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深入开展涉农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讲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 关于深入开展涉农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XXX 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涉农乱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 (贵农负担… XXXX ‟ 2号的部署和要求,我镇全面开展了涉农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
(一涉农乱收费方面
1、农村计划生育领域。
在计生工作方面,我镇工作人员对办理生育证、流动人口证明的群众严格实行零收费标准,严禁“吃拿卡要” 。
重点规范社会抚养标准,严禁以各种收取计生调查费、赞助费、保证金、孕检罚款等。
经检查,我镇不存在乱收费及其他不良作风的现象。
2、农民建房领域。
建设站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除了建设配套费按 XXX 元 /平方收取以外,对依法利用本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 不存在变换形式、变换名目、以“税” 代费等名义向建房农民收取其他费用。
村组织也未对建房农户收取其他费用,极大的减轻了农民负担。
3、农村义务教育领域。
我镇各中小学严格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乱办班补课、严禁各级各
类学校和教师滥发教辅资料。
全镇中小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严格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坚决执行“一费制” ,并将有关情况进行及时公开,给广大师生、家长们一个明白、一个放心。
经调查发现,我镇不存在乱收费行为,亦无擅自改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现象。
4、生猪养殖领域。
生猪屠宰方面的收费也是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多收费乱收费的问题,并及时发放母猪补贴,切实维护了养殖户的切身利益,极大地提高了养殖户的积极性。
5、农业用水领域。
我镇坚决保障农业用水,积极服务“三农” ,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农业水费,不存在摊派、搭车收费的做法。
经检查,没有发现乱收费情况。
6、农机服务领域。
农机服务在发放农机购置补贴中按照农户申请、逐级申报、审后直补的原则,不超标发放,不克扣应得补贴。
经检查,没有搭车收费和将自愿服务收费变为强制性收费的问题。
(二村级组织负担方面
我镇加强了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经过全面排查,并未发现以建设公益事业、提供服务、达标升级、要求赞助、报刊订阅等名义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和摊派的问题。
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也都由政府和相关部门承担,并不存在转由村级组织承担的现象。
我镇也对
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 限额制” 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没有发现有“超限额”情况发生。
(三农民合作社领域方面
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及搭车收费问题并不存在, 为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面
我镇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作为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载体,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充分尊重农民意见,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使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搞好涉农乱收费治理工作
我镇的高度重视涉农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为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了涉农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思路,落实工作责任,对涉农收费单位、村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村社会化服务收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确保治理工作有序展开,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加强督查,确保涉农乱收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为了促进我镇涉农乱收费治理工作的开展,我镇详细查看了各村的年度账簿、单据、凭证、发票和财务档案资料,结合
走访村组干部群众,掌握了翔实的第一手材料,确保涉农乱收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三、今后的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民负担工作直接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我镇和相关部门会继续加强领导的思想认识,切实把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大涉农收费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畅通群众举报、上访的绿色通道,维护农民利益。
(三严肃纪律,追究责任。
继续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各项方针政策,对违反减负和惠农政策的要进行查处,既要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分管领导以及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村务、党务公开,加大监督力度。
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的监督力度,增加农村财务透明度,落实“一组两会” 制度。
从根本上制止农村基层干部的无计划乱花费行为,切实保护集体财产和维护我镇农民的切身利益。
XXX 人民政府
XXXX 年 10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