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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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
⽂号:海船舶[2010]270号
颁布⽇期:2010-01-01
执⾏⽇期:2010-01-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有关船公司、燃油供应单位:
《1973年国际防⽌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附则VI修正案已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1⽇起⽣效实施。

为切实履⾏附则VI修正案相
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附则VI修正案的宣传⼯作,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码头、燃油供应单位、修造船⼚⼴泛宣传附则VI修正案的新修订要求和实施影响,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早采取应对
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

经修订的附则VI详见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和《船⽤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的修正案⽣效的公告)。

⼆、关于燃油质量控制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8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28条要求,落实燃油供应单位备案制度、燃料装舱单和燃油样品保存制度,要求燃油供应单位
提供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第14和18条要求的证明⽂件。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国际航⾏船舶燃油质量的检查,并对燃油供应单位的燃油质量进⾏抽查,确保燃油供应单位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修正案第14和18条要求。

禁⽌提供不符合公约
要求燃油的单位从事国际航⾏船舶加装燃油作业。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国际航⾏船舶燃油不符合本附则第14或18条要求的情况,请各直属海事局于每年年底汇总后按照附件1格式报我局。

(三)各直属海事局应在2010年10⽉1⽇前,按照附件2格式要求,将辖区内从事国际航⾏船舶燃油供应作业的燃油供应单位名单报我局。

三、关于港⼝接收设施及接收证明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7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要求,结合防治船舶污染能⼒专项验收⼯作,督促辖区内相关码头、修造船⼚、拆船⼚设置充
⾜的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滤清系统的废⽓清洗残余物接收设施,避免因接收设施不⾜造成船舶不当延误。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7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8条要求,为向港⼝接收设施排放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清洗残余物的船舶出具接收证明。

(三)各直属海事局应在2010年10⽉1⽇前,按照附件3格式要求,将辖区内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清洗残余物接收设施清单报我局。

四、中国籍国际航⾏船舶应严格遵守附则VI修正案控制臭氧消耗物质、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有关规定和船上焚烧的有关要求,尤其应注意附则VI修正案
有关臭氧消耗物质、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排放的新修订要求,并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2、14条要求,做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和燃油转换作业的记录。

五、载运原油的液货船应在船上配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应根据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相关指南要求进⾏编写,并报船籍港直属海事局审批。

六、400总吨以上船舶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再充注系统的船舶须保存⼀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有关中国籍船舶在2010年10⽉1⽇前可经船籍港海事机构批准以航海⽇志或电⼦记录系统
进⾏记录,2010年10⽉1⽇之后必须记录在《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

《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由我局统⼀印制。

七、中国船级社应根据经修订的《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做好柴油机NOx排放控制新标准的检验发证⼯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据附则VI修正案的规定,对到港的中、外籍国际航⾏船舶进⾏监督检查,包括船舶执⾏附则VI修正案的有关记录、⽂书、证书、燃料装舱单以及相关设备等。

对违反
规定,释放附则VI修正案规定限排物质的事件进⾏调查处理。

各单位在执⾏附则VI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1、船舶燃油不符合MARPOL公约附则VI要求的报告表
2、燃油供应单位备案登记表
3、⼤⽓污染物接收设施清单
附件1:
船舶燃油不符合MARPOL公约附则VI要求的报告表
Note of Protest related to MARPOL Annex VI
┌───────┬────────┬──────┬──────────────┬────────────┐│船名及IMO编│加油港及所在│加油⽇期│燃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不符合附则VI要求的具││号│国家│Bunkering │电话号码│体情况││Name of ship, │附件2:
燃油供应单位备案登记表
┌────┬────┬────┬────┬─────┬────┬────┬───────┬────┐│所在国家│港⼝名称│码头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供油种类│提前通知要│备注││Country │Port │Terminal│Address │Telephone │Fax │Type of │求│Remarks ││附件3:
⼤⽓污染物接收设施清单
┌─────┬──┬─────┬────┬──────┬──┬────┬────┬────┬─────┬─────┐│所在国│港⼝│码头│地址│联系电话│传│接收设施│接收种│接收能│提前通知│备注││家│Port│Terminal │Address │Telephone │真│类型│类│⼒│要求│R * “F”系指固定接收设施, “T”系指储罐/移动式槽罐车
**“O”系指消耗臭氧物质及含此类物质的设备,“F”系指废⽓清洗残余物。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0.01.0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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