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案例分析题(一)简化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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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竞答题
一、药品生产
1、2010年5月,XX市食药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该市xxx保健食品厂在违法生产药品“三黄片”。
经查实:该保健食品厂2010年4月15日以来,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厂家“三黄片”批准文号,共计生产药品1000箱,每箱100盒,以每盒1.2元的价格售出400箱。
该厂直接负责人王xx称用于制作“三黄片”的原料为玉米粉,经检验,情况属实。
请问,应如何处罚?
A、应依据“国务院503号令”第三条给予处罚;
B、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给予处罚;
C、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给予处罚后,移交司法机关按《刑法》第140条生产伪劣产品罪给予处罚。
D、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给予处罚后,移交司法机关按《刑法》第141条生产假药罪给予处罚;
参考答案:B
点评:1.该题的考查点是对“无证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2.易混淆点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关系。
即是否触犯刑律的问题。
这里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情节轻重。
即是否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第二,数额限制。
根据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
诉标准的规定》“单位(个人)非法经营数额50万(5万)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1万)以上的”。
所以该题中:依据“国务院503号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
本案在《药品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所以不适用503号令,排除A。
因其违法所得为48000元,即10万元以下,不构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排除C。
因该企业制造假药为三黄片,成分为玉米粉,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所以不构成《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假药罪,排除D。
所以,本题应选B
2.XX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2010年5月11日到期,应申领新证。
该企业至今仍未提出换证申请,并在2010年1月至今,一直生产一种未获得国家批准文号的“注射用头孢哌酮钠注射液”。
请问,该企业的该种行为应如何处理。
A、应按生产假药处理。
B、应按生产劣药处理。
C、应按无证生产药品处理。
D、以上都不对。
参考答案:D
点评:1.该题的考查点为:无证生产药品和生产假药的界定。
2易混淆点有两个:第一,“无证”与“无号”的区别。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药品;有证但没有该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也不能生产该药品。
第二,生产假药与无证生产药品关系的处理问题。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的药品,无论是否合格,都应按无证处理。
理由如下:一是药监部门不可能确认无证生产的药品为合格药品。
二是如果按假药处理,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无法取缔无证生产窝点,而取缔恰恰是处置无证生产药品的必要手段。
综上所述,无证生产假药,应使用《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具体到本案:5月11日之前,《药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生产未经国家批准的“无号”药品,应按生产假药处理;5月11日后,《药品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然生产药品的,应按无证生产药品处理。
所以,应选D。
3. C市G药品批发公司销售员王某,与本市H药品生产企业李经理商定,以3000元每月租借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在未经药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临近的D市租借了500平米库房,严格按照GMP标准建立了药品仓库,并销售H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请问药监部门应对H药品生产企业如何处罚?
A、应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私设仓库违反GMP规定”进行处罚;
B、应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出租《药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处罚;
C、应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向无证人员提供药品”进行处罚;
D、应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无证经营”进行处罚。
参考答案:B
点评:1、该题的考查点是:出租出借许可证和违反GMP规定的构成要件。
2、易混淆点是:私设仓库和无证经营。
国家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药品仓库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药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药品仓库的行为不应按无证经营药品查处。
药品生产企业的仓库无论是生产地点还是其他地点,其药品的储存条件应符合GMP要求。
对不符合GMP条件的,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药品生产企业“私设仓库”,地点不是问题,是否符合GMP条件才是关键。
所以,本案中,不应按七十九条处罚,所以不选A。
案例中,并未交代王某是否以G药品批发公司的名义购进H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所以C选项不成立。
药品生产企业拥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公司合法药品,所以D项错误,应选B。
二、药品流通
1、XX药房的注册地址为C市邯郸北路5号,因经营不善关门歇业。
随后,在未经药监部门允许的情况下,该药房整体搬迁至邯郸南路5号开业经营。
同时,该药房负责人为提高经济效益,与周边十余家门诊签订协议,提供药品批发。
请问对该药房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A、该药房“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经营地址、经营方式”,应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处罚;
B、该药房“在药监部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
C、该药房“擅自改变经营方式”,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
D、以上都不对。
参考答案:D
点评:1、该题的考查点为: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如何界定。
2、易混淆点有两个: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经营地址”是放弃原原经营地址,而“在核准地址以外场所现货销售药品”是原经营地址仍在经营。
二是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法律适用问题。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改变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关于“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罚则,变“三步走”为“一步走”。
虽然作为下位法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与上位法相抵触,但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如果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宣布无效;仍然经营,无证处罚。
这样就会导致大量的仿效违法,不能体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
所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这一条虽然与上位法相抵触,但是符合上位法的上位法《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是可行的。
所以,本案例中应对该药房的行为,属于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同时,对该药房擅自变更“经营方式”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给予处罚。
2、汇众药房是H市依法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合法企业。
该市教育局王某为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与汇众药房法人李某为同学关系。
今年4月,王某先后3次,
将凭处方在医院取得的“风热感冒冲剂”、“羚羊感冒片”等药品400盒,均以10元/盒的价格卖给汇众药房,并未给该药房提供任何票据。
经检验,药品质量没有问题,为合格药品。
请问,对于汇众药房应如何处罚?
A、该药房“非法收购药品”,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B、该药房“违反GSP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处罚;
C、该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
D、该药房“未依法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给予处罚。
参考答案:C
点评:1、该题的考查点是:非法收购药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2、该题的易混淆点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中的“非法”怎么理解。
我们认为执法实践中,该条规定的“非法收购”应该是针对的是“无证单位和个人”,依据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按无证经营处理。
如果不这样理解,那么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非法收购药品,如果按无证经营药品论处,则与其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矛盾,所以此时应以从非
法渠道购进药品定性。
所以本案中汇众药房的行为不能定性为非法收购药品。
对于B、D项“违反GSP规定”、“未依法索取留存销售凭证”两种违法行为的定性,适用于“有证企业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前提。
所以应选C。
3、XX药房从该市德仁药品批发有限公司一次性购进价值20000元药品,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登记齐全,但未审查和留存供货方德仁药品批发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购销凭证和相关证件。
随后,该市药监部门对此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让其提供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中登记的该批药品购销凭证时,该药房无法现场提供。
经核查,该药房上述药品确是从德仁药品批发公司购进(该公司出具了票据存根),药品经抽检质量没有问题,但该药房在药监部门给予的合理时限内仍无法提供药品购进票据。
针对该药房的上述行为应如何处罚?
A、该药房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票据,应定性为“从无证单位购进药品”,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处罚。
B、该药房未按GSP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应定性为“违反GSP 规定经营药品”,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处罚。
C、该药房未能提供销售凭证,应定性为“未依法索取留存销
售凭证”,按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
D、以上处罚都不对。
参考答案:C
点评:1、该题的考查点为:不能提供购销凭证的定性处理。
2、易混淆点是:法条的具体适用的区别。
一是如果不能证明企业从合法渠道购进,则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从非法渠道购进,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处罚;二是如果能够证明企业从合法渠道购进,要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履行了药品购进验收程序”。
履行了验收程序,未索取、查验、留存供货方资质的,则应按“未依法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处理,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反之,则应按“违反GSP规定”处理,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处罚。
所以本案中,该药房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药品,不应按无证单位购进药品处理。
同时该企业做了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可视为履行了购进验收程序,但为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资质、购销凭证等资料,应按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
所以,应选C。
三、药品使用
1、某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A医疗机构(公立性质)配
制外用膏剂的包装盒(外用药用聚丙烯软膏盒)予以抽检,经检验该批包装盒不合格。
经查,在A医疗机构的申请下,2009年5月28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核发了B皮肤病医院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B皮肤病医院与A医疗机构实行的是一所医疗机构、两块牌子。
2010年1月26日,经某县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A医疗机构分为两家独立的法人新单位:一家仍为A医疗机构(新);另一家为从原来的A医疗机构分出一部分职工成立B皮肤病医院,原来的法定代表人现为B皮肤病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外用膏剂的配置、使用也在B皮肤病医院。
(注:该批药包材抽验时间为2009年11月,不合格报告书送达时间为2010年2月。
)该违法行为的责任由谁承担?
A、由A医疗机构承担
B、由B皮肤病医院承担
C、由A医疗机构和B皮肤病医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D、以上都不对
参考答案:C
点评:1、该提的考试点为违法行为的主体如何确认。
2、易混淆点是:原来的法定代表人现为B皮肤病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外用膏剂的配置、使用也在B皮肤病医院,所以该案件法律责任由B皮肤病医院承担。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团体;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自然人。
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法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更换,不代表法律责任也发生变更。
所以本案应选C。
2、药监执法人员在一乡镇卫生院计免室检查发现,冰箱中存放有一批次过期失效的麻疹减毒活疫苗,此疫苗属计划免疫疫苗,由市卫生防疫站下发,从使用记录看,这批次疫苗正在使用,药监执法人员及时对该批次疫苗查封扣押并就地封存。
对于该卫生院该做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药品定义,疫苗属于药品,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超过有效期药品按劣药论处。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使用以婴幼儿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物制品应在《药品管理法》和条例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的原则,我们向医院作出了处罚。
对此处罚乡镇卫生院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计划免疫疫苗首先无偿使用,计划疫苗工作无收益,我们在和卫生行政部门沟通后共同认为:1.疫苗虽然使用是无价的,但是由省疾控中心向生产厂家采购,费用由省政府承担,所以疫苗是有价的,通过向省疾控中心发函获知疫苗的采购价,我们处罚时以此为货值计算;2.承担计划疫苗工作是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责,国家为此还拨专款予以支持;3.过期疫苗效价降低,起不到预期的预防疾病的作用,极可能造成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对儿童身心健康构成极大威胁。
卫生行政部门支持我们从重处罚的决定,并发文到各卫生机构,要求加强计划免疫疫苗的管理。
该乡镇卫生院此时已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的严重性,及时与我局沟通并积极履行了处罚决定。
3. 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间,xx市B街道东路上的一家个体诊所将制南星、制青皮、白矾、肉桂、蚂蚁粉、三棱、草黄柏、片姜黄磨成粉末,按比例混合后手工灌入胶囊内制成“E抗原”胶囊,并将加工好的胶囊按每袋50~150粒不等分装,在袋内放上有药物名称和用法用量的标签。
然后通过开处方给病人使用并收取费用。
至2010年3月18日检查时,该个体诊所以5元/粒的价格共使用上述自制药品2000粒,尚有库存3000粒。
对该诊所的上述行为应如何处罚?
A、该诊所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按“无证生产药品”处罚;
B、该诊所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按“生产、销售假药”处罚;
C、该诊所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按“生产、销售假药”处罚;
D、该诊所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就条第二款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按“生产、销售劣药”处罚;
E、该诊所触犯刑律,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按“生产假药罪”处罚;
参考答案:C
点评:1.该题的考查点为:门诊无证生产药品如何处理
2.该题的易混淆点为:无证生产假药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违反条款的区分。
一要注意:无证生产假药要按生产假药定性;二是无证生产的假药无需再经药品检验部门验证,即使验证为合格药品,也是
无证生产行为,视为“应批准而未批准”的假药,故此,此案例的答案应为C。
四、医疗器械
1、2009年,某乡镇卫生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一批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经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果判定为被检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
当事人对此检验结果没有异议。
请问对该乡镇卫生院如何上述行为如何处罚?
A、应依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督当事人将尚未使用的涉案产品予以销毁。
B、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C、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罚。
D、以上处罚都不对。
参考答案:A
点评:1.该题的考查点是: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应适用哪条法律法规规定。
2.易混淆点是:法律适用问题。
当普通法和部门法有法条竞合的情况出现,应优先适用部门法。
因此医药产品作为特殊商品,应该适用医药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有医疗机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医疗器械
违法行为的相关罚则,因此,应适用其规定。
非一次性医疗器械可酌情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
所以,本题应选A。
2、 2008年3月12日,药监部门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使用的肝素帽,标示生产单位为B.Braun Melsungen AG(中文名称为德国贝朗梅尔松根股份有限公司),从该院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可以看出该产品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06第3660266号,但该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执法人员对其合法性产生怀疑,当事人也无合理解释,执法人员遂依法对上述医疗器械进行查封扣押。
经查,上述产品在中国境内的合法经销商为贝朗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也回函证明,上述产品不属于其公司进口、经销的由B.Braun Melsungen AG生产且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合法产品,应为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
经查,该院使用的标示B.Braun Melsungen AG生产的肝素帽(批号:7C16018101、7B13018101)是从上海某医疗器械公司购进(注:该公司曾被授权经销由B.Braun Melsungen AG生产的肝素帽,但授权期限已过),该院共购进上述两个批号的肝素帽8000支。
至案发时,已使用肝素帽7000支,获违法所得20125元。
案件调查过程中,该院提供了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材料复印件。
A、该院提供了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材料复印件。
说明该院进货渠道合法,上述肝素帽产品
也是合法产品,不应对其处罚。
B、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产品为应为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C、涉案器械是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并且提供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只是未按正常渠道进入国内,但产品质量不会有任何问题。
只是医院供货商违反了商业竞争方面的法律法规,应移送工商和税务部门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D、以上都不对。
参考答案:B
分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对案件进行定性。
3.2010年3月6日,H省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市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市某医院所使用的产后治疗仪所附使用说明书的适用范围与H省局注册该产品时批准的适用范围内容相比,增加了产后疲劳、产后腹壁肌肉松弛及脂肪堆积、慢性盆腔炎、乳腺增生等产后妇科病等内容,超出了其在注册登记时H省局审批的产品适用范围。
遂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涉案产品系H 省某医疗设备生产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1日开具销售发票并于2009年7月17日送货到xx市某医院妇产科,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台。
xx市某医院于收货当日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临床使用。
请问,对该医疗设备生产公司的上述行为应如何处罚?
A、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按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处罚。
B、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按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进行处罚。
C、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按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进行处罚。
D、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按“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罪”处罚;
参考答案:A
点评:本题主要考察的是对法条适用的融会贯通程度。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擅自改变产品使用说明书、扩大治疗范围、适应症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论处。
抢答题
1、请问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的许可证上所标明的“企业名称”,是属于许可证的登记事项,还是许可事项?
答案:登记事项。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由哪个机关执行?答:公安机关。
3、药品广告审批机关是?
答:省级药品监督部门。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是几年?
答:5年。
5、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答:支付赔偿金。
6、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适用调解?
答:不适用调解。
7、对邯郸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由哪级行政机关管辖?
答:河北省人民政府。
8、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几日内向有关单位申请复验?
答:7日。
自由问答题
1.在xx药房查获过期药品一盒,经检验已变质,请问该将此药品定性为假药还是劣药?
参考答案:假药。
解析:过期未变质的为劣药,过期但已变质的为假药。
2.若药品生产企业购买阿莫西林胶囊皮,自行装入绿豆粉为假药的话。
那么,如果其将正品阿莫西林胶囊倒掉一半,再装入绿豆粉,为假药还是劣药?
参考答案:假药
解析:含量不符为假药;含量不够为劣药。
3.某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不再经营的,请问药监部门应吊销、撤销还是注销该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
参考答案:注销
注销是按法律规定程序申请,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进行的,是一种正常的消亡程序。
吊销是发生法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不接受管理,由主管机关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撤销是一种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性和不可逆转性以及补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