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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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合法多⽅公正调查及时调查
原则⾏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
⾏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
办案的⼯商⾏政管理机关⽆论是⾃⾏调查、取证,还是委托其他⼯商⾏政管理机关调查、取证,都应当遵循以下⼏个原则,以保证所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有效,防⽌执法错误甚⾄严重违法⾏政⾏为的发⽣。
1.合法调查原则。
办案⼈员在办理⾏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要询问当事⼈及证明⼈,要求当事⼈及证明⼈提供相关材料,进⾏现场勘验、检查以及鉴定等,这些⾏为均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法进⾏。
例如,以威胁、利诱⽅式获得的当事⼈陈述或证⼈证⾔,不仅没有法定证据⼒,⽽且当事⼈或者证⼈还可以通过⾏政复议、⾏政诉讼等⽅式控告⾏政机关违法,要求⾏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政管理机关更不能通过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由的⽅式调查、取证,这属于严重的⾏政违法⾏为。
如果案情确有需要,必须由公安机关协助,且由公安机关依法⾏使限制当事⼈⼈⾝⾃由的职权。
2.多⽅调查原则。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员应当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既包括对当事⼈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当事⼈有利的证据。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终采信那些真正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众多的证据中去伪存真,借助可靠的证据认清案件事实,对当事⼈的⾏为作出是否违法的认定。
例如,办案⼈员对⼀起经举报⽽⽴案的涉嫌销售假冒商品的⾏为进⾏调查。
假定办案⼈员对相关的物证(正在销售或存放在仓库待售的假冒商品)、书证(销售发票、进货单据)等收集顺利,重要证据确凿,即使当事⼈对违法⾏为予以否认(但提不出有⼒的反证),也不影响办案机构对当事⼈销售假冒商品⾏为的认定。
但如果在物证、书证等证据不⾜或者证据相互⽭盾的情况下,继续调查此案,办案⼈员在获取证⼈证⾔时就不仅要向举报⼈推荐的证⼈了解情况,还要向其他证⼈作调查,进⾏更⼴泛的调查、取证。
这样做是为了避免举报⼈出于同业竞争等原因作出不实举报,办案⼈员因调查不全⾯得出不正确的结论。
3.公正调查原则。
办案⼈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本着法律⾯前⼈⼈平等的原则,公正地判断案件中的利害关系,平等对待涉案的各⽅当事⼈,不带个⼈偏见和喜好,排除外界的⼲扰和压⼒。
公正是法律的重要属性,执法公正更是法治的基本⽬标和要求。
为此,⼏乎所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均反复强调公正原则及其适⽤。
其中,诉讼程序法与⾏政程序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就是体现公正原则的⼀项重要措施。
对执法公正的要求贯穿于执法全过程,体现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就更具有意义。
4.及时调查原则。
⽴案后,办案⼈员应当及时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要求办案⼈员及时调查,⼀⽅⾯是为了督促办案机构及其⼈员认真履⾏职责,另⼀⽅⾯也是为了防⽌证据灭失造成案件办理困难。
⽆论是为了保证违法⾏为能够及时得到惩处,还是为了有效保护当事⼈合法权益,均需要办案机构及其⼈员及时展开调查、取证⼯作,以保证案件的正常办理。
《⾏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七条对⼯商⾏政管理机关适⽤⼀般程序办理⾏政处罚案件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的之⼀就是督促办案机构及其⼈员及时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