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正、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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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正、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卫生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0
【案件字号】(2019)豫01行终9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涛付保东耿立
【审理法官】胡涛付保东耿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许文正;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许文正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许文正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周浩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浩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浩
【代理律所】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许文正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院观点】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认可其于2019年6月22日仅向被上诉人邮寄申请书,并无其他材料,而此前为解决原农村联合诊所人员身份问题,被上诉人通知相关人员将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上交核定,但上诉人接到通知后并未提交相关材料,故本案中上诉人在仅向被上诉人邮寄一份申请书,而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尚不具备启动认定其为原农村联合诊所人员身份的行政程序的前提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重复起诉撤诉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认可其于2019年6月22日仅向被上诉人邮寄申请书,并无其他材料,而此前为解决原农村联合诊所人员身份问题,被上诉人通知相关人员将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上交核定,但上诉人接到通知后并未提交相关材料,故本案中上诉人在仅向被上诉人邮寄一份申请书,而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尚不具备启动认定其为原农村联合诊所人员身份的行政程序的前提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许文正起诉的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33:0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为了解决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问题,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辖区主管单位,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辖区内原农村联合诊所人员身份确认工作。2015年8月11日,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公示,向社会公布初步审核后确定的原农村联合诊所人员名单,许文正名列其中。2015年10月19日,
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再次发布公示,向社会公布再审核后确定的原农村联合诊所人员名单,许文正已不在其中。因此次原农村联合诊所人员身份确认问题,许文正于2016年4月11日将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至荥阳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未认定为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违法并要求重新确认为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该案一审判决驳回许文正的诉讼请求。许文正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许文正申请撤回上诉、起诉,二审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裁定予以准许,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2019年因机构改革,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已并入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为了解决辖区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问题,确保资格认证工作全覆盖、无遗漏,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3月22日印发通知,再次进行材料集中审核工作,要求符合条件的人员于2019年3月29日前将未提交过的联合诊所人员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上交核定。许文正于2019年3月25日签收该通知,但一直未提交新的联合诊所下放人员身份证明材料。2019年6月22日,许文正向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邮寄书面申请书,请求依法确认农村联合诊所人员身份,并依据政策文件规定自2009年7月发放补贴。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6月24日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许文正于2019年9月11日将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职责,确认原告农村联合诊所人员身份。在诉讼中,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10月31日对许文正的申请作出答复:“许文正同志:2019年6月24日,我委收到你邮寄至我委的《申请书》,现对申请书对你答复如下:根据河南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厅文[2009]39号)和郑州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郑办[2010]37号)精神,我委联合区人社局对你提交的各类证据进行调查,最终确认你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你原农村联合诊所人员身份。为进一步排查符合联合诊所人员身份,做到不遗漏、全覆盖,我委于2019年3月22日下发了再次提交证据和申请的通知,并通过电话、在卫生院、各村门口张贴的方式广泛宣传,你已接受通知但并未在时限内递交相关材料,截止目前我委并未收到你提交的任何新的证明你联合诊所身份的证据和材料,所以无法确认你
联合诊所人员身份。特此答复!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0月31日"。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具体到本案来说,原告许文正向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非是依照再次核定人员的要求提交有新的证据材料,仍是基于原来提交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请求确认其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身份,而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原告已提交过的证据材料已进行过认定,原告不服还曾经于2016年4月以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过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有认定原告为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违法并判令重新确认原告为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该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起诉,法院已裁定予以准许。现原告基于上述申请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被告履行职责确认原告“农村联合诊所"人员身份,从前后两诉来看,两诉的当事人相同(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机构改革并入郑州市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前诉与本诉均基于原来提交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因未认定原告为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身份而产生争议,故诉讼标的相同;本诉的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农村联合诊所人员身份"被前诉裁判包含,即法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该起诉。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与前诉构成重复起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依照解决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问题政策,认定原农村联合诊所人员身份的法定职责只要持续存在,原告就可以补充未提交过的联合诊所人员相关资料后申请再次核定,否则,重复申请将导致程序空转。原告若对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内容不清楚,可以申请行政机关予以释明;对于存在的有利于农村联合诊所人员身份认定而因客观原因本人确实无法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提供相关线索申请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