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物品海关查验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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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物品海关查验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修理物品的海关查验工作,保障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
物品的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境修理物品的查验工作,包括对修理物品的申报、查验、放行等环节。
第三条海关查验修理物品,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确
保查验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对全国修理物品查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二、申报与查验
第五条修理物品的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在申报时,准确、完整地
提供修理物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值、用途等。
第六条海关根据申报信息对修理物品进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
(一)修理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等是否与申报内容相符;
(二)修理物品是否符合国家进出口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修理物品是否具有合法的来源证明和相关手续。
第七条海关查验修理物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查验工作的准确性;
(二)查验工作应当在不影响修理物品质量和完好性的前提下进行;
(三)查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护修理物品所有人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海关查验修理物品,应当制作查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一)修理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等;
(二)查验的时间、地点、人员;
(三)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查验结论。
三、放行与赔偿
第九条修理物品经海关查验,符合进出口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放行。
第十条修理物品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赔偿。
第十一条修理物品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或其部件受损程度
或修理费用确定。
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
第十二条海关赔偿修理物品损失后,应当对赔偿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向海关总
署报告。
四、不予赔偿的情形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海关不予赔偿:
(一)由于当事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二)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扣留或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的;
(三)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四)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五)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物品的毁坏或损失。
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修理物品的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
依法予以处罚:
(一)故意提供虚假申报信息,影响海关查验的;
(二)拒绝、阻挠海关进行查验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修理物品进出口手续的;
(四)其他违反修理物品进出口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