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人才房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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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才住房保障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在吸引和留住人才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房,是指坪山区政府投资建设,用于向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租赁或购买保障的住房。

第三条人才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阶段实施、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坪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房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政策制定、房源分配、租赁或购买资格审核、合同签订、租金或房款收取、房屋使用监督等。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以申请租赁或购买人才房: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坪山区工作或创业的人才;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的人才;
(三)在坪山区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优秀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四)坪山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

第六条人才房租赁或购买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在坪山区工作或创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具有营业执照;
(三)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四)无购房记录;
(五)无住房租赁合同纠纷。

第三章申请与分配
第七条人才房申请采取网上申请、现场审核、公示等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身份证、户口簿;
(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三)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四)无住房证明或住房面积证明;
(五)无购房记录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人才房分配范围。

第十条人才房分配采用轮候制度,按照申请时间、符合条件的人才数量等因素进
行排序。

第十一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的,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人签订租赁或购买合同。

第四章租赁与购买
第十三条人才房租赁实行市场定价,租金标准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和人
才住房需求制定。

第十四条人才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和房源情况,可以续租。

第十五条人才房购买实行市场定价,购房价格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和人
才住房需求制定。

第十六条申请人购买人才房,应一次性支付购房款,购房款包含房屋价格、税费
等费用。

第十七条申请人购买人才房后,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房屋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使用与监督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人才房,不得擅自改变房
屋用途。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按照租赁或购买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或购房款。

第二十条住房保障部门对人才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未按时缴纳租金或购房款的;
(三)将人才房出租、出借、抵押、转让的;
(四)虚报、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人才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入住的;
(二)利用人才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坪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分配的人才房,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人才住房保障的方针政策,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坪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坪山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才住房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才住房,是指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人才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保障性、公平性、多样性;
(四)可持续性。

第二章人才住房类型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坪山区人才住房分为以下类型:
(一)人才住房(限价房);
(二)人才共有产权房;
(三)人才租赁住房。

第六条申请人才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二)在坪山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四)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人才住房的相关政策。

第七条人才住房申请人的年龄、工作年限、收入水平等具体条件,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人才住房建设及分配
第八条坪山区人才住房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合理布局;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注重品质,保障质量;
(四)突出特色,体现区域文化。

第九条坪山区人才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投入;
(二)企业自筹;
(三)银行贷款;
(四)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条坪山区人才住房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二)公平公正,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
(三)按需分配,保障人才住房需求。

第十一条坪山区人才住房分配方式:
(一)公开摇号;
(二)定向分配;
(三)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人才住房分配程序:
(一)申请;
(二)审核;
(三)公示;
(四)摇号或者分配;
(五)签订租赁或者购买合同。

第四章人才住房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人才住房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人才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转借、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处置;(二)人才住房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年限;
(三)人才住房的装修、改造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人才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人才住房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二)定期对人才住房进行巡查、维修,确保住房安全;
(三)加强人才住房租赁、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对违反人才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人才住房退出及回购
第十五条人才住房退出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工作调动或者退休;
(三)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人才住房申请条件;
(四)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第十六条人才住房回购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出人才住房;
(三)其他应当回购的情形。

第十七条人才住房退出及回购程序:
(一)申请;
(二)审核;
(三)公示;
(四)签订退出或者回购协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坪山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分配、使用人才住房的;
(二)擅自出租、转借、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处置人才住房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装修、改造的;
(四)其他违反人才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人才住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人才住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坪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坪山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才房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二)保障性、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以人为本,服务人才。

第四条坪山区人民政府设立人才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房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章人才房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人才房建设应纳入坪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人才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址合理,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
(二)建筑风格与城市风貌相协调;
(三)满足人才居住需求,注重环保节能;
(四)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七条人才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资金;
(二)社会捐赠;
(三)银行贷款;
(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八条人才房建设用地可采取以下方式取得:
(一)政府划拨;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
(三)政府收购;
(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九条人才房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才房用地性质和用途。

第十条人才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人才房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分配的程序。

第十二条人才房分配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坪山区户籍或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
(二)在坪山区就业,且符合国家、省、市、区关于人才的相关政策;
(三)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四)无购房记录。

第十三条人才房分配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开摇号;
(二)公开竞价;
(三)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四条人才房分配对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
(三)公示;
(四)分配。

第十五条人才房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人才房所有权归政府所有,由人才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人才房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人才房;
(二)合理使用人才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三)爱护人才房及配套设施;
(四)不得出租、出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人才房。

第十八条人才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房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才房的管理。

第十九条人才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才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人才房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才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人才房: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二)擅自出租、出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人才房;
(三)破坏人才房及配套设施;
(四)其他违反人才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人才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房分配、使用、退出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机制,确保人才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人才房分配、使用、退出等环节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人才房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才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人才房用地性质和用途;
(二)擅自分配、出租、出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人才房;
(三)破坏人才房及配套设施;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人才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分配的人才房,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成的人才房,按照原规定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已分配的人才房,分配对象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退出人才房。

本规定施行后,新建人才房分配对象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退出人才房。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出人才房。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因婚姻、子女等原因需要增加住房面积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人才房。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因住房面积不足等原因需要调整住房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人才房。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退出人才房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因违反本规定被收回人才房的,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因违反本规定被收回人才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找到新的住房。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因违反本规定被收回人才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因违反本规定被收回人才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还人才房。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因违反本规定被收回人才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因违反本规定被收回人才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相关费用。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因违反本规定被收回人才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相关欠款。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因违反本规定被收回人才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人才房原状。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因违反本规定被收回人才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人才房原状,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因违反本规定被收回人才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人才房原状,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因违反本规定被收回人才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人才房原状,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但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因违反本规定被收回人才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人才房原状,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但不超过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因违反本规定被收回人才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人才房原状,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但不超过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违约金,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因违反本规定被收回人才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人才房原状,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但不超过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违约金,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因违反本规定被收回人才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人才房原状,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但不超过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违约金,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

本规定施行后,人才房分配对象因违反本规定被收回人才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人才房原状,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但不超过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违约金,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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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款,但不再具备申请人才房的资格,并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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