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法学第八章 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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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是指为了提高罪犯的职业技能水平而进行的教育。 在罪犯职业技术教育中,首先要考虑罪犯刑满释放后就业
的实际需要及罪犯的兴趣爱好,兼顾监狱生产需要。
五、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 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都是在罪犯服刑的特定阶段所进行
的具有过渡性意义的专项教育。虽然二者的具体内容、目 的等有所不同,但都在教育改造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 重要作用。 (一)入监教育 入监教育是指监狱为帮助新入监的罪犯尽快熟悉监狱环境 和适应改造生活而进行的教育。 入监教育的内容主要有:(1)监狱常识教育。(2)法制 教育和监规纪律教育。 (二)出监教育 出监教育又称释放前教育,是指监狱为了帮助即将出狱的 罪犯顺利地融入社会而进行的教育。 在开展出监教育中,应重视以下几点: (1)密切联系罪犯出狱后的就业和生活需要。(2)积极 争取社会有关部门的配合。(3)加强对改造质量的评估。
近年来,除了传统的“三课教育”外,我国监狱教育改造 工作的内容有所拓展,监区文化建设、心理矫治等新的内 容和形式越来越受到关注,2003年出台的《改造规定》将 它们列为我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思想教育
对罪犯的思想教育,就是对罪犯进行的以转变错误认识和 增进道德修养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思想教育是教育改造工 作的核心内容,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 教育活动,帮助罪犯放弃错误的思想意识,树立守法公民 必须具备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
五、注重实效原则
注重实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教育改造工作应当 从实际出发,强调实际效果,不能片面追求形式, 忽视客观效果。
注重实效原则对教育改造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教育改造应密切联系罪犯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2.要保证罪犯接受实实在在的教育 3.要保证罪犯接受教育的时间
第四节 教育改造的方法
刑事执行法学第八章 教育改造
第八章 教育改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按照法 律要求,对罪犯实施的以转变思想、矫正恶习为核心内容, 以促进其再社会化为基本目标的系统性影响活动。对罪犯 进行教育改造是监狱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 犯的最重要的活动之一,也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 基本方式之一。根据目前中国监狱中罪犯教育改造的情况, 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包括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 教育、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以及综合性的监区文化建设。 在教育改造过程中,不仅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也要创造 性地使用多种方法。在中国罪犯教育改造中,应当遵循的 原则包括因人施教原则、分类教育原则、以理服人原则、 循序渐进原则、注重实效原则;应当使用的教育改造方法 包括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常规教 育与专题教育、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
二、教育改造的任务 教育改造工作的具体任务如下: (一)促进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 (二)增强罪犯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三)提高罪犯的文化知识水平 (四)培养罪犯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二节 教育改造的内容
一、概述
根据《监狱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 内容包括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三大方面,实践 中习惯称之为“三课教育”。另外,针对罪犯在服刑期间 各个阶段心理、行为特点的不同,教育改造内容的侧重点 也有所不同,尤其是罪犯服刑初期的入监教育和释放前的 出监教育,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有着特别的地位和意义。
思想教育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罪悔罪教育
(二)法律常识教育
(三)公民道德教育
(四)时事政治教育
三、文化教育 文化教育是指为了提高罪犯的文化水平而进行的教育。 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有重要的意义。对罪犯的文化教育,
应结合罪犯的不同文化水平、接受能力及兴趣爱好来开展, 对不同文化层次的罪犯应设立不同的教育目标。对罪犯的 文化教育,应当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节 概述
一、教育改造的概念与特点 教育改造,也称为监狱教育或罪犯教育,是指监
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按照法律要求,对罪犯实 施的以转变思想、矫正恶习为核心内容,以促进 其再社会化为基本目标的系统性影响活动。 作为教育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与普通教育相比, 教育改造有自己的特点: 1.教育改造机构的独特性 2.教育改造对象和环境的特殊性 3.教育改造的强制性 4.教育改造的再塑性
一、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 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都是教育改造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在
教育改造工作中,必须把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有机结合起 来,使二者相互配合,兼顾罪犯的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 (一)集体教育 集体教育是针对罪犯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而采取的一种集中 性、共同性的教育方法。 集体教育的主要方式有: (15)示范法。(6)宣教法。 (二)个别教育 个别教育是根据罪犯个体的特殊情况和问题而单独进行的、 面对面的思想影响和知识传授活动。
1.合理划分罪犯的类型 2.有效地实施分类管理 3.突出改造的重点
三、以理服人原则
以理服人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教育改造过程中 要坚持对罪犯进行耐心说服和疏通引导,使其心 悦诚服地接受改造。
贯彻以理服人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尊重罪犯人格,满足其自尊需要 2.摆明事实,讲清道理 3既重言教,亦重身教 4.以情感人,情理结合
六、监区文化建设
监区文化建设,是指监狱在罪犯改造工作 中,通过多种手段和措施营造含有文化气 息的改造环境和氛围,以丰富罪犯的精神 生活,促进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的活动。
监区文化建设通过潜移默化的影响,促进 罪犯心灵向真、善、美的方向发展,发挥 着独特而积极的改造作用。
第三节 教育改造的原则
教育改造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对罪犯实施教育改 造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监狱法》 第61条和《改造规定》第4条的规定,教育改造的 原则如下:
四、循序渐进原则
循序渐进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罪犯的教育和改 造应当根据人的认识能力和思想、心理发展变化 的客观规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逐步提高 罪犯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文化素质。
贯彻循序渐进原则,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认识到教育改造的长期性 2.对罪犯的教育方式要与分级处遇相适应 3.注意教育改造罪犯的复杂性
一、因人施教原则
因人施教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教育改造工作必须 从罪犯的实际出发,根据罪犯个体不同的个人情 况、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以及服刑 期间的思想、行为、心理特征等,采取相应的教 育措施。
二、分类教育原则
分类教育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监狱要根据 罪犯的不同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搞好对罪犯的分类教育,应着重做好以下 几方面的工作:
【问题与思考】
1.什么是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2.教育改造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3.教育改造的主要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4.什么是监区文化建设? 5.在教育改造过程中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6.教育改造有哪些基本方法? 7.什么是罪犯的个别教育?如何搞好对罪犯的个
别教育? 8.什么是对罪犯的社会教育?
二、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 课堂教育是指利用课堂讲授的形式对罪犯进行的
教育。 辅助教育是指以活跃罪犯业余生活、陶冶其情操
为目标而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常规教育与专题教育 常规教育是指监狱在正常情况下对罪犯进行的有
计划、系统性、经常性的教育。 专题教育是指监狱根据改造工作的特别需要而围
绕特定主题进行的专项教育。
四、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
狱内教育泛指监狱工作者在监狱内对罪犯进行的各种形式 和内容的教育改造活动。
社会教育是指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的教育改造活 动。
社会教育具有以下积极作用: (1)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的效益。 (2)有利于缓解罪犯的监狱化倾向,促进其再社会化。 社会教育的主要形式有: (1)进行开放式教育。 (2)签订帮教协议。 (3)借助社会力量对罪犯开展职业培训。 (4)通过建立培训基地进行教育和培训。 (5)开展亲情教育。
的实际需要及罪犯的兴趣爱好,兼顾监狱生产需要。
五、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 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都是在罪犯服刑的特定阶段所进行
的具有过渡性意义的专项教育。虽然二者的具体内容、目 的等有所不同,但都在教育改造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 重要作用。 (一)入监教育 入监教育是指监狱为帮助新入监的罪犯尽快熟悉监狱环境 和适应改造生活而进行的教育。 入监教育的内容主要有:(1)监狱常识教育。(2)法制 教育和监规纪律教育。 (二)出监教育 出监教育又称释放前教育,是指监狱为了帮助即将出狱的 罪犯顺利地融入社会而进行的教育。 在开展出监教育中,应重视以下几点: (1)密切联系罪犯出狱后的就业和生活需要。(2)积极 争取社会有关部门的配合。(3)加强对改造质量的评估。
近年来,除了传统的“三课教育”外,我国监狱教育改造 工作的内容有所拓展,监区文化建设、心理矫治等新的内 容和形式越来越受到关注,2003年出台的《改造规定》将 它们列为我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思想教育
对罪犯的思想教育,就是对罪犯进行的以转变错误认识和 增进道德修养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思想教育是教育改造工 作的核心内容,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 教育活动,帮助罪犯放弃错误的思想意识,树立守法公民 必须具备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
五、注重实效原则
注重实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教育改造工作应当 从实际出发,强调实际效果,不能片面追求形式, 忽视客观效果。
注重实效原则对教育改造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教育改造应密切联系罪犯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2.要保证罪犯接受实实在在的教育 3.要保证罪犯接受教育的时间
第四节 教育改造的方法
刑事执行法学第八章 教育改造
第八章 教育改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按照法 律要求,对罪犯实施的以转变思想、矫正恶习为核心内容, 以促进其再社会化为基本目标的系统性影响活动。对罪犯 进行教育改造是监狱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 犯的最重要的活动之一,也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 基本方式之一。根据目前中国监狱中罪犯教育改造的情况, 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包括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 教育、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以及综合性的监区文化建设。 在教育改造过程中,不仅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也要创造 性地使用多种方法。在中国罪犯教育改造中,应当遵循的 原则包括因人施教原则、分类教育原则、以理服人原则、 循序渐进原则、注重实效原则;应当使用的教育改造方法 包括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常规教 育与专题教育、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
二、教育改造的任务 教育改造工作的具体任务如下: (一)促进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 (二)增强罪犯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三)提高罪犯的文化知识水平 (四)培养罪犯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二节 教育改造的内容
一、概述
根据《监狱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 内容包括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三大方面,实践 中习惯称之为“三课教育”。另外,针对罪犯在服刑期间 各个阶段心理、行为特点的不同,教育改造内容的侧重点 也有所不同,尤其是罪犯服刑初期的入监教育和释放前的 出监教育,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有着特别的地位和意义。
思想教育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罪悔罪教育
(二)法律常识教育
(三)公民道德教育
(四)时事政治教育
三、文化教育 文化教育是指为了提高罪犯的文化水平而进行的教育。 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有重要的意义。对罪犯的文化教育,
应结合罪犯的不同文化水平、接受能力及兴趣爱好来开展, 对不同文化层次的罪犯应设立不同的教育目标。对罪犯的 文化教育,应当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节 概述
一、教育改造的概念与特点 教育改造,也称为监狱教育或罪犯教育,是指监
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按照法律要求,对罪犯实 施的以转变思想、矫正恶习为核心内容,以促进 其再社会化为基本目标的系统性影响活动。 作为教育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与普通教育相比, 教育改造有自己的特点: 1.教育改造机构的独特性 2.教育改造对象和环境的特殊性 3.教育改造的强制性 4.教育改造的再塑性
一、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 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都是教育改造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在
教育改造工作中,必须把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有机结合起 来,使二者相互配合,兼顾罪犯的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 (一)集体教育 集体教育是针对罪犯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而采取的一种集中 性、共同性的教育方法。 集体教育的主要方式有: (15)示范法。(6)宣教法。 (二)个别教育 个别教育是根据罪犯个体的特殊情况和问题而单独进行的、 面对面的思想影响和知识传授活动。
1.合理划分罪犯的类型 2.有效地实施分类管理 3.突出改造的重点
三、以理服人原则
以理服人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教育改造过程中 要坚持对罪犯进行耐心说服和疏通引导,使其心 悦诚服地接受改造。
贯彻以理服人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尊重罪犯人格,满足其自尊需要 2.摆明事实,讲清道理 3既重言教,亦重身教 4.以情感人,情理结合
六、监区文化建设
监区文化建设,是指监狱在罪犯改造工作 中,通过多种手段和措施营造含有文化气 息的改造环境和氛围,以丰富罪犯的精神 生活,促进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的活动。
监区文化建设通过潜移默化的影响,促进 罪犯心灵向真、善、美的方向发展,发挥 着独特而积极的改造作用。
第三节 教育改造的原则
教育改造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对罪犯实施教育改 造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监狱法》 第61条和《改造规定》第4条的规定,教育改造的 原则如下:
四、循序渐进原则
循序渐进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罪犯的教育和改 造应当根据人的认识能力和思想、心理发展变化 的客观规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逐步提高 罪犯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文化素质。
贯彻循序渐进原则,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认识到教育改造的长期性 2.对罪犯的教育方式要与分级处遇相适应 3.注意教育改造罪犯的复杂性
一、因人施教原则
因人施教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教育改造工作必须 从罪犯的实际出发,根据罪犯个体不同的个人情 况、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以及服刑 期间的思想、行为、心理特征等,采取相应的教 育措施。
二、分类教育原则
分类教育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监狱要根据 罪犯的不同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搞好对罪犯的分类教育,应着重做好以下 几方面的工作:
【问题与思考】
1.什么是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2.教育改造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3.教育改造的主要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4.什么是监区文化建设? 5.在教育改造过程中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6.教育改造有哪些基本方法? 7.什么是罪犯的个别教育?如何搞好对罪犯的个
别教育? 8.什么是对罪犯的社会教育?
二、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 课堂教育是指利用课堂讲授的形式对罪犯进行的
教育。 辅助教育是指以活跃罪犯业余生活、陶冶其情操
为目标而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常规教育与专题教育 常规教育是指监狱在正常情况下对罪犯进行的有
计划、系统性、经常性的教育。 专题教育是指监狱根据改造工作的特别需要而围
绕特定主题进行的专项教育。
四、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
狱内教育泛指监狱工作者在监狱内对罪犯进行的各种形式 和内容的教育改造活动。
社会教育是指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的教育改造活 动。
社会教育具有以下积极作用: (1)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的效益。 (2)有利于缓解罪犯的监狱化倾向,促进其再社会化。 社会教育的主要形式有: (1)进行开放式教育。 (2)签订帮教协议。 (3)借助社会力量对罪犯开展职业培训。 (4)通过建立培训基地进行教育和培训。 (5)开展亲情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