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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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外资金利用处
为规范国外款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方便基层单位办事,根据国家发改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28号令),国家外债管理以及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陕西省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有关国外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核准、备案)暂按本工作程序进行。
一、国外贷款的使用和管理
(一)国外贷款的种类
本工作程序中所指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我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2、外国政府贷款,是指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3、国际商业贷款,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国际商业性信贷。
(二)国外贷款的使用范围
国外贷款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存量外债的结构调整。
其中:
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长期(指一年及以上,下同)国外贷款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2、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重点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产业结构和外债结构调整。
(三)国外贷款及其投资项目的管理
国外贷款按照偿还责任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并分别进行管理: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属国家主权外债,此类贷款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中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2、国际商业贷款属于非主权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其中: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借用其他国际商业贷款按照国家《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必须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二、国外贷款项目的申报
(一)国外贷款项目选择的原则
国外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
要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兼顾经济效益。
要根据自身的财政和财务状况,以及产业和资源优势,合理确定项目贷款规模,注意量力而
行,防止片面追求贷款数量,忽视项目质量,重贷轻还的不良倾向。
(二)国外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
凡需申请利用国外贷款的市内企业、机构、团体(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均可按规定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国外贷款项目申请。
各区县项目单位通过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申报;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单位通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省政府直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三)国外贷款项目的申请
项目单位在申请国外贷款时,应提交国外贷款项目申报文件并附“国外贷款项目报告”(一式五份)。
国外贷款项目报告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深度,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简要概况
包括项目建设的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等。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拟申请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及金额
(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还应包括贷款条件,即贷款期限、宽限期、利率等)。
4、国外贷款的用途
主要说明国外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的初步资金安排。
5、国外贷款的偿还及担保责任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申报国外贷款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国外贷款项目选择的原则进行审核,在申报文件中明确初审意见,并在申报文件中注明申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需要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初步意见。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需要市级以下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同时出具项目所在区县、各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初步意见。
需利用国外贷款购买大型医疗设备的,应出具相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
(四)申报国外贷款项目注意事项
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国外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报批。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应当报经市发展改革委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意。
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的,应当按照国外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申报;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市级发展改革委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三、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一)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贷款规模、用途和贷款条件的国外贷款项目,应当根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1、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2、市级及省市级以下地方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除国家规定应当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外,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审批,审批权限不再下放。
3、由项目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要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规定办理:凡列入我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须报市发展改革委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按照国外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执行。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注意事项
1、需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在报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
2、在开展对外工作时,应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同时做好国内外程序的衔接工作,避免国内外程序脱节,影响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3、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目前是指水(污)处理、消防、广播电视等,下同),应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的指导下做好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进行比选的国别比选工作。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应报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国际商业贷款项目不需要报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报批
纳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单位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国外贷款项目,批准文件中将包含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不再单独报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报批按照国外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执行。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报批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等;
2、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贷款期限、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3、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4、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5、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采购方式等;
6、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7、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的附件
报批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附件:
1、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2、国外贷款机构需进行预先评估的项目,应附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3、需要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
的,应附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需要市级以下区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同时附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4、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应附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的比选结果报告。
5、按规定应附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或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条件
报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2、已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3、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4、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5、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五)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文件的效力
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未经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发生变化的,须编制调整方案,按国外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报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准文件日期为准)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五、国外贷款项目的实施管理
在国外贷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规模和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
国外贷款项目招标采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我省相关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提供方有特殊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准的采购清单进行招标采购,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内容。
项目单位要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国外贷款债务风险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参与有关招投标活动。
当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出现贷款余款时,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核销,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务损失。
如需继续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应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余款使用方案,按国外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报批。
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
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
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报告。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于当年七月上旬和次年一月上旬向市发展改革委汇总报送项目进度情况。
市政府直属企业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度报告。
负责国外贷款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进行转贷,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外贷款支付和偿还情况。
由区县政府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转贷机构原则上应当按贷款方提供的贷款条件进行转贷。
如以规避外债风险为目的需对上述项目转贷条件进行调整的,转贷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同意。
市发展改革委可随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贷款担保机构等债务相关单位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部门。
六、国外贷款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框架图
初审并征求相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国外贷款
意见后上报备选项目规划,商国家有关部门
(重大项目报国务院批准)下达
根据国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
规划,下达本省国外贷款备
选项目规划。
按规定程序申报国外
贷款备选项目
来源:市发改委外资处项目负责人:程知逊
联系人:雷荣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