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项目减免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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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项目减免收费
的通知
银政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各工业企业:
为了进一步推动“兴工强市”战略,促进我市工业加快发展,根掘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银党发[2004]1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银党发[2004]1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银党发[2004]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工业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银党发[2005]2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银党发[2006]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工业项目减免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业项目减免的相关收费
1、银川市域内的新建和改扩建工业项目(包括厂区内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免收建设工程城市卫生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建筑市场管理费、墙改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土地登记费、统计登记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
工业项目绿地面积由25%下调到15%。
2、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以上对工业项目减免收费
的规定,严禁以任何方式搞变相收费或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收费,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将给予严厉处罚。
3、对于工业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地形勘测费、工程放线费、图纸审查费、安全评价费、环保评价费等服务性收费(不含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应缴纳的相关费用),收费价格要在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基础上进一步下浮,费用由市政府承担(不含中央和自治区所属单位建设的工业项目)。
具体业务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有资质的服务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同时到市企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市企业服务中心经核实后,每半年与相关服务单位结算一次。
4、涉及工业项目建设收费的相关服务单位要确保服务质量,不能因降低收费标准而降低服务标准。
对因服务不到位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的服务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进一步加强对工业项目的服务
l、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业项目建设的服务,建立完善项目代办制度,指定专人帮助项目单位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手续。
项目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由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代办;项目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之外的,由市、县(市、区)两级企业服务中心(市级设在市经委,县级设在发改局或经贸局、经统局)代办。
2、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工业项目建设的支持服务力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设计、施工单位和指定使用相关产品。
企业之内的水、电、气、消防等相关工程由企业自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自主选择使用相关产品;企业总计量表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原则上由供水、供电、供气单位投资建设,不再向企业收取增容费或配套费。
3、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尽快提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具体措施,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井承诺。
4、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工业项目建没中的行业垄断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和检查,同时进一步完善举报督办制度,对有垄断行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严厉处罚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二OO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