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群乐、朱白茹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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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群乐、朱白茹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4
【案件字号】(2020)皖10民终1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余淑媛戴英杰刘晨
【审理法官】余淑媛戴英杰刘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曹群乐;朱白茹;吴苏琳;吴苏萍
【当事人】曹群乐朱白茹吴苏琳吴苏萍
【当事人-个人】曹群乐朱白茹吴苏琳吴苏萍
【代理律师/律所】李兹柏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兹柏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兹柏
【代理律所】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曹群乐;朱白茹
【被告】吴苏琳;吴苏萍
【本院观点】该六组证据不能达到曹群乐、朱白茹的证明目的。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同约定新证据客观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吴苏琳在市民网发布的帖中,已由黄山市民网对涉及曹群乐、朱白茹个人隐私的内容采取了打码及屏蔽措施,发布的内容是客观性的事实描述,未使用侮辱性词语,也未虚构、夸大事实;吴苏琳、吴苏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言论及转发市民网帖子,发布的内容亦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朋友圈受众范围较小,且吴苏琳、吴苏萍已将朋友圈内容删除,虽然吴苏琳、吴苏萍发布的朋友圈中存在使用言语不当的行为,影响了曹群乐、朱白茹的个人感情,但尚不构成侮辱、诽谤及披露、宣扬他人隐私的侵害,不足以造成社会公众对曹群乐、朱白茹社会评价的降低、名誉利益受损。综上,曹群乐、朱白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曹群乐、朱白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18:30: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曹群乐与吴苏琳系同村老乡,曹群乐系水楠山装饰公司的股东。2019年4月27日,吴苏琳的丈夫舒昆鹏出于对曹群乐的信任将其所有的栢悦南山15-4-107室房屋交给水楠山装饰公司装修,双方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合同价款254000
元,开工前三日付76200元,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付101600元,基础工程完工付75200元,工程完工验收1000元。合同签订后舒昆鹏按装修合同约定分次将252312元装修款转入曹群乐账户,水楠山装饰公司向舒昆鹏出具收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人格尊严。案件争议焦点是吴苏琳、吴苏萍作为网络和手机用户,通过网络发帖、回帖、跟帖、评论所发布的言论是否使曹群乐、朱白茹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有无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言论发布于虚拟空间,个性化、随意性相对较强,主观色彩较为浓厚,相对应的,对言论自由的尺度应适当从宽把握。吴苏琳出于对曹群乐的信任将自家的房屋装修委托给曹群乐参股的水楠山装饰公司施工,吴苏琳的丈夫舒昆鹏与水楠山装饰公司签订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了绝大部分的装修款,但水楠山装饰公司未按约施工,双方因未施工部分的工程款退还问题发生争议。为此吴苏琳通过网络进行维权,曹群乐对吴苏琳、吴苏萍在黄山市民网、朋友圈描述的事实予以认可。黄山市民网系公开发表言论的平台受众为不特定多数人,吴苏琳作为网络用户,在发帖时虽未对发布的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但黄山市民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吴苏琳发布的信息中涉及曹群乐个人隐私的内容采取了打码及屏蔽措施后才发布,“拿了钱不装修还不退钱给我们。天理何在?水楠山装饰公司曹xx拿钱不办事且拒还还有没有道德底线!"等相关言论中未使用侮辱性词语,也未对客观事实存在夸大、歪曲、虚构和过分的渲染且曹群乐对吴苏琳所述事实不持异议。吴苏琳发布的关于黄山经济开发区美豪家居建材商行的工商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且内容一致,也不存在侵害曹群乐、朱白茹名誉权的问题。
【二审上诉人诉称】曹群乐、朱白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曹群乐、朱白茹在一审中各项诉请;2.吴苏琳、吴苏萍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对证据认定存在偏差。舒昆鹏与水楠山装饰公司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现已调解结案,该结果与曹群乐和朱白茹无关,曹群乐认可其个人账号给水楠山公司使用,收到舒昆鹏的装修款后由公司统一向其出具收据。一审判决对语言存在严重错误认识,如果“恶人、骗子、人渣"都不算侮辱性语言,则网络平台上可以随意人身攻击,一审判决加重了曹群乐、朱白茹举证责任,吴苏琳、吴苏萍发布朋友圈时十余次转发市民网帖子链接,并要求朋友圈好友积极转发顶帖,微信好友在查看朋友圈的同时不仅点击浏览了市民网帖子,也积极转发该帖让更多不特定对象查看并评论,导致该贴在起诉时点击量高达2.1万余次,评论146条,一审不应将市民网帖子和朋友圈发布内容孤立分析,应作为一个整体分析损害后果。一审开庭时,吴苏萍认可共发布20条朋友圈,通过其主观上要求好友积极转发的心态来判断也不可能只向20位朋友发布。对于吴苏琳、吴苏萍在协商过程中有无采取不当行为造成朱白茹政府工作人员形象受损的事实,市民网帖子和朋友圈内容中都提到“她跪求在朱白茹面前",朱白茹和此事没有关系,吴苏琳和吴苏萍在徽州区工商联当众向朱白茹下跪,不仅让朱白茹难堪,且让其政府官员形象受损,法院要求提交这方面证据是荒谬的。2.一审判决理由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全面。本案不仅适用《侵权责任法》,且适用《民法通则》、《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没有提到言论自由从宽把握的问题。吴苏琳、吴苏萍在发表言论上有主观故意,第一次在市民网发帖后,曹群乐联系市民网锁帖,水楠山公司回复吴苏琳采取发帖方法处理问题极为不妥,建议先协商解决,但其不听,反而再次在市民网发帖,并在朋友圈附上曹群乐、朱白茹姓名、工作单位、图片等内容多次转发该帖,结合在一起使用侮辱性语言进行人身攻击;从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看,9月26日的市民网帖子在起诉之日点击量达到21848次,从点击量和评论数看,使很多不明真相的公众对曹群乐、朱白茹进行负面评价,且市民网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信息传播速度很快,请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本案构成网络侵害名誉权。
曹群乐、朱白茹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