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4种不同情况的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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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4种不同情况的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
近期,有位小伙伴被以下4种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搞懵:
1.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送给客户;
2.企业把购进的商品送给客户;
3.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公司年会;
4.企业把购买的商品用于公司年会。
上述四种情况到底什么时候,增值税应该视同销售,什么时候进项税转出呢?
确实有点绕,咱们一起来看看到底怎么区分。
要想分清这几种情况,先来看看相关规定。
首先来看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一、视同销售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第1、2两种情况,符合第(八)条,自己生产和购进的产品/商品送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
第3种情况,符合第(五)条,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
第4种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一条,不需要视同销售。
接下来,再看看什么样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二、进项税额转出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1、2、3三种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意一条,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第4种情况购买的酒用于公司年会,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一)条,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关于上述4种情况的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汇总如下:
用于集体福利的商品,若属于企业自产,相当于让员工消费,为了防止企业以此避税,因此需要视同销售;若属于外购,可以理解为企业
将外购的货物卖给员工,不需要视同销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需要视同销售。
在增值税的抵扣链中,上下游环节通过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连接,环环相扣。
既然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其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以上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