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2010—2020年医药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规范住院医师培训工作,培养合格临床医师,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毕业后医学教育的范畴,其目标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专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的合格临床医师,特别是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全科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以住院医师身份参加临床医学专业(全科方向)研究生教育的培训对象,在培训内容方面与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要求相统一。

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等社会各有关方面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制定培训规划,发布培训标准、培训考核标准、培训基地标准等,指导各地健全制度,加强对培训全过程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确保培训工作有序、有效地持续开展。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和管理,制定、实施培训规划,认定并管理培训基地,组织培训考核,监控培训质量,维护培训工作秩序。

省级以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组织和监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组织管理机制,负责领导、协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实施工作。

根据需要,可组建专家委员会,参与培训技术标准建设、政策咨询和培训质量监测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培训基地应当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本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实职能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

承担培训任务的专业科室应当建立相关组织管理机制,实行科室主任总负责制,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具体指导和管理职能。

第三章培训基地
第九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设置在符合条件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

培训基地下设培训专科,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专业科室担任,具体承担各有关专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设置在符合条件的综合医院的临床培训基地和设置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层培训基地组成。

第十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培训基地标准及培训专科设置标准由卫生部发布。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培训基地及培训专科的设置资格,核定培训规模并对培训基地、培训专科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培训基地应当具备满足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诊疗条件和教学设施等基本教学条件。

培训专科应当具备满足本专科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和病种病例等培训条件。

培训基地及培训专科应当选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丰富的临床经验,以及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带教能力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并将带教工作作为临床医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带教师资与接受培训的住院医师比例应不低于1:2。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及培训专科应当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严谨的培训方案,加强对培
训对象的思想和业务指导,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按照培训标准要求做好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三条卫生部遴选部分能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培训基地作为国家级培训示范基地,鼓励各地设立省级培训示范基地。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专科的指导、激励和监管。

第四章培训招录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辖区对临床医师的岗位需求和培训能力,结合卫生部的培训任务部署,合理确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度培训招录计划,并向各培训基地下达培训招录任务。

第十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培训招录管理办法,并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录计划、报名条件、招录程序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培训对象根据培训基地情况、招录计划和本人志愿填写有关申请参加培训的报名材料,并递交培训基地。

第十七条培训基地负责对培训申请进行审核,按照申请人填报的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确保公平、公正。

培训基地应当及时汇总招录信息,并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培训招录计划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者进行调剂。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年度培训招录结果
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与质询,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九条培训基地应当与招录的培训对象签订有关协议,并做好个人档案的移交与管理工作。

第五章培训实施
第二十条培训对象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培训基地上级医师的指导下,接受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的轮转培训。

第二十一条培训时间为3年。

申请参加培训的已毕业研究生,可根据其临床培训经历和临床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时间及内容。

培训结束后,根据需求,部分住院医师可进入相应的专科医师培训阶段。

专科医师培训办法另行规定。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期限顺延。

第二十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分专科进行,培训专科由卫生部统一设置。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增设或调整培训专科,须报请卫生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依标准实施。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医学伦理、人际沟通技巧以及相应的公共卫生等。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根据培训目标制定,由卫生部颁布。

第二十四条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中,并妥善保存,作
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录、培训实施、质量评估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培训考核
第二十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培训结业考核,以培训过程考核为重点。

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和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培训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

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和参加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培训结业考核包括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笔试内容包括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临床思维能力和相关人文知识。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重点评价住院医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能力。

第二十九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考核方案由卫生部发布。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的考核工作,其中培训过程考核主要由培训基地具体组织实施,培训结业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军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由总后卫生部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