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 网络借贷行业研究必要性和研究方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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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网络借贷行业研究必要性和研究方法总结
P2P网络借贷行业发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并于2006年传入我国且逐渐发展繁荣。继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借贷公司--拍拍贷成立后,国内P2P借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已有8年之余,作为一项新兴事物,它在一步步摸索中逐渐成长。一路的摸爬滚打中,既赢得了掌声,也受到了无数质疑与抨击。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将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发挥得淋漓尽致,帮助许多中小企业及个人解决了长期制约发展的融资难瓶颈,也给闲散资金拥有者提供了收益较高的投资渠道。它是如此地受人青睐,以致于无论是平台数量、借贷交易量,还是贷款总额都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发展着。据零壹研究院监测,P2P网贷平台数量从2013年年底的692家上升到2014年年底的1983家,年度增长率达187%;2014年撮合贷款规模3000亿元左右,年增长率超过172%;贷款余额更是比上年翻了两番。[1]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在摸索中逐渐偏离了原始轨道,寻了一条能满足现实诉求却充满风险的异化道路,担保、债权回购契合了想要保本获息的中国人投资心理,增加了客户粘性,却将平台置于更大的风险之中,加之行业良莠不齐,它不断被贴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庞氏骗局等标签,不断被携款潜逃、跑路等行业乱象置于负面风波中,近期爆发的e租宝等大案更是将P2P借贷推向风口浪尖。P2P网络借贷是这般复杂,以致行业如何定性、如何规制一直成为困扰,它也就在“三无标签”下“野蛮”地生长了近7年。终于,2015年,监管层开始对它进行整顿和规制,明确了它的信息中介性质,并划归银监会监管,具体由普惠金融部负责。同年年底,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更是被视为“行业野蛮成长”时代终结的标志,P2P行业也因此迎来了寒冬期。然而,与P2P行业一样,法律规制之路也一直处于尝试摸索之中,此次发布的监管细则是否真的适应行业发展现状,是否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这些问题都需要去探究。笔者在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具体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个人拙见,以期在促使P2P网络借贷走法治化发展道路的同时,兼顾互联网金融创新。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世界上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是2005年诞生于英国的Zopa,之后是美国的Prosper 和LendingClub。现阶段,英美国家的P2P行业发展相对成熟,韩国、日本、德国的P2P网络借贷也处于繁荣发展阶段。就P2P借贷领域,国外相关研究如下:
第一,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方面。Nicholas(2012)认为,真实的社交网络信息能够有助于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FreedmanandJin(2011)认为,借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会引发行业的逆向选择,增加道德风险的发生机率。Chapman(2014)也持同样观点,认为
P2P网络借贷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因为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借贷信息真假难辨,增加了借贷风险;
第二、个体特征对P2P借贷的影响方面:Ravina(2007)和PopeandSyndor(2008)通过研究认为,借款人的个体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对借款能否成功起着决定性作用,其中重要的个体特征包括种族、年龄、性别、外貌甚至体重;Ravina(2008)在对上述因素进一步研究后,认为种族、外貌因素对借款能否成功影响最大,而且实际中黑人的违约率较高;Chris(2013)在进行实证分析后,进一步得出,黑人相较于白人更难获得贷款,而且贷款利率也比白人高。
第三,监管模式方面。SlatteryP(2013)认为美国监管层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直接融资性质和合法的经营定位,并形成了统一监管和多部门监管共存的监管格局,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RizaEmekter(2015)认为,合作银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网贷平台的行为。
(二)国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属于新兴行业,无论是行业本身发展方向还是法律规制都还处于不断摸索中。相关研究资料较少,尤其是缺乏权威性研究。目前,涉足此领域的研究主要以相关媒体报道、期刊文章和硕士学位论文为主,为数不多的几本专著也是最近一两年出版的,学术界还未形成广泛讨论的局面,这与P2P行业蕴含系列复杂问题的现状形成强烈反差。在现有的研究文献中,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讨论:
第一、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模式。叶湘榕(2014)认为,P2P网络借贷有纯平台模式、保证本金(利息)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四种;樊云慧(2014)认为,我国P2P网络借贷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传统模式即线上模式,一是债权转让模式即线下模式,此种模式是我国自创模式。《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将我国P2P网络借贷类型归于以下六种:纯线上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抵押模式、O2O模式、P2B模式和混合模式。谢平,陈超,陈晓文(2015)指出,我国P2P网络借贷主要有信息中介模式、担保模式、信用中介模式,实践中大多数平台采用后两种经营模式,并且现阶段已经从P2P
模式演化出B2C(P2B)、B2P2C等模式。
第二、P2P网络借贷的优势。樊云慧(2014)认为,P2P网络借贷迎合了市场需求,相较于传统银行具有收益高、成本低、便利等特点。谢平(2015)P2P网络借贷是最体现互联网精神的金融安排,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充分体现了金融的民主化和普惠化。
第三、P2P网络借贷的域外借鉴。吕祚成(2013)分析了我国P2P监管立法现状,介绍了美国、韩国、英国的立法经验。刘绘,沈庆劼(2015)在讲述了美国和英国的P2P监管历程之后,指出美国采用行为监管的思路并注重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英国则是在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强调行业的自律。易燕,徐会志(2015)指出美国将P2P网络借贷纳入证券范畴由SEC监管,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为监管重点,指出我国应在避免美国监管弊端的基础上,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完善监管。
第四,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建议。冯果,蒋莎莎(2013)认为我国应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设置准入门槛、并对业务活动、资金安全、利率、信息披露几个方面加强监管。杨振能(2015)指出,为有效解决各类网络借货平台的合法性问题,可以从改善资金托管方式、限制借款金额和出借人数量、强化债权转让管理、规范平台保证责任、赋予网络借货平台部分业务合法性等方面,加强对网络借货平台的行为监管。康玉梅(2015)认为要准确定位政府在P2P网络借贷发展中的作用,重视金融公平,实行包容性兼管、柔性兼管和激励性规制,对我国P2P网络借贷予以规制和引导,同时要明确P2P网络借贷法律性质、设立市场准退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易燕,徐会志(2015)认为,我国P2P网贷法律监管要坚持鼓励创新与风险防控并重的原则,克服美国监管体制弊端,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引入合格投资人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
三、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
笔者阅读了大量参考文献,具体包括有关的专著、期刊论文、学位论文,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4并就P2P网络借贷有关的网页新闻、网站资料进行了深入了解,通过对文献的阅读、分析、整合,对P2P网络借贷有了较为深刻准确的认知。
(二)比较研究法
P2P网络借贷诞生于欧美国家,现阶段,英国和美国等P2P行业发展已趋成熟,具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制和风险防范措施,值得我们借鉴。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对英美国家P2P
行业尤其是对英国Zopa、美国Prosper和LendingClub发展模式、监管规则、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研读,在与我国P2P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P2P行业发展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