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行政执法人员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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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行政执法人员考试重点
第一篇:2013年行政执法人员考试重点
2013年广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特征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表现为法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二)法的本质表现为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三)从应然意义上讲,法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首先,规范性表明,法的要求不等于人们实际如何行为。

(2)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

法是由国)法具有普遍性。

所谓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4)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5)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6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则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体系的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1)宪法法律部门;(2)民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第三章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定义: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法律规范的特点:明确、具体、反复适用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行为模式、事实状态、法律后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5)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的概念:简称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赔偿损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

责任方式的种类(1)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2)补偿: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司法补偿;(3)强制执行。

第七章依法行政基本含义依法行政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利,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2)法律保留原则(3)职权法定原则(4)行政合理原则(5)行政公开原则(6)行政诚信原则(7)信赖保护原则;(8)权利救济原则。

第八章依法行政基本内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第十章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1)决策调研(2)征求意见(3)咨询论证(4)风险评估;做到决策风险可控,关键是做到三条:一是明确界定风险评估范围,二是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不能将评估结论结束之高阁。

三是建立行政决策纠错机制。

(5)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对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决策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违法决策(6)会议决定;指在行政决策备选方案或者草案确定后,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形式,进行集体审议决定的制度。

(7)公布结果
第十一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是指出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1)调研起草(2)征求意见(3)组织论证(4)合法性审查(5)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公布(7)备案等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并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的一项监督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原则:有件必备原则、有备必审原则、有错必纠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应本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不公开的范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私密。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主动公开的方式、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对象范围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

依法行政考核组织实施:《考核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工作由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1)依法行政组织领导(2)行政决策情况(3)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4)行政执法行为(5)行政行为自律(6)行政争议化解
(7)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运用(1)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2)作为奖励的依据(3)作为行政激励的依据(4)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

第十四章行政执法概念行政执法的涵义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所有的行政法律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的特征第一,行政执法主体多。

第二,行政执法的范围宽泛。

第三,行政执法的形式多样。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1-
原则
2、合理原则
3、公开原则
第十五章行政执法主体概述行政执法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执法主体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执法主体是依法获得行政职权的组织。

3、行政执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

4、行政执法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行政执法依据六原则
1、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
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第十七章行政执法证据证据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证据要求:(1)全面。

(2)客观。

(3)公正。

(4)及时。

采取证据保全应当遵守的程序有:(1)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请。

(2)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3)登记保存。

(4)及时作出处理。

行政机关应自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在证据保全措施采取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如七日期限届满,行政机关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保全措施自行解除。

如对封存的物证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对封存的物品另行处理。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下列七种:一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是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执法人员询问的证人的证言;四是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是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是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十八章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1)听证制度(2)信息公开制度(3)表明身份制度(4)告知制度(5)回避制度(6)审裁分离制度(7)说明理由制度(8)期间制度(9)送达制度。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公告送达。

(六)转交送达
第二十一章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原则(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公开公正原则(四)过罚相当原则(五)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六)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三)听证程序
第二十二章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与效能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监督原则
第二十三章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征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处分性。

2.强制性。

3.无偿性。

4.法定性。

5.可诉性。

行政征收的种类行政征收分为行政征税和行政收费两大类:行政征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处分性和限制性。

(2)强制性。

(3)有偿性。

(4)法定性。

(5)可诉性。

行政补偿类型:一是法定补偿,二是政策补偿,三是协议补偿,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主要区别是:1.对财产所有权的处分程度不同。

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偿性不同。

第二十四章行政给付基本特征1.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实物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

4.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一种责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形式目前,我国有关行政给付形式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残疾人保障法、森林法、消防法、就业促进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

行政给付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1.就业和安置。

2.最低生活保障。

3.抚恤和优待。

4.救灾扶贫。

5.紧急救助。

6.收留。

第二十五章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
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1.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

3.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1)公安行政确认,(2)民政行政确认,(3)劳动行政确认,(4)卫生行政确认,(5)经济行政确认,(6)司法行政确认,第二十六章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的义务;(2)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3)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4)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章行政检查行政检查的权限第一,进入现场权。

第二,询问权。

第三,索取必要的账册、凭证和有关材料权。

第四,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八章行政执法监督简论行政执法监督体系(1)权力机关的监督:(2)司法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

(3)政府法制监督。

(4)专门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督。

(5)社会监督。

(6)执政党的监督。

第三十章行政复议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行为
(二)行政强制行为
(三)行政许可行为。

(四)行政确权行为
(五)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六)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八)不予行政许可
(九)不履行法定职责
(十)不发放有关费用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第一,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第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
调解和其他处理的。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行为的审查申请。

复议申请的期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一般期限,为60日;二是特殊期限,仅指法律规定超过60
日申请的期限;三是期限的延长,即“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十一章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范围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行政行为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六)行政调解行为
(七)法律规定的行政仲裁行为
(八)行政指导行为
(九)行政重复处理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和种类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第三十二章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个人。

2、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3、必须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且损害事实已经发生。

4、侵权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国家不予赔偿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
(一)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实施致害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二)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共同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

2、授权行政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
3、委托行政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
4、侵权机关被撤销的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

十八大精神:确保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社会尊重和保障。

依法执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1、范围广泛。

2、内容复杂。

3、对象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要求: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
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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