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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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8.25
•【字号】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
•【施行日期】2012.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有关直属单位: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取土许可证(式样)
2.取土申请表
3.取土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补正事项告知单
5.不予受理取土许可通知书
6.不予取土许可决定书
2012年8月25日
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取土管理,规范取土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非耕地上的取土用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取土,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建设和经营的需要,在非耕地上取用土资源的行为。
取用属于矿产的土资源,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第四条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取土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取土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
(二)根据取土区的地形、地质情况合理确定取土深度、取土范围;
(三)土地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同意;
(四)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
(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取土用地坚持谁取土、谁复垦的原则。
取土人应当边取土边复垦,在取土完毕后一个月内将取土区复垦完毕,其他要求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取土人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的土地经验收不合格的,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
素。
第八条非耕地取土经营实行《取土许可证》制度。
需要取土的单位或个人申领《取土许可证》,应当到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土申请表》;
(二)取土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
(三)土地权属、地类审核证明;
(四)取土方案和防护措施;
(五)农村村民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取土的书面意见;
(六)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土的,取土用地属国有土地的,提供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取土补偿合同》;取土用地属集体所有土地的,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取土补偿合同》;
(七)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书》。
《土地复垦协议书》应当载明复垦方式、复垦时间、复垦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还应当载明土地复垦费的标准、缴纳时间等;
(八)取土所在位置分幅现状图和勘测定界图。
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取土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补正事项告知单》。
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取土许可通知书》。
第十条受理申请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下列内容进
行审查:
(一)取土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
(二)是否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复垦措施和制约手段是否切实有效;
(三)取土用地面积是否合理;
(四)是否签订了《取土补偿合同》;农村村民取土的,是否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取土用地的书面意见;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取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取土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取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25日起施行,至2017年8月24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7〕160号)同时废止。