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领域无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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煌 的成 就 ” 又 被 称 为 德 国 民 法 中 “ 难 理 解 的基 本 , 最
的构 成 及 其 效 果 是 不 同 的 ,其 统 一 性 在 于 任 何 法 律 行
为 要 素 或 原 动 力 是 不 变 的 ,亦 即任 何 法 律 行 为 均 体 现 了 当 事 人 的 自由 意 志 ,表 示 了意 思 自治 的 基 本 原 则 ” 。 契 约 是 一 种 法 律 行 为 ,现 代 民 法 中 的 法 律 行 为制 度 是 随 着 以契 约 自由为 特 征 的 契 约 制 度 的 发 展 而 逐 步 建 立 的 。法 律 行 为 的本 质 属 性 为 一 种 设 权 的意 思 表 示 。 意 思 表 示 理 论 在 法 律 行 为 学 说 中 占有 特 殊 重 要 的地 位 ,民 法 对 于 法 律 行 为 的控 制 规 则 中相 当一 部 分 是 直 接 根 据 意 思 表 示 的 要 素 分 析 设 置 的 。德 国早 期 的法律 行 为理论 曾将意 思表 示视 为法 律行 为 的同义
本 要 素 ,故 法 律 行 为 的基 本 分 类 就 是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与 双 方法 律 行 为 ,而 契约 为双 方 法 律 行 为 。也 许 这 种 定
法 国学 者 让 ・ 尔 波 尼 埃 ( e nC ro ne )在解 卡 Ja ab n i r 释 法 国 法 中关 于 合 同 的 规 定 时 指 出 ,“ 同 是 最 重 要 合 的法 律 行 为 ,合 同 的有 关 法 律 准 则 ,就 是法 律 行 为 的 共 同准 则 … …法 律 行 为 的 特 殊性 及其 与 其 他 法 律 事 实 的 区 别 ,均 在 于 法 律 行 为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 制 ” 机 ,其 目 的在 于 引 起 法 律 效 果 的 发 生 。这 一 机 制 既 有 差 异 性 ,又有 统 一 性 。其 差 异 性 在 于 不 同类 型 的法 律 行 为
概 念 ”[。在 很 长 一 段 时 间 内 ,我 国 民法 学 者 对 于 法 4 】 律 行 为 的 内涵 和 外 延 始 终 存 有 不 同的 认 识 ,这 一 认 识 上 的分 歧 甚 至 对 法 理 学 和 行 政 法 学 中的 同名 概 念 也 产
生 了不 小 的影 响 。值 得 说 明 的是 ,近 年 来 ,我 国法 理
圜 园
口 阎
石
圜 圆 圃
石石
0 7 0) ( 中国社会科 学院 ,北 京 1 0 2
摘 要 :契约是 一种 法律 行 为 ,法律 行 为 又是私 法 自治 的工具 。 法律 行 为制 度在 传 统 民法理论 中居 于重要地 位 ,
近年来,我 国法理学中有 某种过度扩展法律行为概念含义的趋 向。这不仅与民法学中法律行为本来的含 义大相径庭 ,
语 。潘 德 克 顿 法 学 派 的代 表 人 物 萨 维 尼 、海 泽 等 人
一
、
契 约 、 法律 行 为 与 私 法 自治 的 历 史 与 内涵
对法 律行 为 的要素分 析 也主要 是 围绕意 思表 示展 开
的
( )契 约 的 涵 义 一
。学 者 的 以 上解 释 ,恰 好 说 明 了 《 国 民法 典 》 德
义 更 为 合 适 , 因为 “ 律 行 为 ”是 一 个 上 位 阶概 念 , 法 包 括单 方 法律 行 为 和 双 方法 律 行 为 ,而 “ 意 ”则 突 合
出 了 契 约 之 双 方 法 律 行 为 的 旨 意 而 作 为 法 律 行 为 的
下 位 阶 概 念 。 故 将其 归 于法 律 行 为 的 范 畴 之 中 ,更 合
作者 简介:阎
磊 ( 93 17一),广 东深圳人 ,最高人 民法院中国应 用法学研 究所、中 国社会 科学院法学所联合培养博士后
,
主要从事
民法学研 究。
律 责 任 的 违 法 行 为 ( 侵 权 行 为 、犯 罪 行 为 ) 这 一 如 o 说 法 , 际上 是 将 英 美 法 理 学 中 “ 法 律 意 义 的行 为 ” 实 有
逻 辑 [。 3 1 4
( )法 律 行 为 的 内涵 与影 响 二
契 约是 法律 行 为 ,法 律 行 为 制 度 在 传 统 民法 理 论 中居 于 重 要 地 位 。 “ 一 由法 典 主 义 学 者 精 心 创 制 的 这
极 为 抽 象 的 概 念 ” 曾被 视 为 “ 陆 法 系 民法 学 中最 辉 大
关 于 契 约 定 义 的准 确 性 。就 是 说 ,契 约 是 发 生 、变 更
契 约 的 本 质 是 合 意 ,是 当 事 人之 间 意思 表 示 一 致 的产 物 。意 思 表 示 是 法 律 行 为 的 工具 ,法 律 行 为 又是
私 法 自治 的 工 具 。
债 的关 系 的法 律 行 为 。 由于 意 思 表 示 是 法 律 行 为 的基
而且也有悖于英 美法理学者的本意。法律行 为是私法中独有的概念 ,只有私法中才有意思 自治,才需要通过法律行 为来表达。公 法中, 如行政法与刑法 , 根本不存在意思 自治原则适用的余地 , 当然也就不可能有法律行为生存; 法 自治 ;公 法 私 中图 分类 号 : 92 D 0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4 19 2 1 )0- 12 0 10 - 44( 02 2 00 - 5
学 中有 某 种 过 度 扩 展 法 律 行 为 概 念 含 义 的趋 向 。有 的
法 理 学 者 认 为 :法 律 行 为 是 指 行 为 人 有 意 志 从 事 的一
切 有 法 律 意 义 的行 为 ,其 外 延 包 括 合 法 行 为 和 引 起 法
收 稿 日期 :2 1一 1 3 0 2 O —1
的构 成 及 其 效 果 是 不 同 的 ,其 统 一 性 在 于 任 何 法 律 行
为 要 素 或 原 动 力 是 不 变 的 ,亦 即任 何 法 律 行 为 均 体 现 了 当 事 人 的 自由 意 志 ,表 示 了意 思 自治 的 基 本 原 则 ” 。 契 约 是 一 种 法 律 行 为 ,现 代 民 法 中 的 法 律 行 为制 度 是 随 着 以契 约 自由为 特 征 的 契 约 制 度 的 发 展 而 逐 步 建 立 的 。法 律 行 为 的本 质 属 性 为 一 种 设 权 的意 思 表 示 。 意 思 表 示 理 论 在 法 律 行 为 学 说 中 占有 特 殊 重 要 的地 位 ,民 法 对 于 法 律 行 为 的控 制 规 则 中相 当一 部 分 是 直 接 根 据 意 思 表 示 的 要 素 分 析 设 置 的 。德 国早 期 的法律 行 为理论 曾将意 思表 示视 为法 律行 为 的同义
本 要 素 ,故 法 律 行 为 的基 本 分 类 就 是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与 双 方法 律 行 为 ,而 契约 为双 方 法 律 行 为 。也 许 这 种 定
法 国学 者 让 ・ 尔 波 尼 埃 ( e nC ro ne )在解 卡 Ja ab n i r 释 法 国 法 中关 于 合 同 的 规 定 时 指 出 ,“ 同 是 最 重 要 合 的法 律 行 为 ,合 同 的有 关 法 律 准 则 ,就 是法 律 行 为 的 共 同准 则 … …法 律 行 为 的 特 殊性 及其 与 其 他 法 律 事 实 的 区 别 ,均 在 于 法 律 行 为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 制 ” 机 ,其 目 的在 于 引 起 法 律 效 果 的 发 生 。这 一 机 制 既 有 差 异 性 ,又有 统 一 性 。其 差 异 性 在 于 不 同类 型 的法 律 行 为
概 念 ”[。在 很 长 一 段 时 间 内 ,我 国 民法 学 者 对 于 法 4 】 律 行 为 的 内涵 和 外 延 始 终 存 有 不 同的 认 识 ,这 一 认 识 上 的分 歧 甚 至 对 法 理 学 和 行 政 法 学 中的 同名 概 念 也 产
生 了不 小 的影 响 。值 得 说 明 的是 ,近 年 来 ,我 国法 理
圜 园
口 阎
石
圜 圆 圃
石石
0 7 0) ( 中国社会科 学院 ,北 京 1 0 2
摘 要 :契约是 一种 法律 行 为 ,法律 行 为 又是私 法 自治 的工具 。 法律 行 为制 度在 传 统 民法理论 中居 于重要地 位 ,
近年来,我 国法理学中有 某种过度扩展法律行为概念含义的趋 向。这不仅与民法学中法律行为本来的含 义大相径庭 ,
语 。潘 德 克 顿 法 学 派 的代 表 人 物 萨 维 尼 、海 泽 等 人
一
、
契 约 、 法律 行 为 与 私 法 自治 的 历 史 与 内涵
对法 律行 为 的要素分 析 也主要 是 围绕意 思表 示展 开
的
( )契 约 的 涵 义 一
。学 者 的 以 上解 释 ,恰 好 说 明 了 《 国 民法 典 》 德
义 更 为 合 适 , 因为 “ 律 行 为 ”是 一 个 上 位 阶概 念 , 法 包 括单 方 法律 行 为 和 双 方法 律 行 为 ,而 “ 意 ”则 突 合
出 了 契 约 之 双 方 法 律 行 为 的 旨 意 而 作 为 法 律 行 为 的
下 位 阶 概 念 。 故 将其 归 于法 律 行 为 的 范 畴 之 中 ,更 合
作者 简介:阎
磊 ( 93 17一),广 东深圳人 ,最高人 民法院中国应 用法学研 究所、中 国社会 科学院法学所联合培养博士后
,
主要从事
民法学研 究。
律 责 任 的 违 法 行 为 ( 侵 权 行 为 、犯 罪 行 为 ) 这 一 如 o 说 法 , 际上 是 将 英 美 法 理 学 中 “ 法 律 意 义 的行 为 ” 实 有
逻 辑 [。 3 1 4
( )法 律 行 为 的 内涵 与影 响 二
契 约是 法律 行 为 ,法 律 行 为 制 度 在 传 统 民法 理 论 中居 于 重 要 地 位 。 “ 一 由法 典 主 义 学 者 精 心 创 制 的 这
极 为 抽 象 的 概 念 ” 曾被 视 为 “ 陆 法 系 民法 学 中最 辉 大
关 于 契 约 定 义 的准 确 性 。就 是 说 ,契 约 是 发 生 、变 更
契 约 的 本 质 是 合 意 ,是 当 事 人之 间 意思 表 示 一 致 的产 物 。意 思 表 示 是 法 律 行 为 的 工具 ,法 律 行 为 又是
私 法 自治 的 工 具 。
债 的关 系 的法 律 行 为 。 由于 意 思 表 示 是 法 律 行 为 的基
而且也有悖于英 美法理学者的本意。法律行 为是私法中独有的概念 ,只有私法中才有意思 自治,才需要通过法律行 为来表达。公 法中, 如行政法与刑法 , 根本不存在意思 自治原则适用的余地 , 当然也就不可能有法律行为生存; 法 自治 ;公 法 私 中图 分类 号 : 92 D 0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4 19 2 1 )0- 12 0 10 - 44( 02 2 00 - 5
学 中有 某 种 过 度 扩 展 法 律 行 为 概 念 含 义 的趋 向 。有 的
法 理 学 者 认 为 :法 律 行 为 是 指 行 为 人 有 意 志 从 事 的一
切 有 法 律 意 义 的行 为 ,其 外 延 包 括 合 法 行 为 和 引 起 法
收 稿 日期 :2 1一 1 3 0 2 O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