债的关系是建立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或直接表现为财产性质,或最终与财产利益相关。
债的关系所包含的债权、债务,最终都能以货币衡量评价。
因此,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所反映的是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移转到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目的在于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有的发生于特定主体与不特定主体之间,有的发生于特定主体与特定主体之间。
债的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是债的关系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等关系的重要区别(在后者,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2. 恶意得利人的加重返还责任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
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987)
3. 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
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988)
案例:(2017)闽08民终710号 基本案情:甲公司承包经营乙公司的水电站,约定按照丙公司电网电量计算承包回报款。 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约定将该水电站并入丙公司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双方 按照水电站的发电量结算上网电费。后丙公司发现该水电站的电流互感器存在错误,造成丙公 司多支付乙公司上网电费(180万)。乙公司也因此向甲公司多支付了承包回报款(180万)。 甲公司称其从乙公司多获得的承包款已作为劳动报酬支付给第三方,以及投入电站技改、维修 等,现已无盈余。
案例: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项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 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 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 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 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 用以支付食宿费。
4. 管理事务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 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979-2)
* 为本人尽公益的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时,如代缴税费、扶养费等。 * 紧急情形下救助本人生命。
(二)准无因管理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 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980)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逐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逐条解读合同是民法典中一个核心概念,合同编通则是对合同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说明。
本文将逐条解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并分析其含义和影响。
一、合同编通则的适用范围(第1条)合同编通则规定,适用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关系。
这意味着在涉及到合同的各项法律规定中,合同编通则都具有指导性和适用性。
二、合同的定义和要素(第2条)合同编通则对合同进行了明确定义,即“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中的要素有两个,即当事人和协议。
这一条规定为合同的成立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合同自愿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第3条)合同编通则强调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和平等自愿。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心甘情愿地发表意思,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应该是平等的。
四、合同的订立方式和形式(第4条)合同编通则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
这一规定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订立自由,使得合同能够灵活应用于各种情况下。
五、合同的效力和效力发生时间(第5条)合同编通则规定,合同自愿原则下,合同成立即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确保了一旦合同成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即刻产生,提升了合同的约束力。
六、合同的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6条)合同编通则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尊重对方的权益,这是合同的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保证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七、不可抗力和基础交易(第7条)合同编通则对不可抗力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履行、修改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
此外,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基础交易的特殊性,即对价格等重点事项要求有一定的保证。
八、合同解除和合同违约责任(第8条)合同编通则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和解除的方式,并规定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信用性。
九、合同的转移和合同的让与(第9条)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转移和合同的让与的情形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第三分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第三分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知识产权归属】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同原创高旭军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收录于合集#上海法学研究620个#法学986个#核心期刊921个高旭军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要目一、问题的提出二、公约和民法典合同编的可比性三、国际商事合同的判断标准的比较四、基本原则的比较结语一、问题的提出二、公约和民法典合同编的可比性在公约和民法典合同编之间是否具有可比性呢?如果两个不同的法规有着相同的调整对象和相同的立法目的,它们之间便具有可比性。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两个不同的法规需要规范并解决相同的社会问题,这时便可以比较它们是否采取相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进一步比较哪一种方法更加有效合理。
或许有人会认为公约和民法典合同编之间不具有可比性,因为两者之间有太多的差异:首先,两者在条款的数量上就有很多的差异,公约只有101个条款,而民法典合同编却有着526个条款(第463条-第988条)。
其次,两者形式不同,公约仅仅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它相当于国内法中的单行法;而民法典合同编显然不属于单行法,也不属于一般法,而仅仅是民法典的其中一编。
再次,两者的调整对象也有很大的不同,如上所述,公约仅仅调整货物买卖合同;民法典合同编不仅调整货物买卖合同(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9章),而且调整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等19种合同类型,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种准合同。
而且即使两者均调整货物买卖合同,两者仍有不同:即公约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民法典合同编不仅适用于中国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而且适用于中国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因为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可见,该条并未对合同当事人的国籍或营业地进行限制,既然如此,这里“民事主体”应该包括中国民事主体和外国民事主体。
最后,两者的结构也并不相同。
公约总共由四个部分组成,它们分别是“适用范围和总则”、“合同的订立”、“货物销售”和“最后条款”四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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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 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 得中断。
?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 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 ,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 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 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 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 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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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立法过程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每次审议修改都聚焦立法中 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的重大关切。比如,对高空抛物坠物 “零容忍”,完善责任认定规则;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性骚扰问 题作出明确规定等。新增的这些条款和制度设计,既保持了民事法律 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了制度的前瞻性和开放性,更好保护 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
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 利益的义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编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979-988 条)
1
? 民法典共7编84章,1200多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 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 从内容上看,民法典各编内容几乎都是为百姓“量身定制”的。 物权编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编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人格权 独立成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使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外化 于法律规范,内化于人民群众心中;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 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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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 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 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 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 序良俗的除外。
?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 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 转交给受益人。
?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 ,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 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