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小学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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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小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XX区实验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实施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提高教师素质,保障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条学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学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执行国家大纲、教材。
一切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学校性质
第四条学校性质:XX区实验小学是公立全日制6年制小学校隶
属XX市XX区教育局
法人代表:XX
学校地址:XX市XX区城厢镇
第三章目标
第五条学校的宗旨与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需要,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目标:
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四有”新人。
第七条教学目标: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局的课程方案,全面完成“方案”规定的各学科教学任务,培养学生明确的学习目的,积极的学习态度和科学的学习方法,掌握基础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八条学校的校名、校徽、校歌、校旗等VI形象的设计和使用
学校的整体VI形象设计应在学校对外宣传,工作,教育教学活动等当中全面应用。
第九条办学模式
学校采用全日制学校办学和业余社会办学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既确保学生合格,取得毕业证书;又根据学生的志愿培养学生的特长。
第十条计划与教材
学校完全遵照教育局统一要求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使用国家的统编教材。
同时按需采用地方教材。
第十一条招生对象和来源
学校主要招收国家计划的学龄儿童。
第十二条依法治校,严谨治学,严格管理,严格考核,遵照市区教育局有关规定进行招生、考试、录取、课程管理和学籍管理及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师资
学校接受教育局分配的教师。
在教育局领导下,按政策、标准推行聘任制。
所有教师必须忠于社会主义祖国、忠于教育事业、开拓进取、严谨教学、基础扎实、努力科研、学有专长,积累经验。
第四章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十四条 XX区实验小学设校长1名,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党支部书记1名,负责党支部工作;副校长2名,具体分管全校教育教学工作。
下设4处室: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德育处、安全室、。
学校因事设岗,按人定岗,岗位负责,分层考核。
分层次管理。
个人对部门负责、部门对学校负责。
第十五条校长必须有资格证书。
校长、书记由教育局组织考察并任命。
第十六条校长执行教育局及上级各部门的各项决定,主持学校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本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副校长及各处负责人,报XX区教育局批准后聘任。
第十八条本校教职员工的聘任(用)由校长组成遴选小组考核后聘任。
第十九条同时学校成立教代会,班级成立家长委员会,由家长和社区参与班级和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条校长根据实际需要,精选教师,按要求和需要适时组织教师进修、教研,以不断提高师资水平。
第二十一条校长要加强学校财务财产的管理,定期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的聘任(用)、工资、医疗保险。
福利待遇和奖惩等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文件,经学校集体研究并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所需教职员工为学校公开招聘区人事局、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合格人员组成,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竞争上岗。
聘任原则:定编定岗、公平竞争、择优选聘、双向选择。
第二十四条学校有权对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教职员工,视情况报请上级部门批准给予警告、记过、降薪、解聘,辞退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教职员工的福利,奖金,保险等事宜,学校将分别在各项规章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教职员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校工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维护教职员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协助学校开展热爱学校,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教学任务。
二学校工会代表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三学校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等问题的校务会议,反映教职员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学校工会参加调解教职员工和学校之间发生的争议。
五学校定期按规定拨给工会活动经费。
学校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五章后勤管理和勤工俭学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代表政府和教育局管好用好学校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学校财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开展财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依照财政部。
国家教育局颁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制订学校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校长负责领导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
校长负责学校的财务审计工作。
审计稽核学校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教育局总务组和计财科提出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三十三条学校校长及其他有关经济管理人员调离或退休,应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学校的财产,学校的资金。
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以学校筹集的资金(包括设备),必须用于学校经费支出或学校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如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财务、会计帐册上应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记载如下内容:
一学校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学校投资资本情况。
三学校投资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七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充分发挥教代会和职代会作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必须经教代会决议,并报XX区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于学校。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其它未尽事宜,应当由学校负责全权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有关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如有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