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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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管理,规范财政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监督和财政预算
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构和单位从事财政管理活动的
法定行为。
第二章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安排,制定本级财
政预算,公开预算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和批准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
预算,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预
算执行中的问题。
第六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对财政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提高财政预算执行的效率和效益。
第七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财政资金管理
第八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收支管理,加强风险
防范,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第九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征收各项税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核算和分配。
第十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批和使用专项财政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专项用途。
第十一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
和保护。
第十二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财政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财政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经济
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财政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财政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第十六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五章财政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财政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十八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信息的管理和保护,确保财政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财政预算、决算、资产负债表等信息。
第六章财政责任制
第二十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财政管理职能,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发展财政管理制度,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天津市财政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