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虹府发〔20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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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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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虹府发〔2017〕10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虹口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虹口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7号)及《“十三五”期间虹口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虹府发〔2016〕13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尊重客观规律,深入开展调研,充分研究论证,加强协商协调,依法保障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区政府、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城区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三)全区财政预算;
(四)重大改革措施;
(五)旧城区改造;
(六)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八)重要资源配置;
(九)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及制度安排;
(十)社会分配调节;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区政府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上海虹口”门户网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职能和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或调整,并通过“上海虹口”门户网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开展,一般应当从决定启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并对社会发布。

但本意见第四条(二)、(五)项规定事项的重大行政决策除外。

重大行政决策如因特殊情况确需适当延长期限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因,并经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同意。

第六条决策事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公众参与,但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问题,需要依靠专业人员、专业机构作出判断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但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决策事项涉及社会稳定等方面较大风险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但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决策启动
第十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区政府决定启动的,区政府办公室应根据决策事项,确定一个或几个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组织开展等具体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明确由一个单位主办,其他单位配合。

第十一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属区政府组成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职能范围的,该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决策承办单位,决策程序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要求或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并经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同意后启动。

第十二条区政府组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年度计划或工作实际,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启动,但启动前应事先向分管副区长报告。

第十三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方案,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方案应包括: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基本内容和预期效果,对决策程序履行拟采用的方式、方法和途径,以及决策事项不需要或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除外情形不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具体理由等内容。

区政府组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制定决策工作方案。

第二节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决策事项根据本意见规定应当组织公众参与的,决策承办单位在听取公众意见时,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注重意见征求的覆盖面。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草案起草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先行听取公众意见或开展民意调查。

第十六条决策草案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决策草案在合理范围内通过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网络征集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等决策,可以在“上海虹口”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决策草案,并就决策草案可以通过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通过公布决策草案方式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

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同意,征求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少于7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决策草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

举行听证的,按听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等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第十八条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草案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汇总、研究和处理所收集到的各方意见及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

对意见采纳情况,尤其是对相对较为集中且未被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上海虹口”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等多种途径予以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决策事项根据本意见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在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中或决策草案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及时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开展专业技术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

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3人,且应为单数。

第二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并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

专家、专业机构的信息和论证意见,应当逐步公开。

第四节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决策事项根据本意见规定应当组织风险评估的,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并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书面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源、风险点的排查情况;
(二)总体风险的分析与判断;
(三)决策条件成熟程度的分析与判断;
(四)预防、控制和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但不得影响第三方机构对风险评估的独立判断。

第二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认为第三方机构对风险评估不充分的,应当要求第三方机构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经风险评估认定风险等级较高,且具有现实危险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立即制定应急
预案,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五节决策草案完善
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充分研究和论证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及时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九条决策草案涉及体制改革、编制保障、财政资金安排、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等方面重要内容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区发展改革、编制、财政、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就决策事项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专门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第三十一条经修改和完善的决策草案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制作决策草案起草说明。

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根据履行的法定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二)制定决策的必要性;
(三)决策的主要内容和要解决的问题;
(四)征求意见的范围、形式和途径;
(五)各方面对草案的主要不同意见,以及对意见和建议采纳与否的理由;
(六)选择的专家或专业机构的信息,以及专家论证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专家论证意见;
(七)选择的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的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和风险评估结论;
(八)听取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的情况;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后,可以终止决策程序。

(一)经调查显示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较低,可能严重影响决策有效执行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决策存在重大风险且无有效应对措施的。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终止决策程序时,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专家、专业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等到场进行必要说明和解释。

区政府组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决定终止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并向分管副区长报告。

第六节决策草案报送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后,由决策承办单位及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决策草案报送,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方案;
(二)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三)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四)其它需要报送的相关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报送的材料还应当符合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区政府办公室收到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送材料符合要求的,转送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决策承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未补充的,退回报送材料。

第三十六条对区政府组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认为应属本意见规定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且未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经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同意后,应当将材料退回报送单位,并要求报送单位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第七节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七条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区法制办负责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合法性审查的审查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决策草案经审查为合法的,由区法制办将相关材料退还区政府办公室,并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决策草案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未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的,由区法制办直接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并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四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积极做好决策草案改进或调整的相关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对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重新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并在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四十一条区政府组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制干部按照上述规定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节决策决定
第四十三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纳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议程。

第四十四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则,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区政府组成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制定机关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讨论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并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

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讨论拟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汇同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工作方案,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同意。

第四十六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讨论决定通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决策承办单位及时完成决策决定的修改以及文字审查工作,并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核稿;
(二)报请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署重大行政决策决定。

第九节决策公布与执行
第四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自决策决定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虹口”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载明重大行政决策结果的相关文件、决定或者命令等。

第四十八条对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或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政策文件解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决策决定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对决策内容进行解读。

第四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汇总并分析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并积极研究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决策后评估,并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对依法作出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和具体理由,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区政府组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经本单位讨论决定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事先向区政府报告。

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区施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全过程记录,对决策过程中的每个程序或环节,各单位应当以文字或视听资料等形式予以详细记载和固定,并及时整理归档。

重大行政决策的工作档案材料,一般应当永久保管。

第五十二条区政府组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每半年将该期限内的决策事项目录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三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检查制度,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各单位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档案材料进行检查。

对违反本意见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提请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具体责任人予以终身责任追究。

(一)决策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而未纳入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未履行法定程序的;
(三)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重大行政决策根据本意见规定应当进行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而未及时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
(五)应当给予责任追究的其它情形。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倒查和终身责任追究工作,由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对相关责任人员决定予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意见的规定与上级部门的规定有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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