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船用物资分类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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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物资分类检验
1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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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所有采
购、外协加
工类船用物
资。

3 职责及分

3.1仓库保
管员负责报
检,对存在
问题及时反
馈至采购员并跟踪处理结果。

采购员负责问题的协调处理并向仓库保管员、质管部反馈。

3.2质管部检验员,仓库保管员,技术部相关人员,项目组为物资报验的检验人。

职责如下:
3.2.1质管部检验员负责A/B类物资检验。

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采购员反馈。

3.2.2对于C类物资,以仓库保管员自检为主,结合质管部检验员的抽检。

对自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采购员和质管部反馈。

3.2.3技术部相关人员负责核实各类物资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3.2.4所有A/B/C类物资供货数量的核实由经营部计划员、仓库保管员共同负责(依据供货清单)。

仓库保管员如实填写《开箱记录单》。

额外的,对于A/B类物资的开箱需由技术部、质管部相关人员参加。

3.2.5车间主管负责二次加工件的检验。

(如:管子的镀锌,酸洗,灭火器/救生筏等救生消防用具的二次检验等)。

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质管部。

3.3对于上述A/B/C三类物资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进货检验单》,对于C类由保管员检验的物资,其检验单应每月25日之前向质管部递交一次。

4 物资分类
4.1 A 类;
所有的进口设备,以美元或欧元支付,需要报关的设备和材料。

包括:主机、发电机、齿轮箱、冷却器、空压机、锅炉、空调、甲板机械、分油机、油水分离器、机舱泵、阀门遥控、液位遥测、配电板、通讯导航、可调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克令吊、舱口盖附件、集装箱绑扎件等;
4.2 B 类
所有船上用的国产的专业设备材料,包括:用人民币购买的专利产品(甲板机械、主机、发电机等),铸锻件、内装材料、卫生单元、厨房设备、家具、空气瓶、风机、压力水柜等
4.3 C 类
除B 类之外的钢材、管材、阀件、有色金属、油料、各钟辅助材料、标准件及易耗品包括:焊剂、焊条、焊衬垫、碳棒、砂轮片、砂轮纸、车间底漆、日杂用品、维修用机修配件、各类工具、
劳保用品、木材、工属具、零星敷料等。

5 检验要求
5.1 钢板、型钢检验
5.1.1质量证书的核查
5.1.1.1 核对材质证书所注牌号、规格及炉罐号与供货清单是否一致。

5.1.1.2 对提供的材质证书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经销商的公章。

5.1.1.3对于有船检证书要求的材料,其材质证书上应有船级社的书面证明内容、船级社印章和验船师的签名。

5.1.1.4 所有材质证书的内容的表述语言必须是英文或中英文对照,且要求在报验是一起提供。

在证书核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一不符合要求项时,检验员应作出不同意验收的结论,并通知采购员进行处理。

5.1.2 钢板和型钢的外观质量检验
5.1.2.1 产品标识检查
对每一件钢板或型钢的外观检查前应检查钢材上的标记是否齐全。

这些标记包括:钢厂名称、钢级标记(钢印)、炉罐号(钢印)和船级社标记(钢印)。

5.1.2.2 钢板和型钢表面缺陷检验的要求
钢板及型钢表面不允许有气泡、结疤、裂纹、拉裂、夹杂、压入氧化铁皮,以及分层等缺陷,但允许有不影响质量的表面缺陷存在,如薄层氧化铁皮、铁锈,不明显粗糙、划痕等局部缺陷。

5.1.2.3 钢板和型钢的厚度和平面度检查
钢材的厚度偏差
钢板/型钢的测厚方法
钢板的厚度在距离角顶不小于100mm和距离钢板边缘不小于40mm处测量。

钢板的四角及两个
横边的中间为必测部位。

任何测量点测得的钢板厚度负偏差均不应超过上表所列的允许负偏差。

型钢的厚度和宽度应在距型钢未端不少于500mm的地方测量,其检验标准可参照GB9945-88等国家标准进行。

钢板/型钢的平面度
钢板的平面度偏差每平方米不超过下表中的允许值:
5.1.2.4 型钢的弯曲度
每米弯曲度不大于3mm,总弯曲度不大于总长度的0.3%,不得有明显的扭转。

5.1.3抽检
钢板50块以上抽检率5~10%,50块以下抽检率10~15%。

5.1.4 如果必要,将根据钢材的不同品种、级别,分别按船级社规范和相关标准对钢材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复验。

5.2.钢管的检验
5.2.1 质量证书的核查
参照钢板和型钢的要求。

5.2.2 钢管的外观质量检验
5.2.2.1 产品标识检查
参照钢板和型钢的要求。

对于小口径的管材,核对随附的铭牌。

5.2.2.2钢管的检验,必需按不同等级要求予以检验。

船用管系等级
Ⅰ级Ⅱ级Ⅲ级
管系设计压力设计温度设计压力设计温度设计压力设计温度
(Mpa) (℃) (Mpa) (℃) (Mpa) (℃)
蒸汽>1.6 或>300 ≤1.6 和≤300 ≤0.7 和≤170
燃油>1.6 或>150 ≤1.6 和≤150 ≤0.7 和≤60
其它介质>4.0 或>300 ≤4.0 和≤300 ≤1.6 和≤200
5.2.2.3 表面质量检验
钢管内外表面应在充分照明条件下,用视觉检查。

钢管的外观应平直,钢管未端的切口不得有毛刺并应与管轴线垂直。

无缝钢管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缝、裂纹、折叠、分层、结疤、轧折等缺陷存在。

如有上述缺陷,则应完全清除,且被清除部位的钢管壁厚减薄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小壁厚值。

钢管表面允许有个别辊印线,其深度规定为:冷拔钢管应不大于壁厚的4%,但不得大于0.2mm;热轧钢管应不大于壁厚的5%,但不得大于0.50mm。

焊接钢管的内、外表面不允许存在裂缝、结疤、错位、毛刺、烧伤、压痕和深的划道等缺陷,但深度不超过壁厚允许偏差范围的小压痕、轻微的错位、辊印线、薄的氧化铁皮以及打磨与清除外毛刺的痕迹等缺陷允许存在。

钢管外形尺寸检验
壁厚和外圆尺寸检验
耐压管系用的钢管外圆和壁厚尺寸,应符合订货合同中所述的标准,其外圆和壁厚尺寸的允许偏差亦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船用碳钢无缝钢管外圆和壁厚尺寸和允许偏差
注:钢管的壁厚和外圆测量是在距两管端50mm处测量,以及在管子中部测量一点(仅外圆尺寸)。

直线度检验
钢管的直线度不得大于以下规定:
壁厚≤15mm;1.5mm/m
壁厚>15mm;2.0mm/m
外圆直径≥325mm;3.0mm/m
5.2.3钢管的抽查率
φ219(含)以上抽查10%
φ219(不含)以下每捆抽查一根
5.2.4 如果必要,将根据钢材的不同品种、级别,分别按船级社规范和相关标准对钢材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复验。

5.3 焊接材料检验
5.3.1 质量证明书和产品标识的核查。

5.3.1.1材料的型号、牌号、规格。

5.3.1.2批号、数量、制造日期、制造厂厂名。

5.3.1.3熔敷金属化学成份、力学性能检验结果。

5.3.2 外观质量检验
5.3.2.1电弧焊条的焊条药皮应均匀并紧密地包覆在焊蕊周围,整根焊条的药皮上不应有影响焊接质量的裂缝、气泡、偏心、杂质和药皮剥落等缺陷。

焊条弧端药皮应倒角,焊蕊端面应露出。

5.3.2.2自动焊丝和CO2焊丝外表应清洁,无突变。

包装外观无破损。

5.3.3抽查率2—5%
5.3.4如果必要,将对焊材进行试焊后工件的力学性能复验和无损探伤检查。

5.4铸钢件、锻钢件检验及各部门职责的具体说明
5.4.1检查铸锻件产品检验证书及工厂无损探伤报告。

需船检的铸锻件产品必须有船级社颁发的产品检验证书。

5.4.2核对产品检验证书与铸锻上的钢印,拓下钢印备查。

5.4.3外观质量检验
5.4.3.1铸、锻件外表面需经适当处理,外表面不得有气孔、裂缝、冷隔、结疤等以及影响实际使用的其它缺陷。

5.4.3.2对铸、锻坯件缺陷修补的检验
对于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原材料的局部缺陷,经验船师同意,可进行适当修整或焊补。

铸钢件缺陷焊补工艺应经验船师同意,重要铸钢件在焊补前须经验船师确认缺陷的范围及部位是在允许的范围内。

焊补后的铸钢件应进行热处理。

5.4.3.3锻钢件一般不得进行焊补。

但个别不重要的锻钢件或重要的锻钢件的非重要部位的缺陷,经验船师同意后可进行局部焊补,焊补工艺应经验船师同意,焊补前缺陷部位应批清磨光,焊补过的锻钢件一般均应进行热处理,热处理工艺应根据钢级及焊补件的厚度来拟定。

焊补处应磨光并须经超声波检查合格。

5.4.4 铸铜件参照执行
5.5 船用设备的检验
5.5.1 证书的核查
核对产品的编号,型号,船检标记是否与证书一致,对于型式认可证书还需核查证书的有效期。

对于型式认可证书或批量生产的设备,其证书上需加盖厂家印章以示确认。

无需船检认可或检验的设备,则需提供工厂检测证书。

5.5.2 设备的外观质量检验
5.5.2.1 产品标识的检查
产品标识的检查内容包括:编号,型号,检验或认可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有效期。

对于部分救生消防设备,产品标识的内容还应包括简易的操作指南。

对于起重设备,除整台吊机需有“SWL”的标记外,部分可卸零部件也需有。

5.5.2.2 产品外观质量的检查
在检验前,需熟知技术协议。

检查的内容包括:设备是否有毁坏或损伤;仪表是否处正常状态;设备上用于保护部件的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存在锈蚀现象;对于有防锈要求的设备其出厂时是否已做的防锈处理;焊缝是否存在夹渣/气孔/咬边等缺陷;对于采用间断焊的设备,则需评估是否能够满足受力要求。

5.5.2.3 对于A/B类设备需逐一开箱检查,C类物资抽检。

5.6油漆检验
检查油漆产品牌号、型号、编号或批号、数量、有效期。

凡属于第一次采购,供方需提供型式认可证书,每批货还需提供工厂检测证书。

6 船用物资“让步申请”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7 关于“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7.1由于各种原因,部分船检证书未能同设备同时到厂,为了不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在设备进货检验时,无船检证书可不办理“让步申请”手续,同意转序,同时必需将实物上的钢印及铭牌内容记录在《进货检验单》上。

但属下水工程的证书(如:舷外阀,吃水测量阀,侧推,舵系,艉轴/管及其密封,桨等)必须于下水前提供。

其它则需在系泊前提供。

注:此处之证书系指船级社的产品证书(即检测证书)。

对提供型式认可证书的船用物资,供货商还需提供工厂检测证书。

8 对材料、设备进行进货检验后,各检验员、各部门按《过程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程序》和《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进行标识。

9 参考文件
SF-WI-103-034《大型铸、锻件交验办法》
10 质量记录
SF-QR-8203-01《厂检申请单》
SF-QR-104-03《进口物资开箱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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