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营销系统考核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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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系统考核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宗旨
为完成公司每年产值,积极引导公司市场营销行为,实现公司固废处理行业市场目标,促进落实市场营销的年度目标责任,充分调动市场营销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营销系统,营销单位及员工业绩考核及奖励分配。

适用员工—除临时及雇用性的市场信息人员等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业绩奖励范围
1.业绩奖励是营销业务的实施单位(营销分公司、办事处)在完成本单位年度目标一定比例的基础上,对其营销业绩的奖励。

2.对公司营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非营销单位或员工。

第四条营销费用
营销费用包括营销单位的办公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礼品费、差旅费、汽车费用(包括配备的公务用车、使用总部公务车及负责人的车补)、标书费等。

营销费用指标按照表2采取“超额累进制”计算。

第五条营销费用指标
表2.当年营销费用指标
注:费用指标总额P=P1+P2+……,P i为单个项目的费用指标。

第六条营销费用考核办法
表3.当年营销费用使用情况的考核办法
第七条其他营销费用
1.信息费或中介费(分别指支付给关键人或相关机构的费用)
1.1所有信息费或中介费均须事前请示,经总经理批准后专项授权。

1.2临时遇特殊情况时,必须逐级请示权限批准人许可后方可操作。

信息费支出表-4
中介费支出表-5
1.4信息费和中介费原则上不允许同时发生。

2.招待费和礼品费
2.1招待费和礼品费须经营销单位的第一负责人事前许可。

2.2权限:销售经理权限为500元/次,销售/营销总监的权限为1000元/次。

超过规定权限的招待费和礼品须逐级申请,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3.专项监督管理
3.1
信息费或中介费、招待费、礼品费等由公司统一安排、严格手续。

3.2财务中心及主营业务子公司财务部,应该就归属营销单位所发生的各项营销费用建立专项详尽的账目。

第八条 现资项目考核细则
1.合同额
1.1合同额计提额度以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而确定的合同额为基数,采取“超额累进制”的方式计算。

1.2合同额计提比例见表6。

表6.现资类项目的计提比例(%)
第九条营运服务销售考核细则
1.合同额
1.1合同额计提额度以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而确定的合同额为基数,采取“超额累进制”的方式计算。

1.2合同额计提比例见表7。

表7.营运服务销售项目的计提比例(%)
第十条设备技术商务工作考核细则
1.适用范围
对营销分公司、办事处所操作项目的设备评估、筛选、指导等项目前期技术商务支持及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采取“超额累进制”的方式计算。

2.考核办法
2.2技术商务奖励计提系数见表8。

表8.技术商务工作的计提系数(‰)
第十一条效力
1.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公司及各营销单位,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生效日之前签订项目,其业绩奖励办法仍按此前相应规定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修改和解释
1.本办法的修改,由市场营销部门及人力资源部提出,总经理办公室修订批准后生效。

2.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由财务部门,市场营销管理部门执行,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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