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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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8.04.25
•【文号】司发通[2008]70号
•【施行日期】2008.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
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
(司发通〔200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
自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五五"普法进展顺利,取得显著成效。

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关于"2008年开展督导检查活动"的要求,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决定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通过检查各地、各部门"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

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工作。

(二)坚持求真务实。

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掌握了解真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普法工作深入开展。

(三)坚持协调配合。

地方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与部门沟通协调,发挥部门的积极性,互相配合,避免重复检查。

(四)坚持分类指导。

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检查重点、检查方式。

三、主要内容
中期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具体内容参见《全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各地和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标准或考核评估办法。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

4月下旬,各地、各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做好中期督导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地方和部门自查。

5-6月,各地、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自查。

自查工作要在6月底完成,并将自查报告报全国普法办公室。

个别地方和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展自查的,需报请全国普法办同意后,可适当调整自查时间。

(三)组织抽查。

7-8月上旬,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从有关部门和地方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赴部分地方和部门进行抽查。

每个检查组原则上抽查两个省(市、区)或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做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要专题研究部署中期检查工作。

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检查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

(二)注重实效,推动工作。

要通过检查,真实全面了解"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认真督促改进。

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轻车简从,不增加基层单位负担,不影响基层的正常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制定宣传计划,组织媒体开辟"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专栏,集中宣传各地、各部门"五五"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各类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为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及时汇报,表彰先进。

中期督导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要总结推广典型,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将适时分类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附件:全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中宣部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全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现就开展全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提出如下指导标准。

1.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党委、政府制定或转发"五五"普法规划,定期听取情况汇报,解决工作实际问题;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决议,加强检查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

2.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完善,人员和办公设施得到保障;认真做好本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调动各部门、社会各类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分类指导基层工作。

3.广泛学习宣传宪法,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时宣传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4.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意见和措施;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项制度。

5.定期开展公务员法律知识集中培训;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将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6.贯彻落实《中小学校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意见和措施;建立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制度,中小学基本配备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定期组织培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

7.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意见》,结合实际,制
定落实意见和措施;定期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

8.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民学法用法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意见和措施;加强农村"两委"干部培训;对农民进行形式多样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开展农民工法制教育和培训。

9.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意见和措施,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10.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开展形式多样的系列宣传活动,社会效果良好。

11.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利用宣传日、宣传周、纪念日等,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2.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式,开展法制文艺创作、法制文艺演出等活动,推动法律文化建设。

13.制定依法治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推进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活动;通过开展依法治理,促进地方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等基层创建活动;围绕热点、难点及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积极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

14.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体系,进行年度和阶段性的检查考核,表彰奖励先进。

15.普法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制定经费保障标准,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1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专职队伍培训,建立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定期开展法制宣讲活动。

17.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固定法制宣传栏目(专栏、专版和网页);在公共场所建立法制宣传设施;利用当地资源,建立不同类型的法制宣传教育基地。

18.积极征订全国"五五"普法统编教材,组织编写辅助教材。

19.配备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器材和设备。

20.普法依法治理档案齐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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