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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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统筹管理特殊群体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统筹管理 1、全面实施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尚未实施的要尽快实施,不在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要尽快移交。
2、拖欠离休干部的医药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3、各市及所属县(市
特殊群体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统筹管理 1、全面实施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尚未实施的要尽快实施,不在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要尽快移交。
2、拖欠离休干部的医药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3、各市及所属县(市
1、全面实施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尚未实施的要尽快实施,不在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要尽快移交。
2、拖欠离休干部的医药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3、各市及所属县(市)、区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会计、统计报表的要求,对已参加统筹的
离休干部情况,按季填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中的(1)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2)特殊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同时填报《社会保险统计报表》中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及特殊人员情况表。
未参加统筹的离休干部情况要另外填报《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情况季报表》。
4、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情况的统计报表,统一由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含市区及所属县、区统计数据及有关情况),按规定要求上报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参见:关于加强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医管[2002]4号)
发布日期: 2002年5月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5月9日
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1、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可先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1)目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困难,但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
及其职工,可先实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即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
(2)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统筹地区单位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实际比例确定。
(3)实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的有关规定,由统筹地区确定。
2、暂无能力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可先实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
(1)目前既无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又无能力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可先实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暂不建立个人帐户。
(2)参加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的职工,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具体支付比例和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确定。
3、困难企业实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费用统筹,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当地经贸委、劳动保障和工会等部门共同审核
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具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力后,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4、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为标准,一次性缴纳10-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经费来源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优先提取缴纳。
破产企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已经破产的企业退休人员,可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社会筹集的办法筹集医疗保险资金,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以当地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为标准,一次性缴纳10-15年后,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参加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的困难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同时参加统筹地区的大额医疗救助,享受相应的待遇。
参见: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苏劳社医[2002]8号)
发布日期: 2002年9月26日
执行日期: 2002年9月26日
城镇个体经济等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简称参保人员),按照当地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般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委托集中办理,也可以由从业人员凭有关身份证件和资料自行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3、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一般按统筹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统筹地区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具体缴费标准由各地确定。
4、参保人员系雇主或个体经营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承担;从业人员系雇工的,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雇主缴纳,本人只缴纳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5、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计入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统筹地区的统一规定执行。
其中,属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和按规定支付门诊特殊病种的费用,须在连续缴费不少于6个月后方可享受。
6、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从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以后续保时,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中断期间不补缴的,续保后的医疗保险待遇视同首次参保,即须在续保后连续缴费不少于6个月后方可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补缴时统筹地区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执行。
7、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已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2)达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般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具体由各地确定; (共计2页) 1 2 特殊群体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统筹管理 1、全面实
施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尚未实施的要尽快实施,不在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要尽快移交。
2、拖欠离休干部的医药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3、各市及所属县(市
(3)缴费年限不足,按规定一次性补缴的。
8、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际缴
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中断缴费未补缴的期限,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9、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也可以先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不建立个人帐户。
具体办法,可按照苏劳社医[2002]8号文有关规定由各地确定。
10、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苏劳社医[2002]10号)
发布日期: 2002年10月31日执行日期: 20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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