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带吊汽车吊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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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吊汽车吊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核:

**********监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目录

一、本工程概况与起重设备选择┅┅┅┅┅┅┅┅┅┅┅┅┅┅┅3

二、履带吊安全监理工作依据┅┅┅┅┅┅┅┅┅┅┅┅┅┅┅3

三、履带吊安全监理工作目标┅┅┅┅┅┅┅┅┅┅┅┅┅┅┅4

四、履带吊安全监理工作职责┅┅┅┅┅┅┅┅┅┅┅┅┅┅┅4

五、履带吊安全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6

六、履带吊安全监理工作流程┅┅┅┅┅┅┅┅┅┅┅┅-----┅10

七、履带吊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11

八、汽车吊安全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14

九、汽车吊安全监理工作流程┅┅┅┅┅┅┅┅┅┅┅┅┅┅18

十、汽车吊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19

十一、履带吊、汽车吊验收用表┅┅┅┅┅┅┅┅┅21~22

一、本工程概况与起重设备选择

(一)、工程概况:

工程项目名称:**********物流园;

建设单位:*************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公司;

施工单位:*************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有限公司;

建设地址:**************;

本工程建筑面积及建筑规模:总用地面积106560.00㎡,总建筑面积120000.00㎡,总造价为3.4亿。新建工程为L1~L4四座双层物流仓库、一座六层综合楼、一座单层物业房及设备房、一座门卫房等,总建筑面积119456㎡,其中,四座物流仓库的建筑总面积为97486㎡,综合楼的建筑面积为5134㎡,物业房及设备房的建筑面积为394㎡,门卫房的建筑面积为75㎡。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为二级;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屋面工程防水等级为二级;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工程结构形式为底层混凝土框架+顶层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

结构。

(二)、起重设备选择:

本工程的预制梁生产场地设在施工现场,预制梁的生产与吊离运输需用到起重设备,选择龙

门吊起重机作为施工垂直运输工具是本工程的首选,履带吊作为预制梁安装的主要设备;汽

车吊作为现场材料装卸以及综合楼结构施工阶段的主要设备。

二、起重设备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根据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备案号J1334-201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质【2009】1号)

《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77号)《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11年版)

三、起重设备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加强督导、规范监理,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

四、起重设备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一)、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工作中,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和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严格执行和落实《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文件中要求“对于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和“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二)、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2018-6-1》,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备案号

J1334-2011)要求,针对性的编制《履带吊装工程施工方案》、《汽车吊吊装施工方案》;对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和起重量

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要组织落实“专家论证”制度、建立“专家验收”制度、实行“现场双确认”制度。施工单位未履行上述《履带吊装工程施工方案》、《汽车吊吊装施工方案》编制、验收规定,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擅自施工和未经监理单位签字验收擅自进入下到工序施工或投入使用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论证、审查批准的《大型设备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四)、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省住建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77号)规定,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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